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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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
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
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苏仙岭-万华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管理,规范景区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农用设施、构筑物和住宅维修、外观装修的建设行为。
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其它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三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点规划;参与对风景名胜区内民居和民用设施选址、建筑方案审核及综合验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联合执法。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居民点规划;负责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居民点建房规划,对辖区内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许可。
第六条民居和民用设施建设应符合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得妨碍景区整体风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住宅;
三级保护区内新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超过10米,坡屋顶高度不超过3米。
风景名胜区内民用设施的高度不超过10米。
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八条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民居和民用设施,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50米范围内及万华岩景区、四清湖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不超过10米,层数不超过三层,坡屋顶高度不超过3米;构筑物高度不超过10米。
(二)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50米至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20米;
(三)景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200米至外围保护地带界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高度不超过36米。
第九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采用公寓楼安置方式;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采用集中联建安置方式,每户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外围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
第十条住宅的建筑风格宜采用湘南民居风格,应按照景区建房图集或审核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以奖代补补助经费,具体标准为全坡屋顶两层半补助2.5万元/座,三层的补助2.2万元/座。
所有补助金从财政专户审批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在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内不得进行住宅建设:
(一)
景区主要道路两侧50米内,景区次要道路两侧20米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三)河、湖、水系、湿地等保护范围内;
(四)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住宅建设至少应满足下列一项条件: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行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宅基底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改建、扩建或拆除新建的;
(四)现有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搬迁新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村民建房
或多处(国土局补充并做条文解释,明确标准)
二
三
四
第十三条 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建房申请报告;
(二)《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及相关附件资料。
《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包含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关系、申请建房理由以及村组、国土、镇(乡)或街道等部门的初审意见;相关附件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三)属拆除新建的,应提交原住宅土地权属证明、现场照片、与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原住宅拆除协议;
(四)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D级危房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有相应资质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
(三)涉及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提供利害关系人意见书。
第十四条住宅建设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辖区内住宅建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村初审同意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批。
(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住宅建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组、村同意,报街道办事处初审,审查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
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位于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设计方案在规划许可前还应报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村民现有住宅维修、外观装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持相关资料和建筑维修设计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应纳入居民点规划一并审批。
农用设施建设的建筑方案报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审核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是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
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外围保护地带违法建设巡查控管工作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巡查控管机制,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认真开展日常巡查控管工作。
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主体,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主体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属拆除新建的,应在承诺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
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内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按《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要求由各执法主体从严查处。
参考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居民点建房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许可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许可的;
(四)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违法建设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置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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