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波罗报告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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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报告doc
“阿波罗”工程-
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组织实施的载人登月工程,或称阿波罗计划。
这一工程的目的是实现载人登月飞行和人对月球的实地考察,为载人行星飞行和探测进行技术准备。
它是世界航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成就。
工程开始于1961年5月,至1972年12月第6次登月成功结束,历时约11年,耗资255亿美元。
在工程高峰时期,参加工程的有两万家企业、二百多所大学和八十多个科研机构,总人数超过30万人。
整个阿波罗工程包括:
1、确定登月方案;
2、为登月飞行作准备的4项辅助计划;
3、研制土星号运载火箭;
4、进行试验飞行;
5、研制阿波罗号飞船;
6、实现载人登月飞行。
登月方案:
包括论证飞船登月飞行轨道和确定载人飞船总体布局。
从阿波罗号飞船的3种飞行方案中选定月球轨道交会方案,相应地确定由指挥舱、服务舱和登月舱组成飞船的总体布局方案。
辅助计划:
为登月飞行进行准备的4项辅助计划是:
1、徘徊者号探测器计划(1961~1965年):
共发射9个探测器,在不同的月球轨道上拍摄月球表面状况的照片1.8万张,以了解飞船在月面着陆的可能性。
2、勘测者号探测器计划(1966~1968年):
共发射5个自动探测器在月球表面软着陆,通过电视发回8.6万张月面照片,并探测了月球土壤的理化特性数据。
3、月球轨道环行器计划(1966~1967年):
共发射3个绕月飞行的探测器,对四十多个预选着陆区拍摄高分辨率照片,获得一千多张小比例尺高清晰度的月面照片,据此选出约10个预计的登月点。
4、双子星座号飞船计划(1965~1966年):
先后发射10艘各载2名航天员的飞船,进行医学生物学研究和操纵飞船机动飞行、对接和进行舱外活动的训练。
运载火箭:
阿波罗号飞船使用大推力的土星号运载火箭发射。
运载火箭研制分两个阶段进行:
1、研制土星1号和1b号,用以获取大型运载火箭的研制经验并进行阿波罗号飞船的飞行试验。
2、研制土星5号巨型3级运载火箭作为飞船登月的运载工具。
试验飞行:
1966~1968年进行了6次不载人飞行试验,在近地轨道上鉴定飞船的指挥舱、服务舱和登月舱,考验登月舱的动力装置。
1968~1969年,发射了阿波罗7、8、9号飞船,进行载人飞行试验。
主要作环绕地球、月球飞行和登月舱脱离环月轨道的降落模拟试验、轨道机动飞行和模拟会合、模拟登月舱与指挥舱的分离和对接。
按登月所需时间进行了持续11天的飞行,检验飞船的可靠性。
1969年5月18日发射的阿波罗10号飞船进行了登月全过程的演练飞行,绕月飞行31圈,两名航天员乘登月舱下降到离月面15.2公里的高度。
指挥舱:
航天员在飞行中生活和工作的座舱,也是全飞船的控制中心。
指挥舱为圆锥形,高3.2米,重约6吨。
指挥舱壳体结构分为3层:
内层为铝合金蜂窝夹层结构,中层为不锈钢蜂窝夹层隔热层,外层为环氧酚醛树脂烧蚀防热层。
舱内充以34.3千帕(0.35大气压)的纯氧,温度保持在21~24℃。
指挥舱分前舱、航天员舱和后舱3部分。
前舱内放置着陆部件、回收设备和姿态控制发动机等。
航天员舱为密封舱,存有供航天员生活14天的必需品和救生设备。
后舱内装有10台姿态控制发动机,各种仪器和贮箱,还有姿态控制、制导导航系统以及船载计算机和无线电分系统等。
服务舱:
前端与指挥舱对接,后端有推进系统主发动机喷管。
舱体为圆筒形,高6.7米,直径4米,重约25吨。
服务舱采用轻金属蜂窝结构,周围分为6个隔舱,容纳主发动机、推进剂贮箱和增压、姿态控制、电气等系统。
主发动机推力达95.6千牛(9.75吨力),由计算机控制,用于轨道转移和变轨机动。
姿态控制系统由16台火箭发动机组成,它们还用于飞船与第三级火箭分离、登月舱与指挥舱对接和指挥舱与服务舱分离等。
登月舱:
由下降级和上升级组成,地面起飞时重14.7吨,宽4.3米,最大高度约7米。
1、下降级:
由着陆发动机、4条着陆腿和4个仪器舱组成。
着陆发动机推力可在4.67~46.7千牛(476~4760公斤力)范围内调节,发动机摆动范围为6。
着陆腿末端有底盘,上面装有触地传感器。
下降级内还装有着陆交会雷达和4组容量为400安时的银锌蓄电池。
2、上升级:
为登月舱主体。
航天员完成月面活动后驾驶上升级返回环月轨道与指挥舱会合。
上升级由航天员座舱、返回发动机、推进剂贮箱、仪器舱和控制系统组成。
航天员座舱可容纳2名航天员(但无座椅),有导航、控制、通信、生命保障和电源等设备。
座舱前方有舱门,门口小平台外接登月小梯。
返回发动机推力为15.6千牛或1590公斤力(不可调),可重复起动35次。
姿态控制系统包括16台小推力发动机。
仪器舱装有两组容量为296安时互为备份的银锌蓄电池。
登月飞行:
阿波罗11号飞船于1969年7月20~21日首次实现人登上月球的理想。
此后,美国又相继6次发射阿波罗号飞船,其中5次成功。
总共有12名航天员登上月球。
阿波罗11号飞船登月飞行:
1969年7月16日由土星5号火箭运载阿波罗11号飞船升空。
第三级火箭熄火时将飞船送至环绕地球运行的低高度停泊轨道。
第三级火箭第二次点火加速,将飞船送入地月过渡轨道。
飞船与第三级火箭分离,飞船沿过渡轨道飞行2.5天后开始接近月球,由服务舱的主发动机减速,使飞船进入环月轨道。
航天员NA阿姆斯特朗和EE奥尔德林进入登月舱,驾驶登月舱与母船分离,下降至月面实现软着陆。
另一名航天员仍留在指挥舱内,继续沿环月轨道飞行。
登月航天员在月面上展开太阳电池阵,安设月震仪和激光反射器,采集月球岩石和土壤样品22公斤,然后驾驶登月舱的上升级返回环月轨道,与母船会合对接,随即抛弃登月舱,起动服务舱主发动机,使飞船加速,进入月地过渡轨道。
在接近地球时飞船进入再入走廊,抛掉服务舱,使指挥舱的圆拱形底朝前,在强大的气动力作用下减速。
进入低空时指挥舱弹出三个降落伞,进一步降低下降速度。
阿波罗11号飞船指挥舱于7月25日在太平洋夏威夷西南海面溅落。
阿波罗12~17号飞船:
从1969年11月至1972年12月,美国相继发射了阿波罗12、13、14、15、16、17号飞船,其中除阿波罗13号因服务舱液氧箱爆炸中止登月任务(两名航天员驾驶飞船安全返回地面)外,均登月成功。
阿波罗12号从环月轨道上将登月舱上升级射向月面,进行了人工陨石撞击试验,引起月震达55分钟。
阿波罗15和16号在环月轨道上各发射出一颗环绕月球运行的科学卫星。
阿波罗15、16、17号的航天员都曾驾驶月球车在月面活动和采集岩石。
