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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花都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花府[2004]20号)及2009年9月9日市农合办《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动和筹资工作的通知》穗农合[2009]1号精神,制定《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办区统筹的形式。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保大病为主的互助共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条参合范围:
花都区各镇(街)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
第三条参合对象:
(一)户籍属于花都区农业户口的人员;
(二)原农村户籍到部队当兵或外出读书后返回农村的居民;
(三)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的,至少有一户子女的家庭参加(孤寡老人除外)。
第四条参合原则:
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五条参合农民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享受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2、享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及特殊门诊限额报销;
3、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4、参合农民有权获知住院治疗药物和检查项目是否自费,并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实施细则,不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按时缴纳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院:
(详见附表《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第二章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筹资渠道: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金额: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额为260元/人(其中40元纳入门诊统筹,用于农村卫生站免费为农民治病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40元;
2、镇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
3、广州市财政、区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75元。
(二)区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5元,作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第九条筹资时间与缴费的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实行一年一次。
每年从11月5日至12月5日为筹资时间,在筹资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次年就没有资格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任何人不能中途退出。
各村委会必须在今年12月15日前把次年参加人数及名册,报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镇(街)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将本镇(街)收缴的参合农民个人出资资金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三章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十条住院报销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各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与报销起付线:
(一)镇级医院、卫生院(含花都人爱医院、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7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
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镇级医院标准执行。
(二)区级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
(三)省、市定点医院,报销起付线为7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2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
(四)非定点公立医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费用的可报销部分按15%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
(五)五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患病住院,其住院可报销费用在上述比例报销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比例报销。
(六)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全年报销总额累计不超过80000元。
第十二条住院费用报销的项目范围:
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计算可报销部分的费用。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报销的方法:
住院费用报销实行现场结报和先付后报两种方法。
(一)现场结报:
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结算时在住院总费用中减去应报销金额后,再交纳个人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二)先付后报:
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先结算付清住院费用,在30天内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等原件,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五保户、低保户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时必须进行现场结报,如违反规定不进行现场结报,不再予以办理报销。
情况特殊者,需填写《花都区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情况报销申请表》,经村、镇、区三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者,出院后3个月内仍未办理报销的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的报销规定:
(一)确因病情需要设立家庭病床的,经本人申请,镇农合办审核,区农合办批准,医药费按家庭病床所管理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家庭病床按所属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二)外出务工和外地居住者因病住院,必须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并及时电话告知村委会。
出院后办理报销时必须携带村委会证明、外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外地居住地有关证件、出院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存折账户复印件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报销比例按所住医院的级别计算。
(三)特殊门诊报销。
对恶性肿瘤化疗、放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结核病、精神病的门诊病人,给予门诊限额报销每年400元/人,当年门诊费用不足4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每年结报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31日止,过期不再予以报销。
报销时需携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区内各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生育住院报销。
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到医院分娩,按住院办理报销。
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分娩的,在出院时凭计划生育服务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在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住院报销;在区外医院分娩的,办理补偿的时间为出院后3个月内,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院报销。
未住院分娩的不予以补偿。
(五)新生婴儿住院报销。
当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但未参合的新生婴儿住院,给予限额报销全年1000元/人,住院费用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必须参加当年的农村合作医疗,以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姓名办理住院报销。
在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出院时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或户口簿等在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住院报销;在区外医院住院的,办理补偿的时间为出院后3个月内,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出生证或户口簿等,到区内定点医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院报销。
第十五条二次报销的规定: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二次报销的权利。
凡享有二次报销的参合农民,必须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先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手续。
(二)有二次报销的村,在办理二次报销时需减去区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金额,剩余部分再按村的报销比例计算,两者报销总额不得超出住院可报销部分总费用。
(三)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不能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若已参加且当年无法退出的,只能在农村合作医疗或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任选一项办理报销。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报销手续不全者;在规定的报销期限内没有办理报销者;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
(二)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的(危重病人除外);同时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的;挂床治疗的(住院病人连续二天未在医院留宿者视为挂床)。
(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如:
伙食费、特别营养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四)住院期间的非疾病治疗费用。
如:
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护费、工本费、急救车费、医疗咨询费等。
(五)各种整容、矫形的费用。
如:
口腔矫形(先天性畸形矫形除外)、脱痣、双眼皮、超声波洁牙、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等。
(六)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女不育不孕的检查和治疗。
(七)购置器具的费用。
如:
皮钢背甲、腰围、假肢、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八)在国外、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九)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工伤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十)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医疗事故、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违法被拘留期间、判刑者服刑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未婚进行人流、引产者。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者(育龄妇女意外受孕行计生手术者除外,需提供查环记录)。
(十四)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自通知出院第三天起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五)住院病人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取消其当年住院报销资格和参合权利。
第四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对象与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单次住院费用可报销部分达到50000元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救助。
救助标准将可报销金额减去已报销金额之后,余额按15%的标准计算救助金。
可报销部分达到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可报销部分达到7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可报销部分达到10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填写《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审批表》,经村委会经办人签名并盖公章后,交镇(街)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具意见,然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计算救助金额,报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
获批准的救助金,由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帐户直接划入申请人账号。
各镇(街)、村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资料真实无误。
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要撤销救助,收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定点医疗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为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病者经济负担,杜绝弄虚作假、不规范的医疗收费行为,各医疗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要掌握疾病出、入院的标准和指征,严把出、入院关,杜绝挂床住院的现象发生。
(二)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诊断、检查、治疗必须把握尺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
(三)对超出《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自费项目,需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区卫生局将定期通报各医疗单位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的自费比例,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各医疗单位严格遵循“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投诉定点医院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后,追究相关医务人员及院方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各镇(街)政府要切实做好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各村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缴消工作,筹集资金需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将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
同时做好本镇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工作,协助区农合办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村委会负责发动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收村民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个人缴纳部分由参合农民出资者,由村委会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到各农户;个人缴纳部分由经济社或村集体先垫资者,由参合家庭成员签名确认,筹集资金集中上缴到镇农合办,由镇农合办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
各村要以村为单位审核参合农民名单,登记入册,实行一村一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花都支公司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我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报销业务和住院报销结算工作,并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管理协议书》的规定,对区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参合农民进行身份核查,并对诊疗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及纠正定点医院诊疗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的报销。
第二十三条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奖惩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理。
1、定点医疗单位没有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使用自费药物;
2、不严格掌握疾病检查指征,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其他不必要检查;
3、违反物价规定,多收或乱收费;
4、弄虚作假,虚报农村合作医疗帐目,造成损失;
5、对于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住院报销费用,按《花都区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报销补偿定额管理制度》规定,将从医院的垫支费用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的资格。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重新评估修订。
第二十七条原《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花农合字[2008]3号)于2010年1月1日废止。
附表:
花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名单
花
都
区
内
定
点
医
院
镇级
医
院
花山医院花东医院炭步医院狮岭医院
赤坭医院雅瑶医院花侨医院芙蓉卫生院
北兴卫生院梯面卫生院花都人爱医院
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清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区
级
医
院
花都区人民医院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花都区胡忠医院
广
州
市
定
点
医
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
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市肿瘤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院)广州市脑科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珠江医院
南方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
广州市白云精神病康复医院(按镇级医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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