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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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策略
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策略
一、洗钱犯法的一样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恐怖活动犯法和走私犯法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不管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仍是贪污、诈骗,犯法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非法钱财来源,以幸免在利用赃款的进程中被发觉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确实是罪犯“合法”其犯法活动收益的手腕和进程。
尽管洗钱犯法的表现形式花腔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进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以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时期:
一、培植时期(placementstage),或称为入账时期。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非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处置时期(layeringstage)也称为分账时期。
即通过量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法活动得来的钱财离开其来源。
3、融合时期(integration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非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必然程度的经营,以达到慢慢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冲击的目的。
可是在我国现时期,洗钱犯法随着时期的进步、科技手腕的进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
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咱们能够依照洗钱犯法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法
那个地址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若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誉社、农村信誉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一起特点是:
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方法制度。
关于犯法分子来讲,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尽管有着被监控、揭露、冲击的风险,可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讲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势,因此在我国现时期,部份赃款仍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法
除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
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玩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讲,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无益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法分子会亲自或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乃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法收益清洗干净。
专门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说明。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法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要紧散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域。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要紧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大体组织模式要紧有三种:
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假设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法勾结在一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法,必将在很长一段时刻内是咱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冲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法侦查思路、原那么与计谋
洗钱犯法作为最近几年来伴随着毒品犯法、黑社会等有组织犯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日趋猖獗的一种犯法活动,对我国金融治理秩序、社会治安治理危害严峻。
洗钱犯法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专门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法的猖獗还直接阻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需对洗钱犯法加以预防和严厉冲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走私犯法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单据的;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咱们一直致力于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方式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法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时期。
笔者以为,洗钱犯法和一般刑事犯法尽管在作案手腕、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大体的犯法原理可不能变。
洗钱犯法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法,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咱们把握并加以应付。
下面让咱们通过对洗钱犯法与一般刑事犯法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试探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原那么及计谋的成立。
(一)洗钱犯法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一、一般刑事犯法的侦查思路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前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专门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寻等侦查方法和手腕,最终确认犯法嫌疑人。
一般刑事案件的犯法行为一样具有着9大要素:
时刻、空间、犯法动机、犯法目的、作案进程、犯法行为内容、作案手腕、犯法工具和犯法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彼此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闻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式,揭露出了一般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样规律——若是将犯法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括的9大要素之间关于犯法行为那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彼此印证并最终揭露证明犯法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以为能够做出如此的表述:
通过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搜集或分析得出犯法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法结果来最终推导、证明犯法事实并查获犯法人。
二、洗钱犯法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法的一种,洗钱犯法在犯法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法相同的特点:
(1)、一样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法现场;
(2)、犯法后果相对抽象,一样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样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法”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必然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法手腕日趋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法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点:
(1)、与许多严峻刑事犯法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法、恐怖主义等犯法的嚣张气焰;
(2)、部份地址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法分子彼此利用,内外勾结一起犯法的情形比较严峻。
(4)、洗钱犯法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缘故,犯法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法的侦查实践中咱们已经发觉:
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法的侦查后,一样已经有了特定的犯法嫌疑对象,咱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法有关的证据。
最后咱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觉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锁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法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关于洗钱犯法,传统的侦查方法、手腕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安在现有条件中提高冲击洗钱犯法的效率,对咱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以为洗钱行为一样具有六个大体要素:
犯法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腕、洗钱进程、犯法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法嫌疑人或犯法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法内容。
因此,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锁、围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决定以犯法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咱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法侦查进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其他方面取得洗钱犯法的蛛丝马迹时,大体的犯法嫌疑人能够被咱们所把握,咱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形、帐本、单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觉确凿的犯法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法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腕、洗钱进程、犯法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法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法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那个侦查进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法嫌疑人,简单说确实是“由人查证”的进程,那个进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锁、围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法的侦查进程是如此的,侦查机关把握的是洗钱犯法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是犯法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法的嫌疑人还不被咱们把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法的线索、证据,通过对犯法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法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以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大体情形,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法有清楚、确实、排它的熟悉以后查获、证明洗钱犯法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确实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法侦查的原那么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法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成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可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法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和谐、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法侦查工作仍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法侦查的研究工作,仍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法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以为:
咱们确信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方法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那么。
一、迅速及时原那么
公安部经济犯法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公布时曾直言:
“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冲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法案件,一个一起特点确实是作案和案发时刻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浪费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缘故包括:
侦查思路不清楚、侦查方法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正确的破案机会,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本钱。
因此笔者以为,关于冲击洗钱犯法来讲,仅仅树立“防范重于冲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法中必需第一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那么。
主动搜集、发觉洗钱犯法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咱们犯法线索以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关于近期在沿海地域显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法,更需要咱们侦查机关采取踊跃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那么。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遇。
专门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形下,咱们侦查部门对各类形式的洗钱犯法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二、预备充分原那么
洗钱犯法除在方式、手腕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法的特殊表现:
