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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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凤翔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共凤翔县委、凤翔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凤发﹝2018﹞17号)文件精神,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宝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宝市财办农﹝2017﹞4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精神,结合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翔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凤政办发﹝2017﹞36号)的文件要求和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项目”)是指省级切块分配到县的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涉及的扶贫开发项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确定的扶贫开发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按照扶贫标准精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和贫困村。
第四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结合各镇及贫困村资源条件、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目标要求等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向范围,县镇两级都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申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时应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项目。
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贫困人口能力建设(包括“雨露计划”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也可用于金融扶贫信贷风险担保补偿资金等。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注重使用农牧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等方面;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通村(组)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围绕提高贫困人口就业能力和生产技能,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支持贫困村建立村级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对扶贫小额信贷及互助资金协会贫困户会员借款实行贴息,对参与扶贫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七条项目申报应遵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方略,同时必须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项目申报要重点突出产业扶贫,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发展长线产业,应从农牧业优良品种引进、农副产品加工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县镇两级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完善脱贫攻坚规划。
项目申报应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和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年贫困户脱贫计划任务和贫困村脱贫需求,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确定项目,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产业扶贫项目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向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相关行业部门申报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向县文化旅游局申报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向县金融办申报金融扶贫项目,向县商务局申报贫困村贫困户电商扶贫项目,向县扶贫办申报“雨露计划”培训项目,各镇申报的项目计划,分别经县农业农村局、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及有关县级部门审核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项目申报单位一般为有扶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贫困村、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但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须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申报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时,各镇必须与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认真对接,以核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项目计划备案。
根据省市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须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项目计划上报省、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审核备案。
(三)项目计划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上报省市审核备案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
项目计划下达后,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由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安排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行业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备案。
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贫困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贫困村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镇、村要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后将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扶贫贷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金融办、人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和贷款银行业务负责人共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项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审批下达的项目不得以相同的项目建设内容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有关县级行业部门及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有以上行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县级相关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县扶贫办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建设内容、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部门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及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规定和要求,对涉及的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分阶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县农业农村局、金融办、文化旅游局、商务局要分别将产业扶贫、金融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等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由县交通、水利、住建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镇、村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所有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凤翔县扶贫领域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认真做好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工作,所有项目都要在县镇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必须按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分三个阶段在镇、村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项目涉及的村(组)也可以通过会议、广播、微信群等方式给群众进行宣传告知。
镇村两级要将产业扶贫、金融扶贫、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人口能力建设等项目,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项目施工单位要在项目建设地点对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将实施的扶贫项目在实施地所在村组进行公告公示;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投入额、带贫减贫机制、受益人口、绩效目标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第十四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责任追究制”,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操作。
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建成后移交等各项工作,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计划调整变更。
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由项目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计划调整变更的申请报告,说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重新备案后,方可按调整变更的项目计划实施。
产业扶贫项目计划如需进行调整变更,由镇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调整变更项目计划,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重新备案,再按照调整变更后的项目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如需调整变更,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变更。
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和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文化旅游局、商务局等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县扶贫办、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停止拨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县财政局将收回项目资金,按规定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案审定备案后1个月以上未启动实施项目,或在半年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70%以上的,县扶贫办、财政局在全县范围内另行调整安排。
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第十八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实施的技术规程、质量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镇、村将扶贫对象受益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并将项目完成、资金投入等情况及贫困户受益情况报县扶贫办、财政局。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和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的移交和管护。
扶贫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应尽快将项目工程向村组进行移交,村组要制定项目工程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对象,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要坚持“三专”、“四不准”原则。
即:
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扶贫互助资金项目遵循“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管理原则。
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范围内贫困户及一般农户发展产业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本村村民自愿申请加入互助资金协会,协会以户为单位吸收会员,每户一人加入即可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协会会员才可向协会申请借款,每户借款额度2万元以内,借款期限为两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扶贫培训主要分为“雨露计划”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两大类。
