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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课笔记
人大法学专业课笔记
导论第一章〓………1
一.法学的概念、对象、职能………1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3
三.研究法学与法理学的方法………3
四.马克思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4
第二章〓法的起源………5
一.社会、社会调整………5
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
1.社会、社会调整的概念………5
2.社会调整的分类………5
3.社会调整系统………8
二.原始社会的解体,国家的产生………9
1.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9
2.原始社会的解体同时产生………10
3.国家产业的标志………11
三.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2
四.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4
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15
一.法的概念、外部特征………15
二.法的社会阶级本质………18
三.法的物质制约性
1.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母体………20
2.法与利益………23
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23
1.概述………23
2.三个层次………23
五.法的内容、形式、分类………24
1.内容………24
2.形式………26
3.分类………27
第四章〓法的职能、作用、法的价值………30
一、法的职能、作用
1.概念、二者的关系………30
2.法的专门法律职能和作用………30
3.法的社会职能和作用………30
4.法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方面有重要作用………34
5.法的阶级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34
6.如何全面认识法的作用和职能………35
国家与法有空的联系
国家权力:
立法、行政、司法权
法律现象与国家政权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也是一种政治现象。
法是国家的命令,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有力工具,从某种定义上说为实际上是一门关于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
人民代表大会?
1.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紧密的联系,所以法学是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政治性的学科,任何法学都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和要求。
四.职能。
与其他社会科学一样也有双重职能。
一方面的职能:
法学的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研究法学可使我们认识到法学现象的本质、特征、作用、规模、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
另一方面的职能:
法学还具有实际应用的职能,法学对法律实践直接的指导作用和服务作用;法学研究的水平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条文的水平。
五.分类。
(六大类)
(一)理论法学:
法理学、法哲法、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实证法理论的一般法律系统工程。
(二)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三)国内部门法学:
具体的法律部门、刑法、婚姻家庭法。
(四)外国法学:
外国国内法(eg:
美国法、法国法等)
(五)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
(六)边缘学科与法学:
与法学有关的其它学科法原则,犯罪学,刑事侦察学、法律心理学、司法统。
法理学又称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律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与部门法相比法理学的特点:
①法理学员从要体上,宏观上来研究法律现象,涉及的问题往往是法学领域中的方针性、战略性、方法活性的问题。
②法理学侧重于对法律现象作概括的,一般性的考查,它的研究成果对部门法的各个学科的研究提供指导作用,可以为法学的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部门研究的入门向导。
③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的状态(法律规范)而且注重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揭示法律的运动规则规律。
④法理学的内容体系(由三部分构成)
1.法势学(总论部分)主要研究法的本体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从法的起源、本质、特征,历史发展,法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方面来揭示法的本质。
2.具体研究法的创新以及和创新有关的问题。
3.法的实施部分。
第三节〓研究法学和法理的方法
第一方法与哲学方法,唯物辩证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世界观和基本思想的指导意义,法学研究要从唯物主义在基本立场出发,运用马哲的基本原理(eg:
存在与意识的关系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研究法律现象。
第二方法:
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
1.形式逻辑的方法(研究法律规律)。
2.比较法(横向,纵向比较)
3.历史考查法(研究某国纵向法律现实发展规律)主要是社会调查,eg:
抽样分析,试点照表测验,社会统计。
4.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学)
5.系统论:
把系统思想定量、理化、成立一体能够运用数学理论分析的方法。
6.价值论:
把某种社会现象看作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带来好处的、符合阶级和社会理想的现象,因此,这种现象就具有了能够满足社会主体一定需要的价值。
第三方法:
专门科学的方法。
1.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医学的方法,生物学方法、物理学方法。
2.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会计学方法。
立法技术。
第四节〓马克思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根本区别。
①剥……学家在不同程度上是以唯心主义历史观为基础的尤其在经济基础和法的关系问题上,它们的基本理论倾向是不正确的。
(认为法律运动决定社会运动否认法和经济有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指出了法的性质和内容不是任意的,它最终是由立法者的物质生活多种决定的,法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
)
②剥法学物不同方式否认法的阶级性,而且特别否认剥削阶级法学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申明自己的阶级性。
③剥法学大部分都认为法学〓历史,是永恒存在的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法将随着私有制,国家、阶级的消亡而之消亡。
