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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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版
凤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
为认真执行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农【2011】31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以及我县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等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筹资标准与来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2012年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按每人每年5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20元)的缴费标准筹集。
(二)、省、县两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20元;
(三)、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每年人均12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的参合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以民政局核报的人数、户数为准);独(两)女户、残疾人员的参合资金由县财政统一解决(以计生委、县残联核报的人数、户数为准)。
(五)、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筹资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的一项惠民工程,是政府行为,其实施主体和行为主体都是各级人民政府。
县委、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和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的宣传、发动与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按县政府、县新农合管委会规定的时间(11.20—12.20)集中收取农户交纳的参合资金;乡镇财政所负责办理农民参合缴费与票据的签领与核销,村委会根据使用数量从财政所限量领取。
票据管理实行限期核销制度,票款同行;村民委员会负责各农户参合协议的签订、基金收缴、开具《参合缴费收据》、参合人员基础资料登记和造册等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设立新农合筹资临时过渡户,接收筹资期间各行政村每日筹资款项,并按规定定期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其他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基金用途与分类
新农合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更不得转借挪用。
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
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的20%。
(二)、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
风险基金原则上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
提取后,由省级财政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五、可予补偿或不予补偿的范围与对象
(一)、补偿的范围与对象:
本县境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诊疗终结后,凭住院或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微机打印票)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二)、不予补偿的范围与对象:
1、育龄妇女持证生育,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无证生育或先生育后补证不予补偿。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以及省卫生厅皖卫农【2006】128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明文规定的矫形、美容、违法犯罪、斗殴、自残、自杀、吸毒、性病、医疗事故(差错或纠纷)、因公(工)受伤、动物伤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酗酒、酒后闹事或酒后驾车意外以及上述原因造成的后遗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3、《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开展门诊统筹以外的门诊用药即县外医疗机构门诊用药(特殊疾病除外)不予补偿。
4、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未按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府【2009】94号《淮南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而使用《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以及《安徽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的不予补偿。
5、各类进口药品的不予补偿。
6、在医疗机构以外(含医药公司或医药门市部、个体诊室等)购买药品或医用材料的一律不予补偿。
7、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明文规定的其他涉及门诊检查治疗或住院费用的不予补偿。
8、不能提供住院或门诊医药费用电脑发票原件(参加商业保险的除外)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标准
农民参合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新农合IC卡》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待遇。
为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新农合受益面,2012年度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皖卫农【2011】44号),实行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模式。
(一)、住院补偿:
1、门诊检查治疗:
参合农民因病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3日内(特殊疾病如各类癌症7日内)的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其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按在检查治疗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出院后的各项检查治疗费用不予列入补偿范围。
2、封顶额:
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的,按核定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详见下表)。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0元;
3、起付标准:
起付线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乘以相关系数而确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起付线,全省II类、III类、IV类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下达执行。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独(两)女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凭乡镇、村两级计生部门证明或有效证件,免收定额起付标准;其他人群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县外按《全省IV、III、II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起付线》执行。
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年度可以只设一次住院起付线。
对各类肿瘤、尿毒症、血液系统疾病、脑瘫、器官移植和精神系统疾病等特殊疾病取消起付线。
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4、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与住院补偿比设定: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规定:
I类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II类医疗机构是指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
2011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I类医院。
III类医疗机构是指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1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II类医院。
IV类医疗机构是指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1年次均住院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III类医院。
V类医疗机构是指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V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V类执行。
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医疗机构分类
I类
II类
III类
IV
V类
医疗机构级别
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
市二级医院
省级、市三级医院
被处罚的医院
起付线
100元
300元
执行《全省IV、III、II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起付线》
补偿比例
85%
80%
75%
70%
55%
注:
1、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再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5、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住院总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补偿比例。
第二步将住院总费用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安徽省补充药品”费用和中医药类费用×10%。
第一步和第二步相加构成患者当次住院补偿金额。
与其当次住院总费用相比,如达不到40%,按“保底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6、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IV类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7、任何特殊情况下的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5、住院分娩:
参合孕产妇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出生证定额补助500元(含手术产);死胎处置、分娩并发症和合并症住院治疗纳入住院补偿,其可补偿费用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同级医院补偿比执行,但不再享受等额补助;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鼓励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6、意外损伤:
对确因精神病意识障碍疾患而造成的意外损伤,凭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纳入住院补偿范畴;对因在生产劳动、日常生活中,无他方责任而产生的意外损伤凭乡镇、村和公安机关证明,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在公示期(一个月)满后无异议的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类别、项目);对于他方有责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证明齐全)的特大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对于无法判定有无他方责任的(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意外损伤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补偿额的40%执行,封顶线不高于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接受举报。