彩色摄像机和通信设备将航天员驱车巡游月面和登月舱从月面起飞的情景实时传回地球。
在返回地球途中,航天员还出舱进入太空,把相机和其他设备收回舱内。
阿波罗17号飞船首次载运地质科学家参加登月活动。
──朱毅麟、范剑峰,选自《中国大百科全书航空航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阿加米能号”船锚钩断过江电缆案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商法_法律法规_发电机_电缆_案例
上海供电局诉巴拿马波罗的斯船务公司所属“阿加米能号”轮赔偿钩断过江损失。
[案情]
被告所有“阿加米能”轮于1984年11月22日1510时,从上海港黄浦江34一35号浮筒起锚,慢速驶向73一74号浮筒,由于该船拖锚航行,当驶过70号浮筒时,原告的电缆水线守望站值班员发现该船左锚在水中,立即开亮标有“水线”的霓红灯警告牌以示警告,并通过扩大机不断向该船呼叫,要求该船将锚收起,但该船毫无反应,继续拖锚航行,以致在1652时,左锚将敷设在72一73号浮筒间的“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钩断,致使上海供电局所属供电所、高压工区以及南市发电厂7号组与电网解列,造成附近部分地区停电,14家工厂停产。
[双方争议]
11月23日,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称:
被告所属的“阿加米能”轮因在黄浦江中拖锚航行,钩断72一73号浮筒之间的过江电缆,造成申请人设备损失、供电损失,用户因停电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要求被告提供银行担保,否则扣押“阿加米能”轮。
同日,法院接受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并通知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11月26日,裁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通过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公司提供相当于人民币30万元的担保;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前,“阿加米能”轮不得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如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将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阿加米能”轮。
11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受托,代表被申请人的船东提供了担保。
同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罗的斯船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23.46元。
被告辩称:
原告对“阿加米能”轮拖锚移泊,钩断电缆的事实,“对船方是推定存在过失,未能提供过失的确凿证据。
”
[法院认定]
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
“阿加米能”轮拖锚航行,将原告“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钩断,有查到缠绕在该船左锚上的电缆残头实物为证;有引航员、水线守望员、事故目击的证言;有港务监督船舶动态记录和船舶部门对船舶的检验报告;有上海第三冷轧带钢厂等14家工厂以及南市发电厂、原告所属的高压工区、浦东供电所等单位的损失报告单;有“南浦383”号电缆损坏情况及抢修工程的录像带。
以上调查到的53份证据均证明“阿加米能”轮左锚钩断电缆的侵权责任。
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是“推定存在过失”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以上事实,1985年3月13日,法院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
由于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调解未成。
1985年5月29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通过审理认为:
被告所有“阿加米能”轮在黄浦江中拖锚航行,损坏原告敷设的“南浦383”号过江电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上海港港章》第三十七条在水线附近上下100米禁止拖锚的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全部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经核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尽合理。
认定原告修复“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共需施工机具费43618.75元,施工劳务费40068元,施工材料费68844.54元,管理费35147.53元,原告所属供电所、高压工区因设备遭损引起的经济损失2419.82元,共计人民币190098.64元。
上海南市发电厂和其他14家工厂因设备维修、原材料和利润损失40166.22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230264.88元。
[处理结果]
据此,1985年6月19日,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赔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0264.88元。
2.原告其余99758.58元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092.52元,由被告承担6097.36元,原告承担199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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