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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税标准计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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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税标准计算doc
工资扣税标准计算
工资扣税标准计算是怎么样的?
大家不清楚的赶紧来了解一下
吧!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二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
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0=45元)。
二、新税法规定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
距。
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
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4、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相关条款,也从征管条件上为个税改革亮起绿灯。
个税改革终于要走出不断上调起征点的死胡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今年将启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税实行分类征收。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免征额)。
目前工薪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个税因此常常被诟病为工资税。
举例说,如果你一个月月薪是10万,个税税率高达45%,由企业代扣一分钱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收入动辄上亿元,却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做到5%-10%的税率,包括一些炒房者,获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税率。
【拓展阅读】
2017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的一种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同企业所得税相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标准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
《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
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
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
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
采用这一标准,就
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贝泌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
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目数。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
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
过3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
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般说来,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
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地原则。
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
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
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
当出现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跨国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一个时间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得征税。
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日。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时间,但取得劳务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
因此,对于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
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的比例税率。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即只征收7%的税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元。
劳务报酬所得加成计税采取超额累进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元至5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元和超过5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和4%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相关金额之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米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劳务报
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
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收入额固定减除8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二月工资、薪金收入-8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再附加减除费用32元。
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二月工资、薪金收入-8元-32元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
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单位应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
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计税。
但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首先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税。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所得;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
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每月收入额
-8或4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各级距均为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确定适用税率时,不能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而只能是以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找出对应级次的税率。
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
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
数)/(1-税率)
*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上式中,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额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对此,在计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能混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率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形。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二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二速算扣除数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
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
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
时,将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二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心-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元的,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不属于免税退职费的范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在领取所得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一次性发给,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于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对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运营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准予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
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其中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是指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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