一、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二、犯法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法分子本身可能确实是地址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若是贸然展开,在侦查用意暴露以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境界。
最近几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冲击工作,摧毁了一大量严峻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可是,咱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法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固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缘故,可是咱们的侦查工作若是打算做得再周到周密一点、搜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冲击成效显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那么
在现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法活动和针对犯法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法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把握加倍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法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刻把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付洗钱犯法的手腕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咱们必需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那么,同时尽快成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法的信息情报搜集系统。
第一,在公安系统内部成立经济犯法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法情报的资源共享。
第二,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法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迫在眉睫的。
最后,咱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周密阵地操纵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冲击洗钱犯法要求的增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效劳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咱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法实施的最短时刻内将其掌控并加以冲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法的专门工作中咱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那么。
4、和谐配合原那么
冲击洗钱犯法只依托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术上无法保证冲击成效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类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法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誉社等,乃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咱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若是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法的查辑证明工作将步履维艰。
因此,咱们对洗钱犯法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那么。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增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增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和谐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那么与“预备充分”原那么一起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法侦查指导原那么的顺利实现。
必需注意的是“预备充分”原那么与“迅速及时”原那么并非矛盾,只有在“预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那么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那么、“迅速及时”原那么和“预备充分”原那么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那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法冲击的准确、完全。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那么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冲击洗钱犯法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法的侦查计谋
侦查计谋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进程中,为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法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类侦查方法、手腕、谋略、技术和方式的总称。
依照洗钱犯法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法分为: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别离对这三种洗钱犯法的侦查计谋进行论述。
一、金融机构洗钱犯法的侦查计谋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发布了有关账户治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治理方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法的一个“规定”、两个“方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治理方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治理方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法取得了明显的抑制,可是犯法分子仍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缘故,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式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缘故,笔者一直疑心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非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适应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治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尔后除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增强二者之间常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关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讲,应在增强防控、冲击洗钱犯法的“上游犯法”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法”的犯法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偏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法的“上游犯法”的侦破来搜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法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本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法内外勾结一起犯法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本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二、非金融机构洗钱犯法的侦查计谋
笔者那个地址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玩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种机构或组织的一起特点是治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专门是典当行、珠宝古玩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关于犯法分子来讲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法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式、方法关于这种洗钱犯法能够达到不错的侦查成效,尤其是在搜集洗钱犯法的线索、证据的进程中,阵地操纵、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现出庞大的实战威力。
犯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帐本、单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关于这种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咱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治理的原那么其内部进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专门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法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方法的利用必需注意纪律和保密,而且对特情也要增强治理约束,不然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法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类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咱们增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觉洗钱犯法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法的侦查计谋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那个地址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法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法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关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法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周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咱们的侦查工作碰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摧毁“地下钱庄”以后不能认定其犯法的性质,这主若是因为咱们的侦查预备工作不够细致。
固然,关于地下钱庄咱们应第一树立主动出动,及时冲击处置的原那么,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冲击和防范并重,尽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可是具体到对洗钱犯法的侦查来讲,跟踪、守候、搜寻、追击、堵截等侦查方法对这种洗钱都有必然的成效,但要从全然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
保证在秘密的情形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利用技侦手腕;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法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成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碰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以后,将洗钱犯法的“上游犯法”从三类(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和走私犯法)增加到四类(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恐怖活动犯法和走私犯法),这是应付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形下,咱们所看到的却是快要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份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窘境要紧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碰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和谐,笔者以为能够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第一,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体会,将洗钱犯法的“上游犯法”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法,从全然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第二,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成“明知或应知”,或做出如此的立法说明,乃至能够做出洗钱犯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法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法”的犯法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法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法本钱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法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法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专门是在对洗钱犯法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一般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咱们侦查机关成立冲击洗钱犯法的专门队伍,培育、培训冲击洗钱犯法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需在金融、证券、投资和运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咱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运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法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和谐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法实现长期有效的冲击、整治。
因此,成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专门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治理体制极无益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法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与、阻挠,应尽快考虑成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治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法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
两个贪污盗窃信誉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被捕。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
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法情形,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本钱的前提下,能够在洗钱犯法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方法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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