第一章:
〓绪论古代的刑名法术封建社会后期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对象职能叫律学19世纪以及存在区别,从日本引进“法学”这一本术语。
一、概念: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产生具备两个条件
〖JB({〗①必须是法律现象的材料有一定的积累。
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阶级产生。
〖JB)〗
二.对象:
指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简称法律现象。
(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本法、创制、实施、法律心理、意识等)
包括三方面:
〖JB({〗①静止状态的法(法律规范、体系等等)②法的运动过程(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的过程;人们法律活动、法的影响作用)③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过程,(制约着法的存在和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状况)〖JB)〗
三性质: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学是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把握法律中的社会现象,这些决定了法学的性质是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而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现象,它体现了一部分阶级社会之间的人的社会关系,(一部分社会关系)。
第二章〓法的起源
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
1.社会:
“马认为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
在社会中人定义,以及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构成联系的整体。
最根本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物质生产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产生了政治、思想与社会关系,所以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人的本质,正是人的社会属性,使人与其它动物相区别。
这段话说明了社会的定义,以及在社会中人的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关系,社会关系与人的本质。
社会调整:
又叫社会控制,指确定个人和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这些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目的和秩序,这种活动叫社会调整。
2.社调的分类:
1.内在A.调整、外在B.调整
A:
社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使各种行为规则潜移默化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从事正当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
B:
通过外在的压力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
2.肯定A性调整和否定B性调整。
A.通过奖励B.制裁的方式
制定规则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方式。
3.正式的社调、非正式的社调。
A:
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有意识地实施。
B:
无一定的社会组织执行的、自发的社调(道德、哲学)
4.自己解决的社调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调。
5.个别性社调,规范性社调
A:
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B:
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性效益的规则进行的调整,凡规则涉及到的行为和人员,都应按照规则规定的模式,方案来行为。
个别性社调只对个别人、个别事有效没有普遍的整体的规范作用,是简单的社调。
优点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情况的特点,所以个别性调整有一定的创造性,当新的社会关系,往往首先用个别调整的方式加以确认。
缺点: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主观任意性支配的,所以不能形式统一的、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社调
优点①通过一般的规则,确定在特定形式下,一切人都要遵循的行为模式和方向,或确定某一类人在某一类情况下的行为方案:
有普遍性,可反复用的形为模式,可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统一的,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
②任何一种规则都是一种标准、尺度、它使人们能预先判断自己行为的价值和结果,人们可根据这种判断做出选择,因此规范性调整有很高的效力,规范性调整的出现是人是社会的重大进步。
缺点:
不能保证对具体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具体处理。
二者之间有联系
规调并不排斥个调在规调基础上,再辅之以具体调整。
三.社调系统
历史上每一个具体社会,在客观上都要求严格的,具体上,不多不少的社调措施,社调措施的特征、方式、繁简的程度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的社会方式决定的尤其是经济基础。
在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会形式各种相对独立的调整系统,手段也会由于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从单一性向多样性演变。
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调整系统,不同的规范性调整,构成了其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从不同的侧面,调整着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特点,相互谐调和制约,共同调整一定社会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系统就是社调的子系统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调整是出现得比较晚的规范性调整方式,但由复杂调整特殊的社会和方式,在现代的调整系统中,统统是居于首位,统治阶级总是将其他调整手段与法律相谐调,在法律调整不健全的情况下则往往是直接把其他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性质。
)
社会调整方式的发展,调整机制日益复杂、完善、这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保证人们社会行为自由的需要,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社会自由的发展,所以它也是社会进步的反映。
第二节〓原始社会的解体、国家的产生
一、原始社会社会调整的特点:
原始社会社会生产方式的特征:
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只能在氏族公社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进行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来维持生存,在原始社会,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剥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和法。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都十分简单。
所以社会调整手段也具有单一性,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就是原始习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的自然的形成,并世代相传的习惯,包括原始的道德,习俗。
原始习惯执行着文明社会中多种社调的职能,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思想规范同时又是自然和生物规律的要求,它的内容反映了自然的必然性,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氏族的成员都能自觉遵守,所以,原始社会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人们根据原始习惯的要求行为,没有多少行为自由,也不会自由。
二、解体,国家产生。
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由此促使氏族社会彻底瓦解,社会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奴隶主主要是由掌握氏族管理权的首领演变来的,奴隶由战争中的俘虏和无力还债的氏族成员演变而来,奴隶主不断加重对奴隶的剥削,引起奴隶的反抗,奴隶主便以武力镇压反抗,同时,富有的氏族贵族和贫困氏族成员之间的矛盾也在激化,使社会陷入了自我矛盾不同解决当中,把自己和整个社会消灭掉,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或组织,用来缓和冲突,把阶级冲突保持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是阶级矛盾的产物。
国家之所以成为居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因为国家除了执行;阶级统治这一主要职能之外,还必须担负缓和社会内部冲突,顾及社会利益的公共职能。
这使它表面上看起来是站在社会各阶级之外的是代表全社会利益,行使公共权利的管理社会的机关,但实际上,这些国家机关,是由奴隶主阶级建立的,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
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这种变化虽是缓慢的,但都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来逐渐实现的。
国家的产生有两种情况:
①从氏族内部的阶级对立和为了缓和这种阶级矛盾,而产生了国家。
②通过外族入侵(落后的氏族入侵发达到地区接受先进的社会制度,从而形成国家,eg:
5世纪的罗马已衰落,被还处于氏族的日尔曼族打败,从而日尔曼进入奴隶到社会。
三、国家形成的标志
国家形成是通过奴隶主〓阶级不断地改造氏族管理机关和设置新的公共权利机关来完成的。
奴隶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他只是财产,是客体。
国家形成的标志(与氏族机关的区别)
①国家是按地域来划分国民,不是按民族、血缘来组织国民。
②公共权利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利是指由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关及其一系列物质附属物(监狱法庭等)。
③为了供养机关和人员,国家要征收捐税。
第三节〓法的起源一般规律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与国家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在于;私有制经济加剧了阶级的分化。
破坏了原来反映氏族经济关系的原始习惯规范,而代之认反映生产资料物私有制的法律规范。
2.法产生的社会组织根源,随着氏族组织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奴隶主阶级通过掌握的国家政权,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法律,把本阶级的意志神圣化,并且强加给整个社会,使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服从根据统治阶级的要求而制定的同一行为规则。
以保证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和发展,于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这种社会现象。
3.法是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的产生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调整方式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的原始习惯的调整有一定的优越性。
首先是规范性调整,它可以在社会中形式统一而稳定的秩序,尤其是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的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方式,为法的产生奠定了社会调整文化方面的基础,因此从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社调发展方式中质的飞跃,习惯法是经国家认可,异赋予国家强制力这种完全意义上的法。
4.随着阶级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的立法,国家有预见性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更自觉的规范性调整,以维护阶级统治。
立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更自觉的规范性调整,以维护阶级统治。
第四节〓法与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不是法。
②.区别:
①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同
②赖以形成和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详见课本29页)
是否存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与是否存在阶级分化的社会(本质区别)
是否与国家相联系构成了法与原始社会习惯在社会调整形式上的重大区别。
第三章:
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外部特征
一、词源、词义
同义法的整体永恒的、普遍的社会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道德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指具体的法律规则,是法的真实的或者假的表现形式(实在法国家法、实在法)法和法律是自然法和实在法对观念的法〓学概括(词义上来看)?
二、法的概念、特征
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
特征:
(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专门法律特征。
①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或规范体系)
我国大汉语中,法和律是分开的,《语文解的“法,刑也”。
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章是法的具体体现。
②Question:
法有虚假的表现形式?
2.什么是实务法和应然法,它们之间有何联系?
