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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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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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考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工厂工序秩序正常运作,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
3.职责
3.1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
3.2确保工厂秩序正常运作。
4.管理内容
4.1工厂员工行为规范
(1)全体员工须按要求佩戴工作牌,穿工作服。
(2)每天上班时间为8个半小时,如须加班依订单需要由主管临时决定,员工必须服从。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必须要提前请假,违反者按《员工考勤制度》执行。
(4)上班时,不得被动等待、观望,做完安排的工作后,应马上与主管沟通
(5)领取物料必须通过仓管员,不得私自拿取。
各组组长负责详细清点物料,遗漏件应及时补齐。
(6)在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工具或造成废品。
如违反作业规定的,不论是故意或是失职使公司受损的,应照价赔偿。
(7)每日上岗前必须清扫工作场所,保证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
工作场地不得杂乱无章。
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在地上的工具和小件(如螺丝、螺帽等)必须捡起。
通道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工作过程中计划内不用的工具及时清理整顿。
(8)严格按照指令执行工作安排,充分利用现有物料和人员能力,精心进行工厂工作。
工作按“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完成本部门日常工作任务,并保证产品质量。
(9)禁止在工作过程中聊天、抽烟、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串岗等行为。
(10)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暂自更改工厂方法。
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质检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并配合质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11)员工之间须相互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出严厉处罚,对举报者经查属实给予适当奖励。
(12)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工具。
(13)必须做到文明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应服从主管的安排,协助完成工作并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对不服从安排的做出处理.
(14)下班时各组要清理工作场地。
主管负责安排整理场地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
(15)所用的工具由部门主管负责保管,不得遗失,未经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借。
(16)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工作,坚决杜绝故意刁难、疏忽或拒绝上级主管命令及工作分配;或工作消极、不认真、工作态度恶劣,影响他人工作情绪,以及消极怠工意影响任务进度。
备注:
以上条例由部门主管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以上的任意一条款,经核实后,第一次扣罚100元,第二次扣罚300元。
对包庇、隐瞒行为的主管扣罚500元/次。
对举报者经查属实给予奖励600元—800元。
4.2工厂考勤制度
4.2.1正常上班时间:
8:
00—12:
0013:
30—18:
00
员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打卡。
所有员工每天必须按上下班打四次卡。
每个月休息2天,具体休息时间须书面向主管申请,批准后方可休息。
4.2.2因公外出填写《员工外出凭证》,由部门领导批准,外出时交人力资源部并且外出必须打卡,回公司也要按时打卡,人力资源专员作好记录,并且每周核对。
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手续的,由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人力资源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
4.2.3人力资源部必须监督员工按规定打卡,按实际打卡时间进行考核。
4.2.4员工发现考勤机出现故障或被损坏时,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4.3请假管理
4.3.1病假
4.3.1.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假的。
请假时,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确系患急、重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请假时,事后补假必须持有关证明。
4.3.1.2请假程序:
员工:
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天—3天,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天以上,部门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4.3.2事假
4.3.2.1员工因事需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4.3.2.2请假程序:
员工:
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2天—3天,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天以上,部门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4.3.3婚、丧假
4.3.3.1员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携带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
4.3.3.2请假程序:
员工:
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4.3.3.3员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养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3.3.4员工的直系亲属与员工两地分居,死亡后需异地奔丧,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4.3.3.5请假程序:
