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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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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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合同
LOGO合同编号:
国内旅游团队
委托接待合同
XXXXXX有限公司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组织旅游团队委托乙方接待的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团队实际要求和乙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旅游团队交由乙方接待。
2.甲方应在发团前个工作日(特殊团队特殊对待)向乙方提供团队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发团日期、团队人数和名单、航班或车次、酒店要求、用餐用车要求、景点路线要求等)。
3.甲方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话、传真、EMAIL、MSN等方式与乙方工作人员
洽谈团队接待事宜,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承诺或书面协议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4.甲方为保证团队接待服务质量,有权制订《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及相关的工作规定,并依据以上文件的规定对乙方服务质量做出评价,对不合规范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5.甲方有权知悉乙方全程接待的房、车、餐、导游、景点线路等具体情况,以便向旅行游客介绍详情。
6.如因乙方随意更改路线,或因乙方在接待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态度等自身问题导致的游客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7.甲方有义务充分配合乙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有可能遇见的突发情况,甲方全陪导游有义务进行全程监督,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8.甲方不得将与乙方之间的合作报价等保密事项泄露给任意第三方。
如因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
9.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团款。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制定的《X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若甲方不同意其修改,则仍按照甲方指定的规范执行。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旅行社情况登记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合同期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旅行社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接到甲方相关委托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接待事项和接待状况(包括旅游线路及相应服务、评价、注意事项等)。
4.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接待任务转交给任何第三方。
5.乙方作为甲方的直接代理商,应对旅游活动负直接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活动中的责任。
6.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报价及操作成本,并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报价中应包括:
门票、车费、住宿费、餐费、导游费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服务费用。
,且所有报价均应是低于市场价的最低价。
7.乙方不得将与甲方之间的合作报价等保密事项泄露给任意第三方。
如因费用泄露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
9.乙方在接待甲方旅游团队时,必须派遣签约导游,以保证接待质量。
三、费用结算
1.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每月日向甲方提供上月团款及结算金额,甲方在收到确认无误后于次月日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
2.账务结算以旅游者意见反馈书、旅游行程表、团队结算单、税务局监制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为准。
3.旅行团款以□人民币□支票的形式结算
4.如遇大型活动需提前支付团款,经双方协商决定。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或未遵守《X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造成甲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团队游客提出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向XXXX公司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消协等组织)提出投诉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并依据《X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贿赂甲方员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乙方未尽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终止本合同。
5.乙方有任何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双方又未能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旅游团款应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解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后,乙方应尽人道主义原则迅速、准确处理,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乙方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如发生费用或者需代付费用,原则上由乙方先行支付或垫付,保留相关证据。
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旅游费用),如无法从旅游者处收取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分担。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可补签协议,并与本协议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所含附件包括:
附件一:
《X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
附件二:
其他由本合同产生的补充协议
甲方:
甲方: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下附)《XXXX公司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
XXXXX旅游公司
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工作规范
二○一三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XXXXX旅游公司旅游团队接待服务质量,规范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XXX旅游公司(以下简称XXXXX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旅游目的地接待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接待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XXXXX旅游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起草、修改、实施和废止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作为《XXXXX旅游公司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所有受委托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五条XXXXX旅游公司团队操作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MSN、EMAIL等通讯方式与受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沟通和确认团队行程、价格、人数、住宿、车辆、餐饮、接机标准等情况,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承诺,双方均应遵守。
第六条团队委托事项一旦确定后,任意一方不得擅作更改。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需变更行程的,受托单位应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并就变更后的行程、费用、标准等形成书面确认单。
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MSN、EMAIL、短信等方式做出承诺,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后的24小时内形成书面确认单。
第七条团队确认后,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导游服务质量》、《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汽车游船管理办法》、《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及陕西中青国旅《团队确认书》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安排团队接待所需的导游、汽车和司机、酒店、餐厅、购物点等旅游资源。
第八条受托单位应如实及时向XXXXX旅游公司反映团队的情况以及游客对团队服务接待等事项的评价。
第三章导游服务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接机时,按约定的接机标准完成接机任务。
第十条导游人员不得私自将团队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接待。
接团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离团队。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必须礼貌、平等的对待游客,认真耐心讲解。
讲解内容应当包括当地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等,不得宣讲政治笑话和黄色笑话。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应提前告知游客行程的具体安排,使游客能够有所准备。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组团单位规定的订餐标准,并尽可能安排餐饮质量和用餐环境良好的餐厅,不得克扣游客餐费。
第十四条团队入住酒店时,导游人员除负责办理住店手续外,还应在游客进房后半小时内在大厅等候,以便处理住宿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应将自己的移动电话号码告知领队(陪同)人员和游客,并保证接团期间处于开机状态。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行程执行旅行计划,保证约定的景点必要游览时间。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调整顺序除外),任何内容的变更均应征得全体游客的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自费项目要以游客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销售,不得因自费项目消费情况而降低服务标准。
第四章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负责受理本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和游客投诉。
第二十条受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
电话:
第二十一条游客在团队接待过程中提出的投诉或问题,受托单位应及时在当地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委托部门。
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在团队返回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委托部门。
第二十二条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收到游客对受托单位的投诉后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递交《投诉调查书》,并附上导游人员对该投诉所做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的投诉审理工作优先运用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并适当参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XXXXX旅游公司质监部门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之后,形成《投诉处理意见书》,涉及到抵扣受托单位团款的,质监部门将《投诉扣款确认书》传真至受托单位。
受托单位应在收到该确认书之日起48小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回传。
第二十五条投诉扣款的结算适用本规范第六章的规定。
第五章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在接团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受托单位应支付违约金(团款的20%-30%计算)同时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追加处罚。
1.未按协议确定的接机标准提供接机服务的;
2.私自将团队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接待的;
3.擅自离团的;
4.讲解不符合本规范要求而造成客人投诉的;
5.在游客入住后半小时内离开酒店导致游客住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
6.未将移动电话号码告知游客或者接团期间关机,导致团队发生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的;
7.未保证各景点的必要游览时间的;
8.擅自变更行程的;
9.推销自费项目未征得全体游客书面同意的;
10.安排计划外购物点的。
第二十七条受托单位安排的旅游资源不符合本规范约定标准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因此而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单位安排的购物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除协助游客退回商品外,应支付涉及金额的30%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受托单位或导游未能及时反馈游客意见或评价导致恶劣事件发生,本公司有权提出警告直至终止委托。
第三十条受托单位违反本规范第四章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不配合组团单位调查情况的,应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一条因导游或受托单位有上述行为引发游客投诉的,受托单位除按以上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承担XXXXX旅游公司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支付给游客的投诉赔偿款。
第六章团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受托单位完成委托任务之后7个工作日内,应按城市间交通费、接待费、地面交通费、房费等分项填列《旅费结算单》(帐单)一式两份,提供与公章名称相符的户名和银行帐号,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连同正式发票邮寄至XXXXX旅游公司业务委托部门(中心)指定账单接收人。
第三十三条《旅费结算单》经过业务操作人员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我公司将按照《国内旅游团队委托接待合同》费用结算中规定的日期结算团款。
第三十四条委托接待单位申请预付款,原则上只限于代垫的机票等大交通费用,其他费用不予预付。
需要以上预付款的,应提供《旅费结算单》,并在《旅费结算单》上注明需要预付的项目及金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XXXXX旅游公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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