违背法律本意的法律规范就是虚假的表现形式,如违宪的那些法律。
人的行为规范分为两大类:
①技术规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②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技术规范是指人们在生产实践和认识自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对符生产对象、生产工具的行为规则,分为三种:
1.纯粹的技术规范(如制造某产品的操作规程),不具有社会性,不至于影响社会和他人,是典型意义上的技术规范。
2.社会技术规范:
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他人或社会上不定人的技术规范,有一定的社会性。
3.法律技术规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社会技术规范,这是社会技术规范中特别重要的几部分,因此它已经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了,(航空法、铁路规则)
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
政治规范:
礼仪规范。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指引人的行为的作用,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法是一种高度发达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有法定的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所以法律规范是一种高效力的社会规范调整器。
)
法是以国家的名义来具体实施的
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系统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制定:
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成文法)《判决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
强制力:
军队、警察、监狱、法庭使法的实施得到了保证,国家强制力不但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对本阶级内部的违法行为也会给行予制裁,并非每一个法的实施过程都借助于国家暴力来实现,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同,无所在无所不在,但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必要的力量,因此来支持法的实施。
④法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即法是规定权利义务作为法律调整的手段。
习惯和学法被作为判案的根据是国家权力认可它们有法律效力的表现西方学者的法律与国家政权又联系是错误。
“允许”“禁止”“必须”
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调整的手段
第二节〓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本质:
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是法的基本问题。
剥削阶级法学家虽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
但没有真正提出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出现使法学发展产生了质的飞跃,而马克思对法学最精辟的论述就是对法的本质的论述,在《共产党宣言》(详见37页)虽没包括法的一切特征但概括了法的本质的基本方面,是阶级意志的休现,2.法是被举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内容包括:
1.法是人的意志,意愿和要求的表现,是一种意识的形态,属于思想范畴,是社会活动的主观现象,是人们在一定目标的指导下,所从事的活动及其活动的方式有意识的概括和记载)
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产物,法作为一种秩序和行为方式的维护者,不可能同时反映相对立的,相互矛盾的阶级的意志,只有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才能利用他们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对他们有利的现实关系和发展维护这种关系的愿望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所以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的意志,而是统治的阶级的意志)
3.法反映的是统治的阶级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集团或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是通过阶级内部或外部斗争而实现的,个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如果违背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经过曲折的斗争,或迟或早要被更被或终止。
4.法只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时候受到被统治阶级斗争的影响,但对被统治阶级的要求只有当立法者认为这些要求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时才会将这些要求转变为统治阶级自己的要求而接受,对于被统治阶级的要求中不符合合定法阶级利益时,统治阶级绝不会接受,也不可能将其制定为法律。
在关于阶级确立,统治后对于无产阶级提出的种种要求,只要是对于资产阶级的统治有损害他们就概不接受。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异不都是法,它还可以通过其他的形为规则表现出来,可通过道德,宗教、政策规则等,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要使自己的意志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行为准则就必须把它奉为法律,也就是通过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制定或认可为在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使它表现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法区别于统治阶级的政策,道德等社会规范的重大特点。
注意理解“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区别。
A是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都是法律。
只有把意志法律化具有法律效力时,才称为法,以这一定义上讲,A和B更进一步。
第三节:
法的物质制约性
一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生存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不能超出一定的经济要求而任意立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要求对法的本质的深刻揭露。
物质生活条件
1.社会生产方式(决定性的条件)(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指人们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所必须的物质资料的取得方式,这部分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这是因为首先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其次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一个社会的面貌,决定一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基本制度和人们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一个社会向另一个社会形态的转变(生产力+生产关系:
社会生产方式)
2.自然环境(地理环境)
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地理位置,国土的面积、地形地貌,自然资源。
以及气候等等。
3.人口状况,指一个国家人口的数量、质量、增长的速度,聚居的密度,起延缓或加速的作用,但不是决定性的条件。
4.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传统,它作为一种既定的历史存在,也会影响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
二、法与利益。
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
利益还必需与人的需要实现的措施结合起来,只有某种需要,而没有需要实现的措施,也不能构成利益,以上可看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从而决定人们的利益,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们意识中获得从客观上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起来的重要因素。
法与利益的关系:
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对法起的决定性作用,法不是阶级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表现,经济发展的要求是通过社会不同阶层,阶级的利益要求转化为法的形式,阶级利益的产生,分化导致了法的产生。
1.利益:
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积极关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某种需要和实现这些需要的措施。
①社会发展规律作用于人所产生与当时生产力发展相一致的需要,从而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要要求,因此,需要根据需要来决定自己的利益,人们的需要使人们法法结成。
而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又决定了法的本质,同时,统治阶级利益的发展和变化,又决定着法的发展和变化,2.法对利益的形式实现,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立法者通过立法,决定权利义务,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设立行为模式,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2.法会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但结果统治阶级对自己的利益认识不清,也可以阻碍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实现发展,3.法是谐调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有效手段,法体现了各种利益化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上的谐调,一致法的制定过程就是统治阶级认识,了解自己的各种利益,并谐调这些利益,使之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过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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