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docx
- 文档编号:30332683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2.90KB
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docx
《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
"各省(区、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表(2017年度)"
填报单位:
XX省考核办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评分标准
(按得分点罗列)
落实进展情况
1.耕地保有量(4.0,3.0)
2017年末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产区得4分,非产区得3分;少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的,不得分。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3.0)
按时、保质完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汇交成果通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的,得3分;逾期未交或汇交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2.5,2.0)
(1)按计划组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8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面积增加10%以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2.5,2.0)
(1)建立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的,产区得1.8分,非产区得1.3分;在此基础上,耕地质量监测网点比上一年有增加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2)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别)(3.0,2.0)
耕地质量等级(别)与上一年持平的,产区得2.7分,非产区得1.8分;等级(别)提高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2分;等级(别)降低的,每降低0.1个等级,在产区2.7分、非产区1.8分基础上扣分,产区扣0.9分,非产区扣0.6分,扣完为止。
6.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和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5.0,3.0)
(1)主要粮食作物主推技术到位率不低于95%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1.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3分;低于90%不得分。
(2)小麦、水稻、玉米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当年国家下达发展指标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1.5分,否则不得分。
7.粮食种植面积(3.0,1.8)
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前10年或5年(具体年限由各省区市结合粮食生产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确定)平均水平以上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1.8分;低于前10年或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产区扣1分,非产区扣0.6分,扣完为止;低于前10年或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8.粮食总产量(2.0,1.2)
粮食产量稳定在前10年或5年(具体年限由各省区市结合粮食生产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际确定)平均水平以上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2分;低于前10年或5年平均水平,每减少1个百分点(小数点四舍五入),产区扣0.5分,非产区扣0.3分,扣完为止;低于前10年或5年最低水平的不得分(未使用法定统计数据的不得分;符合国家规划要求的政策性调减,以及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9.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5.0,4.0)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对没有产粮大县的省份,省级财政安排扶持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育制种大县建设:
(1)海南省:
对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三亚、乐东、陵水三市县,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规划(2015—2025年)》,制定南繁规划落实年度工作方案并全部完成的,得2分;年度工作完成率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0.4分,扣完为止。
为加大国家南繁(海南)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考核力度,对按照国家南繁规划要求划定的科研育种保护区,未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予以重点保护、实行用途管制的,倒扣1分;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导致南繁规划落实总体进度不能按期完成的,倒扣1分;基地执法监管不力,南繁管理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倒扣1分;制种大县奖励资金、供地农民职工补贴,以及南繁基地所必需的科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等政策未及时有效落实的,倒扣1分。
(2)除海南省以外其他有育制种大县的省份: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落实扶持育制种大县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纳入省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上级指定的基地种子违法案件全部查处的,得1分,查处率每降低10个百分点,得分减少0.2分,扣完为止。
为加大国家南繁(海南)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考核力度,对在南繁基地有育制种业务的省份,未按要求制定规划落实方案的,倒扣0.5分;对有南繁新增用地需求的省份,未按要求在核心区落实用地的,倒扣0.5分;未落实核心区租地资金和科研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倒扣0.5分;南繁管理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倒扣0.5分。
(3)除海南省以外没有育制种大县的省份: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等加快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纳入省政府重点事项督导考核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为加大国家南繁(海南)科研育种基地建设考核力度,对在南繁基地有育制种业务的省份,未按要求制定规划落实方案的,倒扣0.5分;对有南繁新增用地需求的省份,未按要求在核心区落实用地的,倒扣0.5分;未落实核心区租地资金和科研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倒扣0.5分;南繁管理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倒扣0.5分。
10.高标准农田建设(5.0,4.0)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共同形成的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工作方案确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11.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1.3,1.0)
(1)动员部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创新管护机制,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激励机制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12.持续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1.4,1.0)
(1)出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金融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等政策,保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稳定增加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6分,否则不得分。
(2)足额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经费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13.加快推进农业节水重大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1.3,1.0)
(1)重大农业节水工程项目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得0.5分,其余按实际完成率/0.9*0.5得分。
(2)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稳定或增加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1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目标任务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按要求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各年度项目目标任务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14.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1.0,1.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的附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15.省级财政从省级预算足额安排配套粮食补贴(1.5,0.5)
除中央财政支持外,省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安排粮食相关补贴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5分,非产区0.5分。
1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出台补贴发放制度办法(2.5,0.5)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粮食相关补贴的,产区得2.5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出现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2分,非产区0.5分。
