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重点划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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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重点划分
5.信息披露:
1)计划运作后,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以内,对计划单独进行年度审计。
2)上海,通过会籍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上交所报送计划单项审计意见。
当发生巨额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交易所。
计划终止应5个工作日报备交易所。
3)□深圳,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材料:
批文、计划说明书、合同范本、托管协议、计划推广设立情况、计划验资报告。
□会员应在运作期间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①每个交易日上午9:
00前在深交所网站报备前一交易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②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报送计划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交易监控报告。
(其他同上海)。
6.费用:
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二.□证券公司申请集合计划时报送:
1、申请书。
2、计划说明书。
3、合同。
4、资产托管协议与网络测试报告。
5、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
6、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登记结算机构的联网测试报告。
7、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8、法律意见书。
三.□计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程序与风险控制。
3、投资限制。
4、信息披露。
5、风险揭示。
(其他答案一目了然,均有集合计划的字眼)
四.计划合同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商业银行或认可的其他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其中投资收益与分配应明确:
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
五.1.□计划中客户的权利:
(1)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按合同约定,参与和退出计划(3)知情的权利:
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净值。
2.□计划中客户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承担投资风险
(2)保证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3)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计划(4)不得转让计划的份额(5)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
§5(P241):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知识点705(P241):
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与风险控制
一.□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禁止:
1、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自营业务抢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
3、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要求。
(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二.□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
面临的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
指业务中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带来损失。
4、管理风险(注意同经营风险的区别)。
指由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导致损失。
(考过)
§6(P244):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知识点706(P244):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职责上:
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证交所、期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报告;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3)责令处分或更换有关责任人,并报告处分结果。
第八章融资融券业务
§1(P250):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知识点801(P250):
融资融券业务:
一.含义: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目前开展融资融券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提供相关便利和服务。
二.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试点应具备:
1、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健全的各项制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规情形。
4、近2年风险监控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目前30亿试点50亿);
5、第三方存管;
6、已完成交易、清算等的集中管理,不规范账户已集中监控;
7、具备开展试点的人员、技术等条件。
三.提交材料:
1.申请:
□证券公司申请该业务应提交材料,□公司法定代表和业务负责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获批后,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试点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3)试点实施方案;(4)负责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2.□正式开展前还应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提交文件: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3)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2(P253):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知识点802(P253):
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合规原则。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
1)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原则上按“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构架运行。
2)董事会负责: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及职责、业务总规模;
3)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
业务操作流程、分支机构选择、授信额度等;
4)业务执行部门负责:
具体管理和运作,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非业务决策机构职责),对分支机构业务进行审核。
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自行决定授信、保证金收取等总部决定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
业务、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
知识点803(P255):
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
1.应以自己的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考过)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记录融券活动中证券的变化(涉及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记录客户交存的担保品(某种有价证券)的变化。
(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证券,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证券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结算(是最主要的账户,只用于资金交收,当然只能在登记结算机构开户)
2.□证券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记录融资活动中资金的变化,对应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涉及资金的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6)、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变化。
(只涉及用于担保目的的资金,资金要划转,当然只能在银行开户)
二.□客户:
要在证券公司开立:
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1.客户在证券公司:
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记录客户作担保用的证券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
记录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证券、收益明细的账户(功能类似证券交易中的“客户资金账户”)。
2.□客户在指定商业银行:
3)、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记录客户作担保资金明细的账户,要和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对账,是该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
知识点804(P256):
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申请:
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二.客户征信调查:
1.□证券公司受理后应办理客户征信,征信调查内容包括:
1)、客户基本资料。
2)、投资经验。
3)、诚信记录。
4)、还款能力。
5)、融资融券需求。
2.□(可出多选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三.□公司根据规定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1)客户在申请营业部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其他内容一目了然)。
知识点805(P257):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
□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客户要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知识点806(P262):
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一.□客户应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用于1家证交所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一个交易所一个);
二.只能开立1个信用资金账户。
三.□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账户内的证券。
四.□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应提交材料:
身份证、普通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申请表、银行卡、存管协议。
五.□客户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上市证券应分别转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六.□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知识点807(P264):
融资融券交易操作。
一.一般规则:
1.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不低于其前收盘价。
3.签订合同时,客户本人应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融券期间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证券公司应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交易所。
4.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卖掉融资买入的证券获得的资金)或直接还款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5.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买入新证券还)或直接还券(用自有的证券还)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6.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7.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8.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规定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回购交易。
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将被强行平仓。
二.□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即“标的证券”),包括符合规定的股票、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基准指数是上证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未被特别处理
三.交易所按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试点进展,从上述规定内的证券选取标的证券的名单公布。
知识点808(P267):
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标的证券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抵。
一.□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
(折算率)
1、国债≤95%
2、ETF≤90%
3、LOF、债券≤80%
4、上证180、深证100≤70%,其它≤65%;权证是0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杠杆2倍);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同样杠杆只2倍)
2.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3.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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