公示结束后,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补偿款。
7、药品目录:
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及《安徽省补充药品》执行,纯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外用药品数量或费用占住院药费的平均比重:
乡镇医院和村卫生室为0%,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5%。
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8、诊疗项目:
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皖卫农【2006】128号)文件执行。
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适度提高10个百分点;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确因抢救或疾病诊疗需要输血的,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输血费用统一纳入住院补偿范畴。
9、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助比例相应提高到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提高为1500元,每具小腿假肢提高为7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提高为30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提高到50%。
。
10、单病种管理:
急性阑尾炎、胆总管结石(含胆总管扩张)、结肠直肠息肉、胃十二指肠溃疡(限外科)、乳房良性肿瘤、子宫肌瘤、卵巢良性肿瘤、输尿管结石、精索静脉曲张、白内障(单眼)、慢性肾衰血液透析等实行单病种限额补偿管理;实行单病种限额补偿管理的、县内可以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予县外转诊(外出务工人员除外)。
(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基金在新农合基金总量提取风险基金后按20%切割。
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以户统筹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1、普通门诊:
单次限额、补偿比与补偿额为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50%(不含一般诊疗费)、单次补偿封顶3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50%(不含一般诊疗费)、单次补偿封顶15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规定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疗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具体标准为:
县内乡镇卫生院10元/人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6元/人次。
参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支付标准为:
在县内乡镇卫生院报销8元,自付2元;在县内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5元,自付1元。
对已经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县级医疗机构不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
2、慢性病门诊:
对县慢性病专家委员会认定的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失代偿期肝硬化、肝豆状核变性、癫痫、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凭慢性病就诊证、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发票,按60%的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500元。
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三)特殊疾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疾病的日常大额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并统一按80%的名义补偿比(可补偿费用部分)进行补偿。
五保人员参照执行。
(四)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正常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不含V类医疗机构)。
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费用段
5万元以下部分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40%
50%
60%
注:
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
(五)其他补偿:
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同时参加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
(六)大病救助:
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如果其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对其中的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个人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点救助”。
。
七、就医程序
(一)住院。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诊;
(二)转诊、转院。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县外专科医院或三级以上医院就医者,由经治医生提出转院理由,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业务院长批准后,经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网上转诊审批。
医疗终结后,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结算时须携带正式发票、出院小结、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和病历复印件;
(三)异地急诊住院。
参合人员外出时因病急诊住院(县外)的,应在一级(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并于3个工作日内与本人参合所在乡镇农合办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
治疗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正规发票、出院小结、详细的医疗费用总清单等,到本人参合所在地的乡镇农合办结算,由乡镇农合办代理申请补偿;
(四)、外地居住或务工人员住院。
参合人员外地居住、务工一年以上的,必须到乡镇农合办登记,返乡后应及时注销。
外住或务工期间住院报销手续同异地急诊住院办理,同时须提供务工单位证明或暂住证。
(五)、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八、费用结算
(一)县农合办与定点医院实行“总量控制、项目结算、考核调剂、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疗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农合办申报住院或门诊统筹结报资金时,须提供《新农合IC卡》或《慢性病就诊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涉农补贴本复印件、出院小结(意外损伤须提供加盖诊疗机构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等材料。
1、住院费用:
参合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出院后凭《新农合IC卡》、病历、诊断证明书、专用处方、医药费收据、身份证或户口簿、涉农补贴本等相关证明,由就诊医院及时办理补偿(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由经治医院负责在患者出院当日办理并兑付补偿,县外转诊或异地急诊住院的由转出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医院代理申请补偿)。
2、门诊统筹:
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费用清单”、“复式处方”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3、慢性病专科门诊:
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慢性病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垫付的费用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病人入院信息管理、费用审核实行网上即时传输、实时监管。
补偿费用结算为每月的月末,凡定点医院初审补偿额小于县农合办结算补偿额的,由各定点医院及时追补给参合住院患者;定点医院初审补偿额大于县农合办结算补偿额的,责任由各定点医院承担。
(四)认真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财社【2010】1531号《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12年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费用及门诊统筹(不含县级医院)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工作,按季度预先支付新农合补偿资金,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实行“总额预算、分期预付、即时结报、年终决算、结余共享、超支共担”管理模式(由财政局、卫生局另文规定),有效控制次均医疗费用的增长,让群众最大程度受益。
(五)治疗终结的医疗费用,跨结算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九、医疗服务管理
(一)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每年进行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和收费项目价格,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四)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补偿标准。
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凭据。
十、违规责任
(一)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疗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
1、将本人《新农合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疗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人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5倍予以处罚,对单位主要领导按违规金额的2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收据、各种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可报销药品变换成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的;
6、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的病人,就诊或出院当日不能及时兑付门诊统筹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或以各种借口变相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
7、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县农合办、乡镇农合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一、奖励
对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农合办及其工作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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