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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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创建时间:
2010-04-01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作者:
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程爆破审批与报停
(一)审批对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合法进行开采、生产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工程),以及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需零星爆破的事项。
(二)审批条件:
1、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其进行开采、施工的建设项目(工程)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利益;
2、爆破作业必须是具有相应爆破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
3、爆破作业环境,符合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爆破器材储存条件或由专业爆炸物品配送回收公司负责配送与回收;
5、有与生产规模、爆破作业环境相应的具备国家规定爆破资质及相应执业资格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6、有完善的爆炸物品使用、储存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下列五种爆破作业必须进行公共安全评估:
硐室爆破、拆除爆破、一次炸药用量大于1000公斤的中深孔爆破、不采用中深孔爆破但单个项目预计炸药使用量大于10吨的工程爆破、虽不够上述炸药用量但公共风险较大的爆破作业;
8、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提出爆破的申请书;
2、爆破施工项目(工程)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承包合同书、协议书;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爆破协议书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资质材料;
4、爆破作业单位指派(聘请)的涉爆人员证明材料;
5、爆破负责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资格作业证、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爆破员信息卡复印件;
6、爆破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距爆破点安全距离以内的四邻重点部位安全协议书;
8、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确认表(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如果确认应该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浙江省爆破工程公共安全评估报告》);
9、工程爆破现场情况说明(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
10、爆破现场周围距离示意图;
11、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材料(该表由派出所责任民警填写);
12、派出所与工程爆破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现场保管员、储存库保管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13、爆破器材使用单位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14、采矿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临时资源开采同意书;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拟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到辖区派出所领取并填好《申领临时爆破项目使用爆炸物品审批档案》后,向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对拟同意其爆破作业的,由派出所分管领导与工程爆破负责人、“三大员”签订责任书,报公安局365办证中心审批;365办证中心负责人和治安大队专管员对派出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会同民爆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勘察现场,365办证中心负责人和治安大队专管员提出审核意见由双人签字。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证中心以县公安局名义作出同意该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批复,同时确定炸药配送交接地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与民爆公司签订配送协议书,明确配送事项。
办证中心将审批情况在公安网办证中心网页“今日审批”栏上公布,并书面告知治安大队、派出所、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发《关于落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函》。
经审核对不予批准的由365办证中心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跨辖区爆破作业的,由先受理的派出所报批,相关辖区派出所专管员参加现场勘察,爆破作业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安局365办证中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发证。
3、爆破作业单位中途解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应先经民爆公司账目核对、派出所确认解聘人员在该工程中爆破器材无私藏、被盗、流失的,再报治安大队办理解聘手续,并报办证中心存档;爆破作业单位中途需聘用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由爆破作业单位书面报派出所审核后,报治安大队批准,并报365办证中心存档。
4、爆破作业因故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长爆炸物品使用期限的,由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发包单位或发包方主管单位同意后报派出所审核,派出所经过审查,认为确需延长的报公安365办证中心审批,并到县局治安大队备案。
5、完工报停:
爆破项目竣工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10内必须填写《工程完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责任确认表》,提供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本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经民爆公司账目核对、派出所和治安大队确认爆破器材无私藏、被盗、流失后,准予完工报停,并将《工程完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责任确认表》一份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交365办证中心存档。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本原件交派出所存档,复印件爆破作业单位保管二年备查。
逾期不予报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使用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凭县局有关同意该工程爆破的批复,先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请公安局365办证中心批准,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购买证到磐安县民爆公司购买规定数量、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
磐安县民爆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直接到公安局365办证中心报批,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持购买证到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购买。
磐安县民爆公司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证,销售规定数量、品种的民用爆炸物品。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当日使用爆炸物品需提前一天报磐安县民爆公司,再由磐安县民爆公司统一报县局治安大队批准,并由治安大队将次日爆炸物品配送情况通知各派出所,督促各派出所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磐安县民爆公司将爆炸物品配送到工地后,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持证同时到场领用,经押运员核对后领取并三人签字。
