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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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进高端人才团队,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对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7〕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方案》(中府办〔2017〕59号)、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由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发局)统筹,用于对重大科技项目、高端人才团队、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招引和扶持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须由创新团队提出申请,由经发局组织评审,经新区批准,双方确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采取事前拨付、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
创新团队使用专项资金须接受指定银行的监管和新区的考核。
新区各相关部门需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
专项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实际从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增加产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项目。
遵循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相对集中、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事前甄别评审、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经发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专项资金统筹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包括资金设立、预算申报等;
(二)制定并申报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子项目预算;
(三)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项目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向和条件,制定申报流程;
(四)受理具体项目申请与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及项目变更审批的初审等;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按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年度考核、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
(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咨询。
第五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监管银行的遴选、管理与考核。
拟定资金监管银行的遴选标准,制定具体的遴选方案,并提供符合新区监管要求的监管银行名单,明确每个项目的具体监管银行,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并负责定期对合作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招引单位主要协助经发局做好项目管理与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筛选推荐符合本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申请条件的优秀创新团队;
(二)协助、配合新区与创新团队完成合作协议的签署,协助经发局对项目扶持资金开展监管、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的立项申请、预算制定、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七条创新团队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严格、全面地履行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义务,落实其到新区开展工作的具体时间,确保团队能够完成项目任务目标;
(二)依照合作协议及《承诺书》的约定,落实团队成员和自投资金的到位工作,依时合规地使用扶持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完成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新区的有关要求规定,遵守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及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的原则,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表;
(四)确保项目资助资金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用途设立专户进行专款专用;
(五)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遵守国家会计、税收相关法规,并作好资金辅助账目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与结题验收工作;
(七)按新区的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八)对其提供的所有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扶持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扶持对象
符合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团队带头人及稳定、协作性强的合作团队,有明确目标任务,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将科技成果持续进行创新创造并进行产业化的项目和团队。
第九条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是国内或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专家,达到《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至六层次人才标准(附件6),拥有行业领先、市场前景良好、科技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清晰,拥有创新性产品、服务、高技术产品等成果,完成一定的科技指标;
(三)团队的项目具有产业化的可行性,能对我市或新区重点培育的产业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或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四)团队具有一定规模与合理结构。
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有梯队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市场化发展所需的人才,符合企业运作的要求,并完成一定的人才指标。
核心团队成员不得少于4名,其中应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同时,每位核心成员只能在一个团队中进行申报。
全职在新区工作的核心团队成员数量不得低成员总数的50%,其余核心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即审批通过到验收)累计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10天/每年。
核心团队成员须在新区缴交个人所得税并将缴税记录作为工作时间证明材料之一。
(五)核心成员必须对申报扶持的项目进行出资持股,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货币出资、实物资产出资或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等,且出资金额应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金额的30%,其中以现金货币形式出资的金额不少于所申请扶持资金金额的10%。
(六)鼓励核心团队成员以现金货币出资并积极引入社会投资。
团队应在项目中投入不少于申请扶持资金总额的自有资金,并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计划。
若分期出资的,应提出《自有现金出资计划表》(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接受管委会对项目自有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团队实缴的现金出资(含社会投资及成员出资)不得低于累计拨付资金(含当期申请金额)的100%,并提供证实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等凭证。
(七)团队应承诺完成一定的经济指标,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完成销售收入(产值)不低于批准取得扶持资金总额的两倍。
项目实施期内各年度经济指标由项目方提出计划后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并作为考核监管依据。
项目实施期自专项资金拨付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项目验收结束。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从拨付到账之日开始直至使用完毕或管委会收回。
(八)团队项目需通过新区或受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
(九)已通过本专项扶持审批的团队,成功申报省、市级扶持,所获扶持资金需要新区配套部分总额低于本专项扶持金额的,新区不再给予配套扶持,所获扶持资金需要新区配套部分总额高于本专项扶持金额的,高出部分的金额,新区给予配套;不再给予区级其他事前资助;已通过本专项扶持审批的团队,团队成员依据相关人才政策,以个人名义申报相关人才扶持的,不受影响。
针对以上扶持对象条件的达成情况及承诺,须以书面形式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经发局作为项目评审内容之一。
其他扶持资金申请条件以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新团队项目在我区落地转化,使用范围包括:
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市场开发、推广费及其他)和间接费用(单位管理费,经营场所费)。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计划、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区规定、合作协议约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第4章扶持标准
