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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矛盾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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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时所创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是赋予智力产品的生产者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其目的是激励创造者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出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产品,服务于人类。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
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 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
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
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三、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一)、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 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今,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
这一特点表明:
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 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在不能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却可以广泛扩散、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无形的对象所成立的权利却是有范围限制的。
由此可知,除非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发生变化,否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改变。
因此,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在空间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信息化、网络化使作品的传播、复制速度加快,人们很难将它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矛盾性决定了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给信息化条件下侵权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知识产权的效用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
另一方面,信息和知识产品,其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它们一生产出来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不受限制地为可能利用的人打开方便之门,供人们自由获取和利用。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这种现象不复存在,它规定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即知识产权归权利 人所有,他人如要使用该项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
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和智力成果的有偿性决定了某些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使得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数量减少,影响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严重时会导致信息闭塞,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对信息资源共享是有制约作用的。
这也为发达国家为垄断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公共获取的途径而寻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
(二)、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信息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
因此,共享性与专有性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
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经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得到许多新的信息资源。
尤其是限制了数字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数字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主要通过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网上传递和接收来实现,而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递往往涉及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是数字时代实现资源共享的首要条件,当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控制这种传播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扩大作品传播范围,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利用。
因此,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特征,对信息的垄断为信息的共享设置了一道道障碍,限制了信息资源的传播。
信息化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空间逐步增大,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传播的速度在不断加快,这给权利人行使、支配自己的专有权带来很大困难。
为了获取自由信息或廉价信息,由此各式侵权现象在全球滋生蔓延。
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
2010年1—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
在现实中,信息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广泛存在。
如XX的对作品任意上载、转载和下载行为;音乐、影视作品中的盗版、网络传播行为等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行为都是信息的共享性带给知识产权保护的负面影响。
(三)、信息的快速传递、更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主要是指法定时间性,即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自行终止,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丧失专有权,进入公有领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充足的社会信息资源作为共享的基础,然而社会上流动的信息资源大多是具有知识产权智力劳动成果,未经权利人允许,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这些信息资源。
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个人文字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使用作品不得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将作品放到公共服务网上进行传播是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因此无法实现这些作品在全社会的无障碍传播,使用这些作品必须经过作者授权。
知识产权保护使某些社会信息资源被权利人所垄断,不能为公众所自由获取,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可供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要使这些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可以被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必须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而获得这种许可,需要付出大量的社会成本。
社会大多数信息资源都是拥有知识产权的,无论是传统载体形式的图书、期刊,还是其他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光盘、网页等传播的信息,一般都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
正是因为这些有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无法在社会广泛共享,直接导致能够共享的社会信息资源数量减少。
比如有的电视台通过对电视频道的控制,使得那些没有付费的边远地区的观众无法接收到它的电视节目;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版权使得公众无法随时随地获得所需作品。
当前信息化的发展,使信息的产生、扩散、转移速度急剧加速,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大加剧,更新换代的时间也越来越短。
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就会被淘汰,而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则可能刚刚开始,如果等到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则原有的信息可能早已失去了价值。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利人的垄断权,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利用过了保护期限但仍存在价值的智力成果,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文学艺术的繁荣。
四、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协调
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
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
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
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约束的关系。
虽然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协调发展,两者都不可偏废。
既不能为了信息资源共享而无视知识产权,也不能过度扩张知识产权保护,阻滞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要使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加强法制宣传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给人们以巨大的享受和诱惑。
各种因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常常发生,损害产权所有人应有的权益。
我们应该运用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的概念、意义、作用和有关法律条文,使广大传播、利用者懂得什么叫知识产权,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它包括哪些范围,为什么要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违反知识产权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如评选并发布2009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十佳案例,发布《2009年中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
围绕纪念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100周年及新中国著作权法颁布20周年开展的版权保护宣传活动。
2010年组织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
达到了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向国内外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同时继续强化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相关数据显示: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增长速度遥遥领先。
2005年中国便已经超过了欧洲和韩国,位居第三(参见图一)
图一 五局专利申请总量及增长趋势(2003-2009)
由此可见,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因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以及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时代的新形式下,我国面临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在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信息正当有效传播的行为[2]。
为此,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 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
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
2004年,国家版权局对国内两家光盘企业非法复制美国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联想操作系统恢复光盘”作出了行政处罚。
微软中国公司对国家版权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表示敬意,为此赠送了“打击盗版、鼓励创新”的牌匾,并指出“这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严厉惩罚。
最后,在信息超速扩散、知识加速创新的信息化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范围要给以一定灵活性,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激励知识创新、推进信息共享和追求利益平衡本质所在,另一方面,
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地域性”也将逐步淡化[3]。
(三)、充分挖掘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
首先对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进行挖掘利用,其信息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资源,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公式、各种标准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有: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4]。
二是过了保护期限的信息资源,如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死后50 年、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是10年等[5];三是指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的信息,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组织主张实现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通过开放存取、创作共用等形式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部分权益。
开放存取式信息资源是指这样的一类文献:
在因特网上可以免费获取,允许任何用户阅读、下载、复制、散布、打印、检索、链接其全文,将其编进索引、作为软件数据或用于任何合法目的“网络免费文献”[6]。
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后,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利用这类信息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其次是信息机构还必须将版权保护的作品纳入信息资源共享系统。
在信息资源共享中,组织者应该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权利的许可使更多的信息资源在全社会共享。
为了简化授权模式,可以设立委托版权代理中心,集中对权利人的作品实行管理,实现集中管理、集中授权,这样就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方便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管理,也使信息机构提高效率。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与计算机安全管理技术的发展,也是造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出于保护版权人创作热情的目的,我们应重视和加强版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构筑保护版权的技术平台。
根据信息化产品的特点,目前常用的数字产权管理技术主要有:
数字签名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分辨率技术、软件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数据加密技术、CA认证技术等。
在这方面,国内外很多从事该方面业务的公司毫不懈怠,研制开发了许多相关的防范技术。
如Adobe System 公司研制开发的一种PDF文件格式,该文件格式中含有拒绝下载功能、引导购买功能、限制复制功能,它可以使出版物在进行网络传送之前先进行编码,因而能够有效保护出版商的版权。
国内的北大方正公司开发的Apabi( 阿帕比) 系列软件,作为一套网络出版整体解决方案,可以分别适用于读者、出版社和网上书店, 能够充分实现对于知识产品生产者与利用者双方权益的保护[7]。
由此可见,研制开发高质量的安全有效的计算机安全产品,是实现保护知识产权基础上的资源共享的关键。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
保护知识产权既对资源共享起促进作用,同时又规范和约束着资源共享的行为和方法。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应该协调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切实加强产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各种侵犯行为,保障知识生产者再创造的动力;另一方面以有利于信息流通、推动资源共享、扩大社会效益为基点,注意避免私权过度膨胀、公共信息资源萎缩缩等情况的出现,以寻求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合理的平衡。
在建立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系统时,一方面充分挖掘各类信息资源实现社会全面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应该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在合法的前提下顺利开展。
只有实现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的有机结合,才会真正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才会真正实现知识资源的不断创新与有序传播,才会促进科学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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