保管员负责工地现场爆炸物品保管,爆破作业所需爆炸物品由安全员、爆破员二人到场领取,并双人签字。
保管员负责现场爆破记录,准确记录当日开票、入库、使用、清退、结存和总余数等情况。
一般工程按单、双日进行配送,县重点工程每日配送,爆破作业现场当日如有爆炸物品结余,民爆公司应无条件回收。
遇雷电、爆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一律停止配送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购买起爆器材应先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批准后到民爆公司购买。
工程报停或工程临时停工七天以上的,派出所及时收回起爆器,统一管理。
三、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涉爆从业人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
1、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涉爆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等;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经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件;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6)安全员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方能取得作业证。
2、审批程序
由拟从事涉爆作业的人员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的审批表),治安大队审核,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市局发证。
培训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三月和十月,具体由市局决定,坚持按时按批限量培训的原则。
三大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
三大员由所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日常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并报县局治安大队备案。
三大员证件年审时,先由爆破作业单位向县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经县局审核批准后,报请市局年审,没有通过年审的人员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加以聘用
四、爆炸物品运输证
1、《运输证》的审批对象:
爆炸物品的销售、使用、储存单位。
2、审批条件:
(1)单位具备相应的销售、使用、储存爆炸物品资质;
(2)供货方为国家批准可以生产、经营、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或单位;
(3)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具备承运爆炸物品的资质。
3、审批程序
由具备销售、使用、储存爆炸物品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携带相应的资料,直接到公安365窗口开具《运输证》。
资料包括:
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许可销售爆炸物品的证明、《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供货方经国家批准可以生产、经营、销售爆炸物品的资质证明,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证明。
五、治安管理与检查内容
爆炸物品的管理与检查坚持属地原则,派出所责任区民警是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局规定责任区民警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民爆专管员的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各所的分管领导、治安部门应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登记工作。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储存保管环节:
(1)仓库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新增目标;
(2)仓库安全防范设施(指库房建筑、围墙、门窗锁具、消防器材、通讯、报警系统等)是否正常有效;
(3)库区内部物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
(4)保管员人数、责任能力、持证上岗、到岗情况、制度掌握等是否到位;
(5)入出库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帐目数量是否与库存实物一致;
有否超量储存;
(6)清退制度是否落实,退库的作业保管箱内有无作业日志、实物是否经过核对,保管箱标识与使用人或班组是否一致;
(7)有否非涉爆人员接触爆破器材现象。
2、运输环节
(1)运送、回收爆破器材的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对作业点运送是否使用作业保管箱;
(3)运输时是否有押运员;
(4)有否超量运输;
(5)运输时是否做到途中不逗留、按规定路线行驶,不进入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等;
(6)是否做到性质抵触的爆破器材不混装、不混运;
(7)运送交接手续是否完备;
3、现场作业
(1)爆破作业点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超范围作业现象;
(2)爆破方式有无违反许可;
(3)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有无作业证;
(4)从业人员的责任能力与现实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了解;
(5)爆破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
(6)爆破器材是否存放在作业保管箱内;
(7)作业现场有否落实安全警戒区域;
(8)爆破器材现场加工的场地、时间是否合适;
(9)导爆管是否过短;
(10)以作业日志核对现场情况、领用爆破器材情况、消耗情况;
(11)爆破项目峻工,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有无详细记录、有无流失,涉爆人员应进行签字确认;
(12)通过现场观察或向现场、附近群众了解作业点平时的作业情况,有无隐患和问题。
(二)隐患处置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当场责令其中止产生隐患的活动,并要求或建议许可管理部门作出停业整改或吊销许可的决定;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六、建档方面
以派出所为单位建立辖区内涉爆人员及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管理档案。
各所应建一份花名册,涉爆人员一人一档、涉爆单位一家一档,把审批材料与日常管理检查材料存放到档案中,确保情况明、底数清。
1、涉爆单位的档案中应保存以下材料与记录:
(1)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表;
(2)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承包合同书、协议书(矿山等长期使用单位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林地使用许可证》的复印件);
(4)承包单位授权委托书;
(5)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暂住证)、矿长证的复印件;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身份证(暂住证)、作业证的复印件;
(6)重点部位安全协议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8)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确认表(经公共安全评估的,应有工程爆破设计方案、爆破活动公共安全评估意见书);
(9)爆破现场周围距离示意图;
(10)爆炸物品储存条件证明材料;
(11)施工单位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现场保管员、储存库管员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12)爆破器材使用单位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
(13)日常治安检查记录、违法违规查处记录;
(14)工程完工爆破器材无流失确认表、炸药雷管流向登记本。
2、涉爆人员的档案中应包括以下材料与记录:
(1)涉爆人员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4)无不良嗜好证明材料(村委证明或公安机关证明);
(5)无违法犯罪证明、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证明;
(6)参加专业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7)涉爆作业证的复印件;
(8)日常受处理、处罚记录;
(9)年审材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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