第5章
第十一条项目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扶持额度以专家评审得分为依据划分比例等次,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经市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项目,扶持额度按不超过2000万元)。
根据新区组织的专家评审得分情况,给予相应扶持金额:
评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获1000万元扶持;评审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的,可获800万元扶持;评审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的,可获600万元扶持。
评审得分达不到70分的不予支持。
实际扶持金额经专家评审后由经发局提交新区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扶持方式
为满足项目发展实际需求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按以下方式进行扶持:
创新团队一次性全额实缴出资的,本专项扶持资金分三次按6:
3:
1的比例拨付:
团队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条件,通过专家评审,并经新区审议同意后,拨付60%;第1个年度考核内容全部达标后拨付30%;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内容全部达标后拨付10%。
通过本专项扶持审批的团队,自行提出不超过五年的《自有现金出资计划表》分期出资的,新区根据该出资计划及实际到位情况按1:
1的比例每年进行一次拨付,年度分期拨付的启动时间由经发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集中受理和审批发放。
团队实施期间变更计划提前完成出资的,已批复的资金拨付计划不变。
第五章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规范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的《承诺书》(附件1);
(2)
(3)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4)
(三)扶持资金使用预算及时间计划表(附件3);
(四)自有现金出资及使用计划;
(五)验资报告、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单等;
(六)中山翠亨新区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合作协议书(附件4);
(七)专家评审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根据相关办法要求、合作协议书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如果不是首次申请,则提供投资协议,考核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针对上期考核问题的整改报告及完成情况,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填写资金申报表后向经发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拟对创新团队进行扶持的,按项目推荐、立项评审、上会审批、申请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推荐
招引单位做好政策咨询、项目考察、创新团队背景调查等项目甄选工作,筛选符合条件的优秀项目推荐给经发局组织评审(推荐表见附件5)。
第十六条受理申请与形式审查
通过甄选的创新团队应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与规定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由经发局进行受理及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新区产业政策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拟申请的扶持资金金额与评审得分等级是否匹配;
(四)项目评审具体要求根据《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项目准入及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上会审批
经发局根据技术评审与专家评审的意见,就项目具体内容、自有资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预期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等指标和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扶持条件、扶持标准等内容列入新区管委会与创新团队拟签订的合作协议,报新区审议。
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经发局对外公布扶持方案。
对于符合产业导向、市场前景巨大、爆发力强的重大项目,也可采用“一事一议”,扶持方案由经发局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项目评审、审批及立项等相关资料及时建档。
申请单位按规定分期提出拨付申请,经发局审核已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达成该期各项考核和条件,并按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程序报批后,由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
(一)预算制定:
创新团队应科学严谨地制定扶持资金使用预算及计划,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列入双方合作协议,并在项目启动后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和接受审计督查。
团队同时须对自投资金制定使用计划,报管委会备案。
(二)预算调整:
经签署的合同书及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原则上不得作调整、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应由创新团队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充分合理理由,并出具符合规定的调整方案,经经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其中,调整幅度在10%以上,只能调整一次。
对于本办法生效前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原获批科目及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团队人员调整
非经新区书面同意的,核心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项目方擅自变更团队带头人的,经发局将自动终止专项资金的拨付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团队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时,在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且申请变更的核心成员累计人数不超过核心成员数量的50%(含)的前提下,项目方应提前向经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原核心成员承担的具体项目研发任务将由变更后的团队核心成员承担,并应保证团队项目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完成,否则视为违约,新区有权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合同、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
第二十一条年度绩效考核
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时间,经发局组织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专家组对各项目通过现场考评与书面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定期查验企业是否仍然满足申请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如股权结构、自有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2)
(3)合同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
(5)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重点考查是否按照投资协议、预算计划表以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使用;
(6)
(7)核心团队于每年考核期满1个月内出具书面规范的工作报告,汇报工作进度、工作情况等;
(8)
(9)企业监管期间的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
(10)
(11)核心团队成员的在职情况。
(12)
如果项目因故无法按期完成考核指标,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申请延期1个月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整改
对于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项目,项目方应在考核结束2个月内向经发局递交书面的整改方案,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顺延1年进行该年度考核。
整改方案尚未获批前,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暂停使用。
获批同意延期考核的,则自动视为项目顺延一年。
原则上每个项目仅有一次延期机会。
累计两次考核均不通过的团队项目,视作不通过验收,停止拨付剩余扶持资金,项目未使用完毕的扶持资金由新区财金局收回。
若项目存在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挪用资金、转移资产、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等情况,新区有权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失信违约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
(1)创新团队应在合同约定执行期完成后6个月内向新区经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提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的项目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2)
(3)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资料:
(4)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
2、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及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或专项审计报告;
5、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目录等证明材料;
6、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双方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7、核心团队成员在职证明材料。
(5)确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创新团队必须在执行期完成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管委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长时限的原因,由新区管委会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原则上,每个项目仅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6)
(7)所有项目验收均需通过财务审核。
经发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门针对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的审计报告。
(8)
(9)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以双方签订的《投资(或合作)协议书》为基本依据,通过听取项目方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现场考察、会议讨论等方式,对合同完成情况,项目进展(含技术指标、科技指标、经济社会指标等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人员到位与工作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扶持资金与自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等作出综合评价。
验收专家组须由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1名财务专家。
(10)
(11)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经发局应对验收结果于新区官网公布。
(12)
(13)“通过验收”的标准为:
项目方已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推进各项工作,完成100%以上科研、产业化等任务和指标,取得预期成果,且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4)
1、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材料存有造假行为,或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2、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
5、未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扶持资金,或不能提供有效财务证明材料。
6、
(15)整改验收
(16)
首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验收结果通知书下达后6个月内根据专家评价意见进行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因除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外的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最终未能通过验收,对创新团队及团队带头人在翠亨新区官网或有关征信机构进行通报。
团队带头人5年内不能再申请中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
第二十五条主动申请终止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团队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经发局审定后再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意见呈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队应主动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与指标的;
(2)
(3)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成为不必要的;
(4)
(5)因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
(7)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采用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8)
(9)团队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在新区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10)
(11)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12)
第二十七条项目团队主动申请终止项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项目终止申请书;
(二) 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 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被动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局了解核实情况并综合研判后,有权提出项目终止意见,并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后报财政金融局备案: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拒不申请验收的,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推进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有其他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的。
第二十九条结余资金
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预算剩余资金可自动转结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完成约定科研任务并通过验收后仍有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团队使用,并由团队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经发局将持续安排资金使用监管与审计,直到资金使用完毕。
对于主动申请终止、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
对于被动终止项目,由新区财金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法律手段收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7章监督与检查
第8章
第三十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变更或预算调整、公司负责人变更或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给经发局,经发局视项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扶持。
若决定中止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将已领取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规范账务处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在委托第三方银行机构中设立专户进行独立管理,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金监管
为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率,资金申请单位与新区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辅助管理的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开支管理。
参与辅助管理的机构应与新区管委会及资金申请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监管流程(协议模版详见附件3)。
资金监管过程中,资金监管机构应严格根据资金使用预算表和按照每笔支出均由项目方自投资金与专项资金各按50%承担的规定审核后方可放行相关款项,做好支出台账和档案管理,并定期向新区管委会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每年根据各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确定监管银行数量,制定遴选标准与方案,确定若干监管银行。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可从财政金融局确定的监管银行备选库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资金监管单位。
财政金融局应督促合作监管银行制定完善监管制度、流程,并按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项目扶持资金到位时间,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方扶持资金安排年度审计,对监管银行履职安排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资金支出监管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具体时间与频次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合作协议确定。
第三十六条经发局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领域专家组、中介机构及专户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委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经发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扶持,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在5年内该团队及带头人不予批准或推荐纳入政府扶持计划,向社会公告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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