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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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发〔2008〕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丽江的必然选择,是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决破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加大扶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更大决心、更有力举措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围绕“六大战略”、“三个着力”、“五个带动”的部署,加快国际旅游胜地、生态产业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步伐,消除一切阻碍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放开、放活、放心、放胆、放手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由2007年的40亿元提高到8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7.6%提高到55%以上;税收由7.7亿元增加到19亿元,年均增长20%;个体工商户由2.5万户增加到3万户,年均增长3.7%,私营企业由0.16万户增加到0.3万户,年均增长13.4%;从业人员由6.9万人,增加到11.2万人,新增就业人数4.3万人,年均增长10.2%。
二、放开市场准入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商标认证、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
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垄断行业和领域。
在电力、电信、成品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垄断行业,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共事业单位改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政府以补助、命名、收益共享等形式,对参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搭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建的平台。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或医疗集团。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创办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估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服务领域。
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物流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会展等现代服务、社区服务产业。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建设领域。
大力培育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农业龙头企业。
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生产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通电、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产业
(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和农村服务业。
⒈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特色农产品。
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以绿色安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方向,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带动的原则,引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⒉发展以林果、蔬菜、粮油、蔗糖、畜禽产品、野生食用菌等加工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业。
在充分挖掘利用地方传统加工工艺、配方的基础上,加快利用先进的加工工艺,推进特色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发展,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加工率和加工深度,使农产品加工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县域经济发展。
⒊发展生物制药产业。
以生物药业、生物化工为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生产;抓好制药行业GMP认证,创新开发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生物制品品种。
重点实施以天然药物为主的原料药、中成药、民族药研发。
⒋发展生态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十一)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清洁能源基地建设。
鼓励非公有资本、经济组织参与金沙江中游“一库八级”水电及其相关配套产业开发,小水电开发,风能开发,生物质能开发,太阳能开发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抓住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建设和水能开发的机遇,加快发展地方建材业。
(十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际旅游胜地建设。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开发建设旅游风景区、休闲度假区、特色旅游小镇和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配套发展旅行社、拓展旅游交通运输、旅行食宿设施等服务业,把丽江建设成为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圈的核心和示范区。
抓住旅游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市场需求增长的机遇,积极挖掘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旅游商品开发基地。
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给予扶持。
(十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抓住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的良好机遇,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加快与东部地区的产业对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农产品深加工、生物资源深度开发、新型建材、生物制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提高产业层次和产业规模,促进城镇就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凡符合政策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
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008年起多方筹集资金,按不低于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后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税收增长幅度,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各区(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各级专项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贴息和补助、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人才培训等。
(十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对民族自治地方新办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物制药、花卉园艺、绿色食品、林竹丝麻、生物质能等5个重点领域内的鼓励类产品生产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产品目录见《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实行3年的试生产期扶持,试生产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试生产期满后,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七)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市、区(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联席会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银企授信活动。
(十八)大力支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操作、稳步发展”的原则,加快面向非公、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和民间资本依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出资建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对非公、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
支持现有的担保公司依法吸纳民间资金,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对非公、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比重,扩大担保对象和范围。
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融资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等相关政策措施。
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会员之间的互保联保,多渠道为非公、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市、区(县)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
(十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
推动非公、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由所在地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50万元以上奖励。
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回报高、风险大、市场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
(二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
非公有制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
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下限收取。
对原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只要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
加快用地审批,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全民创业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业氛围。
动员一切力量,营造创业文化,培育企业家队伍。
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传播创业文化、宣传创业典型、分析创业案例、提供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加快创业平台建设。
(二十二)改善创业环境。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创办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
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
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服务。
加快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建立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发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平台。
健全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
在全市掀起强大、持久的创业高潮。
(二十三)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
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金自愿申报制度。
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
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可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
(二十四)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到企业服务1-3年,服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同在职人员正常晋升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3年。
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十五)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六)支持鼓励农民离土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费。
凡经营地域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费。
积极探索产业移民方式,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1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七)支持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开拓创业,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
对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上做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
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免费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扶持。
六、鼓励企业规范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集约化发展。
积极引导相同、相似和相关的非公有制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向园区集聚。
入园非公有制企业平等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凡在省级工业园区及石龙坝开发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扶持,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扶持;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扶持,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扶持。
(二十九)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逐步改变非公有制企业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加强先进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重点是加大建材、煤化工等行业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资源的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建立科学合理和良性循环的生产体系。
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引导企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
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整合技术资源,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对本行业带有共性的技术难题,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进行联合研发和技术攻关。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三十一)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创新。
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互相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部资金等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公有制企业应努力改进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十二)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外向度。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投资办厂、建立研发机构以及到资源富集地投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引导和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合资合作,利用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现代管理等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核心竞争力。
(三十三)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非公有制企业要实行国际标准认证,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云南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等;积极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产品原产地域保护,鼓励在境外注册商标。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计划,享受现有各项政策优惠。
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三十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加快实施以创业扶持、创新发展、提高素质和增强竞争力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各区(县)都要建立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广泛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
每孵化1个规模以上企业,由受益地政府给予孵化基地3—5万元的奖励。
在优势行业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中优选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着力培育其做大做强。
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由市、区(县)分别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搞好跟踪服务。
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到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达到10户,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2户。
七、改善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五)优化政务环境。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行“阳光政务”。
按照流程最短、效率最高、收费最少、标准最低的原则,加大力度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以提高办事效率为核心,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度和最严肃的服务承诺制度。
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间区域合作,有效推进横向、纵向联系,拓宽企业交流空间。
(三十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厉制止乱检查、乱培训、乱评比,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及不合法收费行为。
通过各种舆论渠道加大宣传,在全市树立“办实业光荣,纳税人有功”的观念,给个体、私营业主应有的地位和荣誉,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市迅速形成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氛围。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十七)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邀请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对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三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
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由所在县区实施挂牌保护制度,严禁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内容的各种检查。
(三十九)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丽江市企业服务中心”在全市服务体系中的核心和引导作用。
各区(县)成立相应机构,以创业培训、融资担保、信息服务、维权服务、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为主要内容开展工作。
逐步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初步建成体系完备、功能齐全、服务完善,能够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创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十)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流动。
政府各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
充分利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平台,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并根据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特点、现实需要,制定培训工作计划,不断提升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增强适应市场和驾驭企业发展的能力。
政府各部门在人才引进、人事管理、职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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