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义张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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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义张龙
宪法学理论强化班讲义
编讲:
张龙
/宪法学内容分值分布表
宪法基本理论
国家的基本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构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立法法)
总分
02年
4
5
3
4
15
03年
1
6
2
3
1
14
04年
9
6
3
2
20
05年
6
6
2
7
2
30
06年
10
1
10
21
07年
9
4
2
4
2
21
08年
4
3
3
12
1
23
09年
2
5
3
10
3
23
平均值(近3年)
5
4
3
9
2
22
/宪法学题型分值分布表
单选题
多选题
不定项选择
总计
02年
4
7
4
15
03年
5
7
2
14
04年
8
8
4
20
05年
14
12
4
30
06年
7
12
2
21
07年
7
12
2
21
08年
7
12
4
23
09
7
12
4
23
平均值(近三年)
7(7道题)
12(6道题)
4(2道题)
22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一词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其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了"立宪法"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1893年)中使用"宪法"一词。
2、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但是直到17、18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潮的出现,宪法词义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法律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相同点:
宪法与法律首先具有共同的基础(经济基础)与特点(广义法律的特征):
(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2)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都具有制裁性等。
2、不同点:
宪法是高级法、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
三、宪法的特征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也曾指出: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与支配地位。
所以,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四、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所以,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概述
宪政概念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就其实质而言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要素
制宪:
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
民主:
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法治:
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宪政是法治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权:
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与终极目标。
宪政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区别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状态)。
2、宪法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联系
区别是相对而言的,在宪法实践中宪政与宪法功能之间存在相互交叉领域。
六、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前两种分类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
(一)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法:
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如1787年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存在于若干宪法性文献、宪法判例或传统习惯之中,而又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的宪法。
如英国宪法。
(二)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刚性宪法:
效力高于一般法律,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
柔性宪法:
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三)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凡是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
如1908年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
凡是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凡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分类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形成。
3.思想基础——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清政府于1905年派5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大纲共分为两个部分:
"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共23条,其实只是君主专权、人民无权。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由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随后,直到新中国成立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做出了修正。
1982年12月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
/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修正案
(1)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2)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
1993年修正案
(1)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5)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6)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修正案
(1)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修正案
(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这一指导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政策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关于第8l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11)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05-58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
当然,从本质上讲,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观念古已有之,但人权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从《共同纲领》开始,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2004年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后,基本人权原则表现为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我国宪法第2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的概念,基本价值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精神。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的。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功能是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
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
确认功能
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
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
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
保障功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限制功能
宪法既是授权法,也是限权法。
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
协调功能
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
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保护少数人利益。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各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
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
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
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
它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
(四)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1、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二、宪法典的结构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就宪法典的总体结构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宪法序言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
宪法序言的内容大体上包括:
揭示制定宪法的机关和依据;揭示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揭示制定宪法的目的和价值体系等。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明确规定我国的国体。
(2)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
(3)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4)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二)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是宪法典的主要部分,具体规定宪法基本制度和权力体系的安排。
我国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
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附则的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
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宪法规范及其特点
宪法规范概念
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基本特点
1.根本性
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
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
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
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规范的分类
根据性质与调整形式,宪法规范一般分为如下几种: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如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我国的国体。
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
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
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就特定国家宪法典而言,宪法规范的种类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单一规范形式存在。
第七节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
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包括华侨),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
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
一是血统主义原则;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三是混合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主张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此外,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我国的宪法当然适用于的港澳台地区。
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的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
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从此,该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
(二)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比如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2、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3、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即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主要表现在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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