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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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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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合同
三通一平是房地产专用语,指的是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涉及的合同
一、前期考察报告委托协议
包括对市场、工程建设营利性等分析的考察报告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土地转让、联合开发等协议。
3、房地产工程的设计
《营销策划合同》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环境评价委托合同》
4、房地产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及相关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分别包括桩基工程、土建、水电安装、热电系统、网络、消防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承诺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装饰合同》※
《建设工程采购协议》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融资合同》
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工程场所临时建筑的《广告位使用协议》、《摊位租赁协议》等等。
5、房屋交易阶段
《认购书》※或《房屋预订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代理协议》※
6、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及涉及的合同、法律(转)
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一)两种类型: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新设公司)。
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资质)、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
(二)具体合同:
1、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开发协议
2、项目建议书(说明以下内容:
开发者、开发内容与规模、期限、方式、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交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审批,经批准允许建设的,下发给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委托合同、组建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设计
规划设计委托协议
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上述一、二的申报程序:
申报规划要点以获取规划要点通知书
获取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申请审批
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申报初步设计
获取初步设计批复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办理拆迁许可证
三、土地利用权的取得
(一)、协议或招投标、拍卖方式取得: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招投标
程序:
A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B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C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D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E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2)拍卖
程序:
A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B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C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D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E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F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3)协议出让
(4)挂牌交易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3、集体土地的征用,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或成片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标文件
征地协议
(二)、股权转让方式(通过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来间接实现房地产转让,已经取得立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公司股东或合作开发的收益人之间,或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或合作开发权益的行为。
)
房地产项目转让模式:
(1)以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兼并或并购)方式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2)以项目合作各方权益比例的变更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益(合作各方内部转让、合作方外部转让)
转让程序:
向董事会提出申请、召集股东会作出决议、股权转让完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变更登记
项目转让合作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
(三)涉及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规划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投标法
四、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五、工程施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领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1、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监理合同
3、采购合同
4、保险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验收
2、综合验收
(六)、法律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二部份:
商品房销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阶段
(申领《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订合同(或认购书)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最高院解释
第三部分:
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法律:
物业管理条例
***********************************************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及各类合同注意事项
仔细研究房地产的开发进程后,发觉该流程中所常常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土地利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4、衡宇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五、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7、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八、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一、所有合同的签定都应注意的问题(大体原则)
一、主体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具体应该包括:
对方是不是具有相应的资质、是不是具有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
二、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这就要求法务人员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详细的了解。
3、合同条款要否完备、明确。
合同条款中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方式、交付地址等都应该加以约定,且约定应尽可能地清楚、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
4、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要加以考虑,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的解除)。
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
五、应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尽可能将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能达到一致的,则应约定两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六、明确合同签定地。
尽可能将合同签定地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我方公安机关对涉嫌犯法案件的管辖权。
7、对方的签约人人是不是具有相应的权限,即是不是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由企业授权的经办人。
应该要求签约人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仔细核查证明文件。
八、签章应包括对方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表的签字。
若是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还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对方为自然人的,签章应由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所有的印章和签字都应清楚完整。
九、合同落款处应有签定的具体时刻。
签约人签字时也应留下具体的时刻。
10、尽可能争取对方提供合同担保。
如约定了担保条款,还应注意担保条款是不是能够取得落实:
如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不是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如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审查担保财产是不是能够抵押,并尽可能办理抵押记录(部份财产必需办理记录)。
1一、合同附件应与主合同相一致。
1二、合同订立以后如要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房地产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上面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和房地产合同必备条款,再也不进行表述,仅叙述该类合同的个性事项。
(一)土地利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在该类合同中,设我方为受让方)