17.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数量(1.5,0.6)
除中央财政支持外,省级财政每年用于培育扶持粮食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财政资金保持增长,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6分,否则不得分。
18.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1.5,0.4)
完成年度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培育对象满意度超过80%、达到当年发展指标的,产区得1.5分,非产区得0.4分,否则不得分。
19.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守住不发生农民“卖粮难”的粮食收购底线(5.0,2.0)
(1)合理规划收购网点,未出现农民“卖粮难”的,产区得2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2分,非产区1分。
(2)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协作机制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对违反质价政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收“转圈粮”“人情粮”等扰乱收购秩序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3分,否则不得分。
20.组织落实粮食收购资金(3.0,1.0)
(1)主动协调农发行和辖区内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落实政策性粮食收储和轮换等资金,满足地方粮食储备等需要,并严格执行政策性资金管理要求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未有效落实,或出现风险贷款且未有效化解的,不得分。
(2)主动协调农发行及商业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保证、抵质押担保,有条件地区建立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3)收购资金支付及时,未出现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给售粮农民“打白条”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的,此项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0.5分。
21.优化粮食仓储和物流体系建设(3.0,4.0)
筹集资金安排建设粮食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收储需要的,产区得3分,非产区得4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省份,未按期报送投资分解计划,扣0.5分;未按期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扣0.5分;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未完成项目的占比扣分,最多扣2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扣1分;发现项目申报不及时不严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在分解投资计划下达后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22.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2.0,2.0)
(1)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筹集资金安排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及运维等,基本满足本地区粮食行业信息化需要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省份,未按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扣0.2分;未按期完成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任务的,扣0.3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扣1分;本项赋分扣完为止。
(2)对近三年有中央财政补助的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省份:
投资到位比例达到规划资金85%(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60%(含)-85%的,得0.3分;60%以下的,不得分。
形象进度完成较好(85%及以上)的,得0.5分;完成一般的(60%-85%),得0.3分;完成较差的(60%以下),不得分。
其他省份:
自行开展政策性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有实质性内容的,得0.5分;能够满足应急供应需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3.推进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流通节粮减损(1.0,1.0)
(1)本年度有国家支持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省份:
按实施方案计划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发现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资金管理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分。
其他省份:
推进粮食四散化运输、优质粮食分仓储存、绿色仓储及粮油适度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节粮减损工作有具体政策措施,有明显成效,形成典型经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等有具体措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4.贯彻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满足粮油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1.0,2.0)
(1)建立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1.2分,否则不得分。
(2)未出现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或其他保护不力等情况的,产区得0.4分,非产区得0.8分,否则不得分。
25.落实地方储备粮油(含成品粮油)规模,加强日常管理(4.0,5.0)
(1)地方粮食储备库存数量达到国家核定规模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2)36个大中城市和其他价格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达到当地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得1分;达到5-9天的,得0.5分;5天以下的不得分。
(3)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范并严格落实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地方储备粮按规定及时轮换到位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6.制定地方储备粮(含成品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并落实资金来源(2.0,4.0)
(1)制定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补贴管理办法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含价差)补贴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3分。
27.健全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守住粮食供应底线(2.0,8.0)
(1)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不出现脱销断档,不出现区域性粮食市场剧烈波动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3分,否则不得分,同时倒扣产区1分,非产区3分。
(2)对粮油市场体系建设有实际投入或政策支持的,产区得0.2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4)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省级培训和演练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5)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年内组织过省级培训和演练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6)引导和推进“放心粮油”建设或管理有具体措施的,产区得0.1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8.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0.5,2.0)
(1)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合作的,产区得0.2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通过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等方式,为产销合作搭建服务平台,政府或部门间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的,产区得0.2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9.完成军粮供应任务(1.5,1.5)
(1)及时对接部队按时完成军粮供应任务,部队未反映军粮供应存在问题的,得0.6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军粮供应军民融合发展联席工作机制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29.完成军粮供应任务(1.5,1.5)
(3)制定省级军粮统筹管理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4)军供大米、小麦粉省级统筹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5)出现非正常断供、漏供,不合格军粮供应部队,套取军粮差价补贴款等问题的,以上4项均不得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倒扣1.5分。
30.推进粮食电子联网交易(1.0,3.5)
(1)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购销、轮换采取联网方式公开竞价交易的,产区得0.6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发挥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开展产后服务及商品粮交易,组织产区种粮农民、购销企业与销区用粮企业对接,促进产销衔接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地方储备粮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产区得0.2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31.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体系(0.5,1.0)
