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塔吊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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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塔吊监理实施细则
A.0.4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塔吊安全)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X号地块项目)
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文化创意)项目(x地块项目)
建设单位:
xx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筑地点:
x
建筑规模:
(根据自己工地具体情况编写);
二、编写依据:
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危险源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09)年87号文(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08年第166号令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6、审核通过的监理规划
三、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安全责任落实流程图
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
订
同意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一)力距限制器
1.分析许多倒塔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超载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载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过了规定;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离超过了作业半径所致,安装力矩限制器后,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而导致力矩超过该塔吊的技术性能时,即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并发生报警信号,防止发生事故。
2.目前力矩限制器为电子型,电子型在显示屏上可以同时读到力矩、作业半径及重量数据,当接近塔吊的允许力矩时,由预警信号、使用方便,但是受作业条件影响大,可靠度差,易损坏、维修不便;
3.塔吊在转换场地重新组装、变换倍率及改变起重臂长度时,都必须调整力矩限制器,电子型的超载报警点也必须以实际作业半径和实际重量试吊重新进行标定。
对小车变幅的塔吊,选用机械型力矩限制器时,必须和该塔吊相适应,(应选择同一种厂型)。
4.装有机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动臂变幅式塔吊,在每次变幅后,必须及时对超载限位的吨位,按照作业半径的允许荷载进行调整。
5.进行安全检查时,若无条件测试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对该机安装后进行的试运转记录进行检查,确认该机当时对力矩限制的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统综合精度满足±5%的规定。
6.超载限制器(起升载荷限制器),按照规定有的塔吊机型同时装有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当起重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同时进行试验确认。
(二)限位器
1.超过限位器。
也称上升级限位置限制器,即当塔吊吊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重机构的上升电源,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安全检查时应做动作试验验证。
2.变幅限位器。
包括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
安全检查时应做试验验证。
(1)小车变幅。
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悬挂在起重小车上,靠小车在臂架上水平移动实现变幅。
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头部和根部的两个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2)动臂变幅。
塔吊变换作业半径(幅度),是依靠改变起重臂的仰角来实现的。
通过装置触点的变化,将灯光信号传递到司机室的指示盘上。
并指示仰角读数,当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防止超过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现场做动作验证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作监护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三)保险装置
1.吊钩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脱钩事故。
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2.卷筒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造成钢丝绳不能够在卷筒上顺排,以致越过卷筒端部凸缘,发生咬绳事故。
3.爬梯护圈
1)当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m处开始设置护圈。
护圈应保持完好,不能出现过大变形和少圈、开焊等现象。
2)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时,如爬梯与结构的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四)附墙装置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当超过规定时,应与建筑物进行附着,以确保塔吊的稳定性。
2.附墙装置
(1)附着建筑物时其受力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2)附着时应用经纬异检查塔身垂直度,并进行调整。
每道附墙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以及附墙装置的垂直距离应按照说明书规定。
(3)当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变附着杆的长度、角度时,应对附着装置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确保不低于原设计的安全度。
(4)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度;
(5)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
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6)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
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7)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8)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
严禁在落塔之前拆锚固装置;
(9)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10)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五)安装与拆卸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有危险的工作,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须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的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
作业程序、人员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的起重机械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的埋设、索具的准备和现场作业环境的防护等。
对于自升塔的顶升工作,必须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状态的具体的要求,和顶升过程中的顶升步骤及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
2起重机的拆装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
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查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4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
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
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不得进行升降作业。
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是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除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
不得以旋转起重机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六)塔吊指挥
1塔吊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合格证或培训考核内容,必须与司机所驾驶吊车类型相符。
2塔吊的信号指挥人员应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其信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当结构上升后的干扰,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改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七)塔吊基础
1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场说明书要求。
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八)电气安全
1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与塔吊的安全距离,按照临时用电规范规定: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当小于此距离时,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应有36V彩泡(或红色灯泡),当起重机作业半径在架空线路上方经过时,其线路的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
2当现场采用TT系统时,塔吊应进行接地,其电阻不大于4Ω;当采用TN系统时,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应按临时用电规范规定作重复接地,其电阻不大于10Ω。
3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4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5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6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7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九)安装验收
1塔吊的试运转及验收分为三种情况:
出厂前、大修后和重复使用安装后,这里主要重复使用安装后及加节时试运转与验收。
应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1)技术检查。
检查塔吊的坚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吊安装精度。
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2)空载试验。
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提升、行走、回转联合动作试验。
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3)额定载荷试验。
吊臂在最小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cm,保持十分钟,离地距离不变(此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报警讯号)。
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进行以上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吊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吊变形及恢复变形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现象,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
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对试运转及验收的参加人员和检测结果应有详细如实地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要求。
(4)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5)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6)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7)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8)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9)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
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11)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2)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3)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14)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15)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机构锁紧在一起。
(16)动臂时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吊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1监理工作方法
5.1.1巡视、旁站:
根据现场文明施工作业特点,对现场文明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理跟踪巡视或旁站。
5.1.2严格检查验收程序
5.1.3监理指令:
口头通知、《监理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5.1.4安全例会:
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一并讨论安全事宜;针对重要质量安全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5.1.5影像资料记录:
包括施工现场、“五小”设施、违规现象等。
5.2安全监理措施
5.2.1人员分工
(安全监理工程师)
1.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划和安排具体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2.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范围和重点编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写并签发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并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协助总监及总监代表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负责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建立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台帐,负责记录和报告;
5.组织指导各段安全监理员及时开展各项控制工作,组织并参加各项检查评比工作。
6.编写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7.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台帐,负责记录和报告,;
8.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开展各项控制工作,组织并参加各项检查评比工作。
资料员
1.负责图纸资料保管及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定收发文件编号及存盘办法。
2.负责各专业的设计图纸、材质保证书、试块报告、技术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编号整理及登记工作。
5.2.3安全监理措施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及时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事后应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
(2)签发书面通知、指令
当“口头通知”发出后,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
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3)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条文规定”加以强调。
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4)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暂停”的部位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
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5)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见有关规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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