最新全托管具体要求以及要做的表格合同课件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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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托管具体要求以及要做的表格合同课件资料
附件7
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粮食烘干中心
目标任务、建设标准及验收办法
一、目标任务及建设标准
(一)“全托管”服务组织
1.目标任务。
2015年,在巩固提升2013年、2014年已验收121家的基础上,全市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不少于100个,新增“全托管”服务面积4.8万亩以上。
各镇(区、街道)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新增“全托管”服务面积等目标任务,按《2015年新增农业生产“全托管”服务组织任务分解表》执行(见附件7-2)。
2.建设标准必须达到“五有”。
(1)有一定的托管规模。
种植业生产全托管服务规模必须达到200亩以上,有效托管合同面积累加数即为托管规模。
如果是土地流转的全托管,应提供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面积累加数与托管面积相符。
往年通过南通市级验收的“全托管”经营主体在原有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新增服务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可列入2015年“全托管”项目统计。
(2)有规范的书面服务合同(附件7—9)。
合同主要条款齐全,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应包括托管服务方式、农田坐落面积、托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服务价格、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
同时,被服务农户须签字(或按手印),并载明农户的详细信息,如所在镇(区、街道)村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3)有详细的机具清册。
拥有一定作业能力的机具设备,并对机具种类、型号、牌证号、机主及联系电话等逐一登记在册。
(4)有完整的作业清单。
作业清单涵盖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服务方式(机械作业、人工作业)、作业人及联系电话、计酬等必须详细记录。
(5)有合理的财务收支明细。
要求有托管服务收入及农资购置、机械作业、人员工资、农户托管收益支出等相应的票据、帐目。
(二)粮食烘干中心
1.目标任务。
新建烘干中心8个,日烘干能力达400吨以上。
2.建设标准。
每个烘干中心配备12吨以上烘干机4台,每个烘干中心建设主体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但必须是全托管服务主体。
二、项目确定
1.“全托管”项目:
实行“建前申报、建中监管、建成验收”的管理模式。
各申报主体由镇(区、街道)统一申报,7月30日前,各镇(区、街道)根据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对有意向成为“全托管”经营主体以及烘干中心建设主体进行摸底统计,根据要求填写《全托管建前申报表》(附件7-3)和《烘干中心建前申报书》(附件7-10),按照时间节点分别报市农委和农机局。
2.烘干中心项目:
积极鼓励“全托管”组织、粮食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主体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开展为农服务。
各镇(区、街道)要做到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对照建设标准确定候选名单。
如候选主体数大于目标任务数时,采取摇号确定项目主体,7月底前报市农机局。
三、验收办法
(一)“全托管”项目验收:
1.电话抽查。
各镇(区、街道)“全托管”工作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照建设标准,自查、初验合格后,于9月25日前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申报材料含《2015年“全托管”建设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7-4)、《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申请验收表》(附件7-5)、服务农户清册(附件7-6),“货币型”全托管提供被流转农户清册、农机具清册(附件7-7)和作业清单(附件7-8)。
市农委牵头农机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镇(区、街道)提交的申请名单,每个服务组织抽取不少于5%被服务农户(最少抽取10户)进行电话调查,信息相符的农户数达到90%,该服务组织即为电话抽查合格。
10月15日前将电话抽查合格对象反馈给各镇(区、街道),各镇(区、街道)于10月20日前将电话抽查合格对象按建设质量由高到低排序,向市农委提出实地验收申请。
2.实地验收。
10月21日至12月1日,由市农委牵头,农机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实地验收,从申请实地验收全托管服务组织名单中抽取50%作为实地验收对象,按《“全托管”申请验收表》(附件7-5)内容进行实地验收。
动态分成若干验收小组,在“一听、二看、三核、四访”验收基础上,由验收组组长再临时抽取10个农户入户走访、选中农户前后农户作为备查户,当场评分。
3.综合评定。
综合验收考评得分高于90分的为合格,根据抽样验收结果计算合格率,按合格率综合评定合格数。
根据合格数,从申请实地验收全托管服务组织名单中由高到低确定合格名单,合格名单应剔除实地验收不合格主体,剔除后形成的缺额可申请二次验收替补,各镇(区、街道)应从剩余的未验收对象中按照缺额数等额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名单(从优到差排序),市验收组按照申请名单顺序进行二次实地验收,如验收合格,可列入合格名单,如验收不合格,则在该不合格主体以后的其他主体均不再进行替补验收。
12月3日前,由市农委、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验收结果分别报南通市农委、南通市财政局。
(二)粮食烘干中心验收
1.验收组:
由市农机局牵头,农委和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
2.验收资料要求:
验收资料包括2015年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见附件7-11)、烘干服务合同(粮食“全托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并与周边种粮大户协议约定提供成本价烘干服务,烘干粮食总面积达2000亩以上)、粮食烘干机及配套设施购置相关手续(农机购机补贴告知确认表、农机购机补贴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购机发票及烘干机产品合格证等复印件,人机合一照片)。
3.验收要求:
10月10日至10月底,按《2015年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附件7-12)内容,采取现场实地查看、听取各项目单位的简要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组织验收。
附件:
7-1.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名单
7-2.2015年新增农业生产“全托管”工作目标分解表
7-3.2015年粮食生产全托管建前申报表
7-4.2015年“全托管”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汇总表