“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培训费主要用于围绕提高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贫困户家庭适龄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或短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给予资金补助及相关培训费用支出。
实用技术培训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费用于围绕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增收产业开展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授课费、场地租赁费及印制培训资料等费用。
扶贫培训费也可用于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县扶贫办、人社局要相互协作配合共同组织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费用开支。
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
第二十六条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除产业扶贫项目外)实施进度拨款。
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实施后,可预拨财政扶贫资金总额3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账。
第二十七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实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账制,县扶贫办、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时将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到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
项目施工单位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报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相关票据及附件资料,办理资金拨付和报账有关事项;项目竣工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可依据项目合同、项目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申请报账拨付资金,最后一次报账拨付资金时,应预留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工程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质保金可用于工程维修维护,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启动实施前的前期准备及环境保障等由项目所在镇村负责,项目工程开工放线后7个工作日内,镇村负责完成所有清表工作。
项目动工前的清表工作主要包括:
清理安全饮水工程、村组道路建设、排水渠修建等项目工程建设中影响施工的地面附着物、电线杆、树木、杂物及其他影响施工的障碍物;镇村两级必须按照项目工程施工要求做好清表工作,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项目所在镇村要切实做好项目工程动工前的所有清表工作及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障、社会稳定等工作,不得影响项目进展,延误项目工期。
县发改局、扶贫办负责督促检查,对影响项目进展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计划下达后,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要组织相关县级行业部门,尽快启动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相关县级行业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公开招标,各镇及涉及的贫困村要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项目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以上未启动工作程序的,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对项目涉及的县级行业部门领导进行提醒督促;1个月以上仍未启动工作程序的,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对项目涉及的县级行业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未启动工作程序的,由县扶贫办、财政局直接收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资金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项目建设进展缓慢、项目跨年度实施等原因造成资金结转结余一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十条贫困户发展产业直补到户资金、“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等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管理。
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报账程序为,贫困户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逐户调查核实,汇总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逐村逐户核查、审核后,将产业扶贫直补到户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包括汇总表和花名册)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核查审定,产业直补到户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报账资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到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查签字盖章,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由镇政府报县扶贫办核查审定,县扶贫办对各镇上报的“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报账资料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查签字盖章,补助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报账等资料由承贷银行分别整理,经镇政府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县金融办、扶贫办审查签字盖章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查签字盖章,贴息到户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户。
产业扶贫直补到户补助资金、“雨露计划”培训补助资金、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等到户资金凭资金补助到户花名册入账。
第三十一条贫困村村级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村两委会、镇政府逐级审定,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取拨付制管理。
贫困村专业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专账,做好年度核算,在脱贫攻坚期内,每年的经营收益要按一定比例给贫困户分红,脱贫攻坚结束后,每个年度的经营收益归村集体和所有村民所有。
贫困村村级专业合作社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要由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单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低、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涉农龙头企业、各类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申报产业扶贫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后,项目涉及的镇政府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扶贫协议,项目涉及的村也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单位要与贫困户签订入股协议或帮扶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如采取贫困户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模式,以财政扶贫资金到户补助作为贫困户入股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与贫困户签订的入股协议书,项目财政资金可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贫困户入股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模式,在脱贫攻坚期内,项目实施单位在每个年度末要按照一定比率给入股贫困户分红;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审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年度分红情况等进行审计。
脱贫攻坚结束后,经镇、村与项目实施单位商议,可一次性将入股资金(股本)返还给入股贫困户,也可在脱贫攻坚结束后2-3年内分次将入股资金返还给贫困户。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扶贫办可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措施:
(一)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扶贫资金等行为;
(二) 拒不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 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未落实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 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五) 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扶贫办、财政局要不断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公告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和广大群众监督。
各镇村也要探索有效的监督办法和途径,可以将监督权赋予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义务监督员和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工程质量和扶贫成效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涉及的镇村要与县级各相关行业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项目进行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扶贫办、财政局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扶贫项目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组织驻村帮扶干部、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九条项目涉及的县级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级行业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
县扶贫办、财政局必须履行监管职责,把监管工作贯穿于项目申报、审批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落实。
第四十一条项目实施成效将通过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来评定,省市财政、扶贫部门将参照对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结果来进行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
县财政局、扶贫办也将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于扶贫项目实施成效好的镇、村,下个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
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竣工后,由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项目工程质量需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检验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检测检验,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安排县级财政资金列支。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
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项目工程预算、资金拨付报账资料、竣工决算报告等。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必须要有项目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告公示影像资料、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实施及财务管理的档案资料、工程公示标志牌情况、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贫困户发展产业资金直补到户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组织各村逐项目逐户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由县产业脱贫工作组根据各镇上报的发展产业贫困户花名册,组织进行县级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验,对抽验发现问题的镇村暂停兑付补助资金。
第四十四条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户所有;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程正式交付给项目村组,并指导帮助村组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扶贫办和省、市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在项目实施、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
原凤脱贫组发﹝2017﹞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细则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抄送: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组长、各副组长
凤翔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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