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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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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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4: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1.总则………………………………………………………………….27
2.规范性引用文件…………………………………………………….27
3.术语定义…………………………………………………………….28
4.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28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30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要求………………………………..33
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33
6.2矿山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34
6.3矿山地形地貌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35
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36
附录B:
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37
附录C: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39
附录D-1: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43
附录D-2: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47
附录D-3: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49
附录D-4: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51
附录D-5: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53
附录D-6: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55
附录E: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一览表…………………………….57
附录F-1:
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58
附录F-2:
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59
附录F-3:
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60
附录F-4: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61
附录F-5: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62
附录F-6: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63
附录F-7: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64
附录F-8: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65
1.总则
1.1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要求,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执行。
1.3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主要是指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恢复治理工程。
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199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2矿山地质灾害
指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3含水层破坏
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3.6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4.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附录A):
1)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工程质量评定和自验,且自验合格;
2)办理了工程结算并进行了项目审计;
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验收所需提交资料齐全(附录B)。
4.3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
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
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4)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5)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
6)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7)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8)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竣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勘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监测总结报告(附录D)、财务结(决)算及审计报告;
10)承担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意见;
11)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治理工程一览表(附录E)及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12)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4.4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组主要由相应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省级财政支持项目验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专家组成员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4.5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要求按本细则第5条、第6条执行。
4.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验收的单位汇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2)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治理工程实体质量;
3)听取当地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的意见;
4)查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5)形成验收组验收意见。
4.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意见(附录C)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情况;
2)治理工程的管理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工作评价;
3)治理工程设计执行情况、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4)治理工程质量及治理恢复效果评价;
5)治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验收结论。
验收意见应附具验收人员名单。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整改意见。
4.8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同意验收意见。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组织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与验收。
4.9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湖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做好项目工程档案归档工作(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项目文件档案保存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立项审批、勘查、设计、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总结及工程资金管理等重要成果档案须汇交至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资料馆存档。
4.10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工程维护与监测。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5.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质量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评定。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照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类型、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掌握。
5.2治理工程质量评定,以分项工程为单元,从小到大依据相关规范逐级进行,先检验后评定。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5.3.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外观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按附录F-1~F-5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评定。
5.3.2基本要求(保证项目)检查与评定
各分项工程所列基本要求,按有关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
经检查不符合基本要求时不能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5.3.3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检查与评定
对规定的实测项目,采用现场抽样方法,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确定检查项目的合格率。
5.3.4外观鉴定检查与评定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对于严重的外观缺陷,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整修处理。
5.3.5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逐款检查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缺少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3.6分项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
根据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定结果综合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应符合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在该前提下根据其他项目的情况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5.3.6.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优良级:
1)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
2)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90%以上的实测值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两倍;
3)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80%以上。
4)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
5.3.6.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定为合格级:
1)基本要求(保证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规定及规范要求;
2)实测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抽查的点数中,70%以上的实测值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3)外观检查评定合格率70%以上。