7-5.2015年服务组织全托管申请验收表
7-6.2015年农业生产全托管服务农户清册
7-7.农机具清册(格式)
7-8.2015年“全托管”服务作业清单(格式)
7-9.2015年“全托管”服务合同(格式)
7-10.2015年粮食烘干服务中心项目建前申报书
7-11.2015年粮食烘干服务中心项目验收申报
7-12.2015年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评价表
附件7-1
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
司祝建市委副书记
常务副组长:
杜永红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
刘志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丁陆一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舜慧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谢裕斌市农业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
成 员:
章祥裕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丁正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市粮食局副局长
李晓红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长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环大中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施建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局长
苏晓红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
孙东泉如皋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周祝生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毅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副行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王舜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施建平和环大中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农委和农机局抽调人员组成。
具体负责项目建前申报、建中监管、指导服务、宣传培训、组织验收等工作。
附件7-2
2015年度全市新增农业生产“全托管”工作
目标分解表
镇 区
全托管服务组织数(个)
全托管服务面积(亩)
各镇涉
农村数
(个)
2013年
完成数
2014年
完成数
2015年
任务数
2014年国家
水稻良种补
贴面积(亩)
2013年已
完成面积
2014年已
完成面积
2015年
下达面积
合计
332
18
103
100
729984
20861
40203
48200
东陈镇
23
9
9
62258
2569
4500
丁堰镇
10
2
9
5
48822
1266
3101
2500
白蒲镇
26
3
8
9
96483
6488
2494
4500
下原镇
15
5
9
46179
1659
4500
九华镇
19
4
6
38854
2681
3000
石庄镇
21
2
4
6
34211
1050
1473
2500
吴窑镇
17
3
7
25891
729
3000
江安镇
31
3
9
6
51233
1515
2866
3200
搬经镇
35
8
10
84822
4334
5000
磨头镇
21
1
4
5
41613
5620
1738
2000
如皋工业园区(如城街道)
26
3
6
22500
946
3000
经济开发区
(城北街道)
38
4
12
9
87886
3352
6612
4500
长江镇
(如皋港区)
33
9
8
44122
4196
3500
高新区
(城南街道)
17
3
16
5
45111
1570
4805
2500
说明:
1.下达服务面积与主体个数双重目标。
新增全托管服务组织数任务未完成,实行一票否决;新增200亩以上全托管服务面积未完成,按比例加减分值。
2、总任务个数为2018年实现村村全覆盖,下达数与涉农村数和已完成数相匹配。
3、总面积为2018年全托管面积达南通下达指标,下达任务面积与良种补贴面积和已完成面积相匹配。
4、任务个数与面积相对平衡。
5.2015年度各镇(区、街道)“全托管”任务数(含面积数及个数)以本表为准。
附件7-3
2015年镇(区、街道)粮食生产
“全托管”建前申报表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服务地点
(到村组)
服务面积
服务农户数
实施内容(说明实施具体内容、服务协议及收费标准等)
(此表已经上报,无需再填)
镇(区、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镇(区、街道)财政所意见:
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镇长(主任)签字:
镇(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注:
此表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一式五份,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机局、镇政府、实施主体各一份,经镇(区、街道)审核后,由各镇(区、街道)汇总分别报送市各职能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0日。
附件7-4
2015年“全托管”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镇(区、街道) 申报日期:
序号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镇(区、街道)、村、组)
服务规模(亩)及服务方式
主要茬口
年经营收入(万元)
服务农户(个)
现有主要设备(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计
实物型
货币型
夏
秋
拖拉机
插秧机
收割机
植保机
烘干机
该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机局、镇政府各一份,经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各职能部门,申报截止时间9月25日。
附件7-5
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申请验收表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盖章)
负责人
服务组织类型
服务内容
服务地点(到村组)
服务面积(亩)
服务农户数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点
计分
标准
自评得分
验收得分
1
托管规模
服务规模200亩以上得10分,小于200亩不得分,有效合同面积累加数即为托管规模。
10
2
服务合同
签订规范的书面服务合同得15分(如属于土地流转类型,全托管服务组织必须与村签定托管合同,同时村与农户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直接托管服务组织必须与农户签定托管服务合同。
),书面服务合同不规范扣2分;合同签订或托管面积不相符比例每少10%扣2分,低于60%,不得分。
20
3
机具清册
有详细机具清册得10分;有牌证管理要求的机具,未登记牌证号扣4分;无机具清册不得分。
10
4
作业清单
有完整的作业清单得10分;每少一个作业环节扣2分,扣完为止;无作业清单不得分。
10
5
收支明细
有合理的财务收支明细得10分;无收入帐扣3分;对农资购置、机械作业、人员工资、农户托管收益等支出帐,每少一项扣1分;无财务收支明细不得分。
10
6
入户调查(不少于10户)