员工:
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4.2.5工伤假
4.2.5.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需经工伤治疗医院的休假证明,可以请工伤假。
4.2.5.2请假程序:
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2.6带薪年假
4.2.6.1带薪年假:
在不影响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请带薪年假。
4.2.6.2带薪年假的天数规定如下:
A、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
5天年假;
B、工作年限满2年不满5年的:
10天年假;
C、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
15天年假
注1:
员工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
注2:
带薪年假时不得影响工作进程,当年内可分开执行。
注3:
带薪年假,金额为:
50元/天。
4.2.6.3请假程序:
员工:
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
4.3旷工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4.3.1无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可的请假条期间;
4.3.2不按规定打卡,无离厂审批手续的时间;
4.3.3请假逾期不归或不按请假程序休假期间;
4.3.4弄虚作假骗取假条的休息时间。
4.4加班管理
4.4.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员工收入,公司提倡加班。
凡需要加班的,各部门事前必须做好计划。
(工作内容、时间、人数)送分管领导审批。
4.4.2属休息时间上班的,采用调休的办法解决。
4.4.3采用集体调休的,不得安排在经营旺季。
4.4.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不计工作补助。
4.5考核汇总
每月5日前,由人力资源考勤员按照实际出勤情况,汇总于“考勤汇总表”,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可计发工资。
4.6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4.6.1
类别
异常情况
处理办法
迟到
迟到1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每分钟扣罚5元。
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每分钟扣罚10元
30分钟以上的
按旷工1天处理
早退
早退在30分钟以内
每分钟扣罚15元
早退在30分钟以上
每分钟扣罚20元
旷工
当月旷工1天
除当天无工资外加扣罚1天工资
当月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2天
除当天无工资外加扣罚4天工资
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
做自动离职处理。
公司不支付任何工资。
4.6.2若考勤员协同当事人弄虚作假,视为严重违纪,扣两者工资500元。
4.7组装薪酬管理制度
4.7.1组成结构
4.7.1.1大批量投产之前的薪资结构:
1800—2800元/月+工龄工资+全勤奖+午餐补贴+年终奖励
大批量投产之后的薪资结构:
计件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
备注:
(1)满1年后才可享有工龄工资。
(2)工龄工资按每年100元递增,600元封顶。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者方可享有全勤奖:
100元/月
(4)午餐补贴:
100元/月
(5)年终奖为2000元/年—6000元/年
4.7.1.2支付方式
试工1天。
不支付任何薪酬。
考核不通过的,不予录用也不予支付工资。
考核通过者试工当天起开始核算工资。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年终奖发放时间:
满1年后的第一季度的最后1日发放全额年终奖。
备注:
以上日工资核减标准:
按上月平均日工资核减
4.7.2各类工资计算说明
工资种类
计算支付
相关说明
标准日资
标准日工资=上年平均工资/出勤天数
主要用于计算员工入职及离职当月非全勤时的工资,用于按日扣除工资的情形。
试期工资
不享有岗位工资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
换岗或轮岗考核见习期工资
未确定新任职位薪资职级时,按原工资标准计发
员工换岗或轮岗、调职或升值的考核见习期为3个月。
转正工资
按实际转正时间核算
员工在预定的试用期满或见习期满后,经核准转正后,开始领取转正工资。
离职工资
离职当月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后次月发薪日计算支付
人力资源部确定离职公司、结算时间
4.7.3薪酬保密管理
4.7.3.1为培养员工的进取精神,避免互相攀比,执行工资保密规定。
4.7.3.2所有员工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以工资条的形式交与部门负责人。
再由部门负责人通知员工进行领取。
4.7.3.3各部门负责人应引导下属养成不探寻他们薪资的礼貌,员工工资除人力资源部薪资管理人员、特定主管人员外,一律保密。
4.7.4.4各薪资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泄露任何员工的薪酬资料,如有违反,予以扣罚,情节严重作辞退处理。
4.7.3.5任何员工探询他人工资或向他人泄露工资情况的,公司视为违纪行为,扣罚500元/次。
同时作辞退处理。
4.7.3.6任何员工如对本人工资有疑问的,应报请直属主管向人力资源部查明处理。
不得自行理论。
4.7.5入职、离职人员管理
对于工厂的入职和离职人员做以下规定:
(1)对于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为期10天的整体培训,培训内容不限于电动三轮车的发展状况、企业介绍、企业制度、技能培训。
培训期间员工自动离职的或不符合公司标准不予录用的,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待遇;
(2)离职前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方可离职。
(3)离职人员必须按《工作交接表》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4)未经公司批准离职者,公司不支付当月工资。
并追究相关责任。
(5)离职后1年内不得再与公司相关竞争的企业从事相同工作,否则依竞争限制相关法律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5.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6.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由人力资源部自发布之日起负责监督执行。
7.相关记录和表格
RS-01-07《处罚通知单》
RS-01-08《员工外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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