4)竣工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5.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由监理单位按附录F-5~F-7进行评定,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附录F-8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综合评定。
5.4.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定为优良级:
1)所含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主要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2)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
3)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全部合格。
5.4.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定为合格级:
1)所含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原材料质量合格;
3)实体工程质量检测合格。
5.4.3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工程项目质量以单位工程优良率进行分级评定:
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工程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不小于85%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优良;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单位工程优良率小于85%时,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为合格。
只有1个单位工程的,该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等级即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5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修或返工,经处理符合设计要求后,只能复评为合格。
未达到要求的,不能通过验收。
5.6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6.1工程实体检测评定参照有关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5.6.2对工程质量具有一票否决的检测项目,如砂浆、混凝土强度等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6.3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5.7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和验收,重要的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5.8治理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检查验收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类验收要求
6.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要求
6.1.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在确定潜在的地质灾害威胁对象的基础上,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工程措施。
6.1.2矿山地质灾害经工程治理后,经一个水文年的试运行,经监测与防治效果评价,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安全等级要求,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1.3矿山地质灾害影响区内受损严重的房屋、基础设施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设立有警示牌,并进行了监测。
6.1.4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包括以下主要治理工程类型:
6.1.4.1崩塌、滑坡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排水工程、抗滑桩、预应力锚索、格构锚固、重力挡墙、注浆加固、刷方减载、回填压脚、植物防护等。
6.1.4.2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工程类型包括采空区充填或回填工程、注浆、灌浆工程及植被恢复等治理工程。
6.1.4.3矿山固体废弃物形成的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排水工程、排导工程、谷坊坝、拦砂坝、格栅坝工程、拦淤工程及生物工程等。
6.1.4.4废渣堆边坡治理工程类型包括护坡或注浆加固、挡土墙工程及截、排水沟工程等。
其它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考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评定。
6.2矿山含水层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6.2.1对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进行了恢复治理。
6.2.2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
6.2.3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2.4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6.2.5所采取的防渗工程、供水工程、截排水及引水工程参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评定。
6.3矿山地形地貌破坏恢复治理验收要求
6.3.1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采矿活动所导致的山体破损、地质景观、山体原貌及植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进行了治理恢复,治理后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2采取的主要治理工程类型,包括削坡工程、回填工程、护坡工程、排水工程及植被恢复措施等,质量检验评定必须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
其它未列出的治理工程类型参考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评定。
6.3.3矿山植被恢复方法选择恰当,斜坡或露采边坡复绿方法符合相关要求。
矿山植被恢复分木本群落类型与草地类型,对其种植后存活的植被率按矿山植被恢复判断标准进行验收(见下表)。
矿山植被恢复判断标准
评价
施工三个月后的植物生长状态
木本群落类型
合格
植被率30—50%(木本类10株/m2)
植被率50—70%(木本类5株/m2)
保留
草本覆盖70—80%,木本类1株/m2
到处可见发芽,但边坡整体看起来成裸地状,该种情况待过1—2个月再观察(如果是在不当时期施工的情况下)。
不合格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草本覆盖超过90%,压迫木本植物,该情况应剪草后看情况采取措施
草地型
合格
距离边坡10m进行观察,边坡整体呈现“绿”的景观,植被率70—80%
保留
发芽超过10株/m2生长迟缓。
待1—2个月后观察,或植被率50—70%的程度
不合格
生长基流失,可预见植物不能顺利成长,需再施工
植被率小于50%
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No:
致:
(项目审批部门)
本工程已于年月日施工完毕,并已完成了工程质量评定与自验,特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情况报告如下:
1、矿山和治理工程情况简介:
2、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结论:
3、竣工验收资料准备情况:
4、自验情况:
5、工程治理效果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单位: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注:
当所在地主管单位与承担单位相同时,相应栏目可以归并。
附录B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序号
档案名称
承担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勘
查
单
位
监
测
单
位
备注
1
1.1
立项及审批文件
√
1.2
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
1.3
工程管理文件
√
(1)
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
(2)
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文件
√
(3)
全部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文件
√
(4)
参建各方情况汇总表及资格、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
1.4
工程建设大事记
√
1.5
有关重要纪要、实录材料等
√
1.6
工程移交文件和其它文件
√
1.7
建设管理报告
√
2
勘查、设计文件
√
√
2.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研或方案评审意见、附件
√
2.2
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及评审意见和附件
√
2.3
施工设计及评审意见、附件
√
2.4
有效的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附件
√
2.5
勘查、设计总结报告
√
√
3
监理文件
√
3.1
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文件
√
3.2
监理日志
√
3.3
监理记录、通知、月报等过程文件
√
3.4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
4
施工文件
√
4.1
投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
4.2
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前申报文件
√
4.3
施工日志、记录文件、大事记
√
4.4
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验收、评定文件及报告
√
4.5
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
4.6
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
5
矿山环境监测文件
√
√
5.1
监测设计文件
√
√
5.2
监测建网施工文件
√
√
5.3
观测原始记录和月报、报告文件
√
√
5.4
监测工作总结报告
√
√
6
工程验收文件
6.1
工程总竣工图、分部、分项竣工图
√
6.2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
√
6.3
参建单位工程总结报告
√
√
√
√
√
√
6.4
验收意见书
√
7
工程资金使用文件
√
√
√
√
√
√
7.1
工程计量签证及附件、附图
√
√
√
√
7.2
工程款支付结算文件
√
√
√
√
√
√
7.3
决算及审核、审计报告
√
8
声像、电子档案及其它
√
√
√
√
√
√
8.1
声像、照片档案
√
√
√
√
√
√
8.2
电子(光盘)档案
√
√
√
√
√
√
8.3
其它
√
√
√
√
√
√
附录C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竣工验收意见书
项目名称
矿山地址
项目承担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验收组织部门
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批文编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制
一.治理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类型
工程决算
参
建
单
位
及
资
质
单 位
名 称
资 质
检查情况
项目承担
单位
方案或可研编制单位
勘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测单位
二.验收组检查情况
矿山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概况:
矿山规模、采矿方式、环境问题、矿权期限、治理方案、批准文件
治理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概述、实施情况、完成工程量
治理工程管理情况:
执行程序、资质管理、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工作的评价
工程质量及治理效果情况:
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治理效果评价
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对工程实物和资料的检查意见:
完成实物工程量、外观情况、资料整理
要求整改内容和建议:
三.验收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
验收情况、执行程序、工程管理、质量评定、治理效果、验收结论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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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湖北省 矿山 地质 环境 治理 工程 竣工 验收 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