入户调查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1.服务合同是否真实;2.服务面积是否准确;3.农户清册是否相符;4.实物或货币结算是否到位;5.农户总体是否满意。
经入户核查以上5项均符合要求的,统计为合格。
按照合格户数/总入户调查数*40计算该全托管组织入户调查分得分。
40
7
一票否决
未开展全托管服务,弄虚作假;致使验收组成员无法入户调查等。
出现情形之一,一票否决。
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100
镇(区、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镇(区、街道)财政所意见:
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镇长(主任)签字:
镇(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情况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组意见:
注:
该表一式六份,市财政局、市农委、农机局、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财政所、全托管服务组织各一份,于9月25日前,由各镇(区、街道)汇总分别报送市各职能部门。
附件7-6
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服务农户清册(格式)
序号
服务农户姓名
所在镇(区、街道)村组
面积
(亩)
开始时间(√)
服务单价(元/亩)
已支付(元)
联系电话
夏熟
秋熟
实物型
货币型
注:
如属“货币型”全托管,按本表分别列出服务对象以及被流转承包经营权农户名册。
“服务单价”为全托管主体给付农户的托管收益。
附件7-7
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农机具清册(格式)
序号
机具种类
机具型号
机主姓名
家庭住址
机具购置时间
牌证号
联系电话
1
拖拉机(小型、大中型)
(台)
2
耕整地机械(开沟、耕翻、
起垄、覆膜等)(台)
3
种植机械(育秧、育苗、
播种、移栽等)(台
4
插秧机(台)
5
喷、灌机械(灌溉、喷灌、
微灌等设施)(台))
6
植保机械(背负、担架、
牵引、自走等)(台)
7
施肥机械(台)
8
果树修剪机(台)
9
联合收割机(稻麦、油菜、
玉米、豆类等)(台)
10
秸秆还田机(台)
11
粮食烘干机(台)
12
其他机械(台套)
注:
1.“机主姓名”栏为合作社成员或合作社集体所有;2.“牌证号”栏为纳入农业机械牌证管理的机具牌证。
附件7-8
2015年全托管服务组织服务作业清单(格式)
序号
作业人
家庭住址
作业内容方式
作业区域
作业时间
作业面积
(亩)
服务报酬
(元)
联系电话
附件7-9
2015年“全托管”服务合同
(参考格式)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面积、坐落和托管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土地面积为亩(具体地块见下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托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托管费用和收益结算一年一订或逐年微调)
序号
地块名称
面积(亩)
二、托管费用和收益结算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土地托管经营费用和收益进行结算。
(一)实物结算方式:
全托管面积亩。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元/亩,共元。
乙方保证每年交付甲方小麦公斤/亩,合计公斤;水稻公斤/亩,合计公斤;其它作物公斤/亩,合计公斤。
在月日前完成结算。
2、甲方不支付土地托管费用,其土地的全部产出归乙方所有。
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小麦公斤/亩,合计公斤;水稻公斤/亩,合计公斤;其它作物公斤/亩,合计公斤。
在月日前完成结算。
(二)货币结算方式:
全托管面积亩。
甲方不支付土地托管费用,其土地的全部产出归乙方所有。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元/亩,合计元。
在月日前完成结算。
三、其他事项
1、乙方承诺不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所在地村委会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2、甲乙双方如有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甲方所在村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村委会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于托管土地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签章:
年月日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签章:
年月日
代表人身份证号:
村委会见证意见(盖章):
年月日
如皋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编号:
[]第号
甲方(转出方):
乙方(流入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
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起止日期。
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经流转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可根据期末土地承包相关政策延长租赁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等级
序号
座落
田块数(块)
面积(亩)
备注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
首期(第一年)租赁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支付当年流转费,以后乙方每年月日之前付清当年流转费(土地租赁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流转费,约定期满后续签流转的土地。
2.义务。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汛等,帮助调解其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土地依法进行有效保护,未尽保护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要吧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所流转土地的;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承包经营土地,则每延迟一个月应向乙方偿付元违约金;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每延迟一月,应当向甲方偿付元违约金。
2.流转期间,一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3.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参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行效力。
甲方(转出方)签章:
年月日乙方(转入方)签章:
年月日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鉴证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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