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处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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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
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营业性场所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未安装电气防火控制设备的;
(二)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
(三)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九、违法生产、储存、使用、销售、销毁易燃易爆物品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二)加油站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的;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的;
(四)私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五)在公共餐饮场所的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液体燃料的;
(六)液化石油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流动加油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查合格擅自经营的。
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处罚种类:
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现场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规定: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火灾事故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发生火灾事故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建设、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火警通信专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规定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十六、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指使或者强令者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十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爆破作业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在公共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从轻处罚。
十八、扰乱火场秩序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三)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为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为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十九、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对所在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公共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依法申报备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或者培训的;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禁烟禁火标志的;
(四)不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的。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营性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报警装置等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不立即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的;
(二)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的容纳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
(三)常闭式疏散门不能正常开启与关闭的;
(四)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脱岗的。
二十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器材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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