(1)建立双随机“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产区得0.25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试点的,产区得0.25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2.依法履职,加强粮食销售出库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0.5,2.0)
(1)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库存消化”问题的,产区得0.3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畅通粮食销售出库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及时查处通报违反国家粮食销售政策案件的,产区得0.1分,非产区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3.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质量等方面无重大隐患,突出抓好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两个重点”(3.0,4.0)
(1)对于有委托检查任务的省份: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扎实开展粮食库存委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对于没有委托检查任务的省份:
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开展库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粮食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及统计制度等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辖区内粮食企业出现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和政策性粮食出库难等问题(中央储备粮除外),以及重特大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倒扣4分。
34.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市场监测科学有效,信息发布及时(2.0,4.0)
(1)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开展统计培训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报送年度统计报告,提供统计分析材料和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分析材料的,产区得1分,非产区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指导督促国家粮食市场监测点通过网络直报市场价格等信息,信息真实准确,通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发布粮食市场信息的,产区得0.5分,非产区得1分,否则不得分。
35.培育骨干国有粮食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增强粮食市场化经营能力(1.5,1.5)
(1)建立健全“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一体化网络,确保一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资产、财务、信用状况较好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的,得0.2分;培育跨区域集团化国有粮食企业有成效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2)对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有安排部署的,得0.2分;开展董事会建设试点的,得0.1分;有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对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有安排部署的,得0.1分;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得0.1分;取得成效的,得0.1分;培育跨区域、多元化、规模化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有成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6.支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0.5,0.5)
在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创新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及提供资金支持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7.积极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1.0,1.0)
(1)重点支持省份:
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组织落实到位、实施效果良好,定期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报测评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其他省份:
积极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8.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1.0,1.0)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得0.7分;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2)行政区域内15%左右的产粮(油)大县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得0.2分;无产粮(油)大县的省份所有地级市(区)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39.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0,1.0)
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0.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1.0,1.0)
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并完成样品测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1.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1.0,1.0)
(1)耕地污染集中的省份制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并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试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其他省份积极开展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研究,做好技术储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2.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超标粮食管控,守住粮食质量的底线(1.0,1.0)
(1)出台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国家有关部门监测抽检或其他途径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的,倒扣2分。
43.进口粮食风险管控(2.0,2.0)
(1)省级人民政府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口岸布局合理,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列入风险预警口岸名单内的,1个口岸扣0.1分,0.5分封顶。
(2)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粮食、农业、检验检疫等部门制定进口粮食特别是储备粮疫情防控等制度体系,且运作良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进口储备粮在入库、出库等环节发现不符合检疫防疫规定的,辖区内出现粮食疫情但不配合实施应急处置等措施进行有效控制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
(3)省级人民政府督促进口企业落实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及调控方案,且运作良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辖区内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存在非法流向等问题,且未组织及时有效查处的,发现一起扣0.1分,0.5分封顶。
在进口粮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列入问题企业名单,发现1起扣0.1分,0.5分封顶。
44.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3.0,3.0)
(1)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支持省级或地市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取得具体成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国家下达的2017年产粮大县和人口大县粮食专业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国家没有下达任务的省份,县级检验能力得到提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5.省级财政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各项工作,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2.0,2.0)
(1)产区将原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继续用于保障粮食安全相关支出的,得1分;非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46.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6.0,6.0)
(1)省级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主持研究粮食安全工作的,得1分;对粮食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将粮食安全工作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并将行政经费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各省 粮食安全 省长 责任制 落实 进展 情况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