一、审查出让方的资质。
若是出让方为行政机关,应注意只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其他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名义出让土地的无效。
若是出让方为民事主体的,应注意审查出让方是不是拥有该土地的利用权和利用期限。
二、审查出让土地是不是有瑕疵。
主要要审查以下几方面1)该土地利用是不是能够出让,是不是办好农转用、土地征用手续;2)该土地上的房地产是不是被抵押(如转让人在地上设有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抵押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3)与土地利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出让人是不是缴清;4)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工程工程款是不是已经付清(债随地走);5)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该土地是不是出租给第三人。
3、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完备地载明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原出让合同设定的用途,是不是已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建筑物之占地与建筑面积、用途等,其他与转让价金的肯定有关联的地上定着物如沟渠、路桥和附着物如树、竹、花卉、园林等都可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4、应注意出让土地的价钱不得低于本地政府依照国家规定肯定的最低价不然合同无效。
五、在转让合同中应对转让记录的时刻加以约定,并明确合同各方有提交记录资料、踊跃配合记录的义务,
六、应对出让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7、应尽可能规定价金的支付与转让记录同时进行。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设我方为发包方。
一、审查承包方的资质。
除应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情形、施工能力、社会信用、财务情形外,还应该审查承包方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因为这涉及到工程事故责任的分担等问题。
同时还应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定合同。
二、合同中应对下列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两边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查验、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材料供给、设计变更、完工与结算等。
3、下列问题的规定尤其应重视:
1)明确规定合同价款及其计算方式2)保修期的长短,同时应规定支付工程款是留一部份作为保修款,至保修期满后再支付。
3)工程交付的标准。
4)材料设备供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品级、提供的时刻和地址应该具体而且明确。
同时应约定供给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还应约定供给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式
4、应对是不是允许分包进行规定,如允许,则应尽可能规定承包方分包的,分包方须通过发包方的审核。
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五、应对工程的质量品级进行明确规定。
六、应规定:
“施工方在完工后应该在交房同时提交施工技术资料,不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方缴纳工程总价款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以避免承包方在完工后不按时把施工进程中的一些技术资料交给发包方,致使发包方不能申请衡宇产权证书,造成损失。
(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一、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作方的资质、信用等;2)以土地利用权合作方的土地利用性质3)合作方是不是取得了项目开发所需的审批文件
二、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应明确合作方式,是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仍是不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如不成立项目公司,是各方联名开发,仍是有一方或数方隐名参与开发。
如成立项目公司,不论是不是中外合伙、合作经营企业,均需对其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约定;
2)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的,要明确注册资本投入方式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不同的处置对策及相应的责任;
3)以土地利用权入股组成项目公司的,土地利用权须作评估;
4)以筹建处或其它名义合作开发的,须使之成为能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其它经济组织,并明确合作筹建各方的权利义务;
5)合作开发一方以土地利用权作为合作投资的,应办理土地利用人和利用性质的变更记录手续,并明确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责任人;
6)一个地块上合作开发涉及几个性质不同的项目,应别离立项、别离进行审批并办理不同的证照;
7)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应按是不是以开发项目的衡宇为标的别离规定权利义务,投资回报约定分房的,应明确衡宇分派的具体办法;投资回报约定分派利润的,应约定利润的计算和分派方式;
8)在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中,只有合作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作合同,除此之外,均不视为合法有效的合作行为;
9)合作开发合同应约定建筑面积增加时的政府批准手续和增加面积的本钱,增加分担及面积分派方式;
10)合作合同应具体约定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置方式。
11)应付项目的工期进行明确的规定。
12)应对合作各方在合作中的职责进行明确约定。
(四)衡宇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一、前期审查主要有两方面
1)审查拆迁衡宇是不是符合安置补偿条件。
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2)审查签约人是不是为拆迁衡宇的所有人,是不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被拆迁衡宇的大体情形。
包括衡宇土地利用权取得方式,衡宇产权证号码,衡宇的结构、面积、地址、层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迁人家庭结构等。
有附属用房、地下室、附着物的都应列明。
同时对衡宇内用水、用电、供气、通信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设施需动迁的,也要在大体情形中注明。
2)被拆迁衡宇的评估情形。
无论是货币补偿仍是产权调换,为避免拆迁进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形,都应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衡宇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大体因素结合行业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形。
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肯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非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认可。
若是是实行产权调换的,还应按如实际情形标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地址、层次、户型结构、朝向、交付时刻等。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用房地址、面积,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办法等。
5)违约责任。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衡宇搬迁期限、周转房过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还可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五)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一、前期工作
若是我方为出让方,则应该做以下工作
1)办理项目土地利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利用权出让手续;
2)办理项目土地利用权的变更记录手续;
3)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计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办理其他按照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若是我方为受让方,应审查以下内容
1)转让方是不是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2)转让方是不是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土地利用权为出让取得的,衡宇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转让人是不是是项目所有人。
二、合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类政府批文均必需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计划批文等;
2)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3)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数或部份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记录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记录手续;
4)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5)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数或部份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利用的不同情形,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利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之外当事人的,须取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6)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7)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8)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利用年限已开始利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9)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销)售的,应约定转让两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发相应责任的处置方式;
10)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转让的, 应约定:
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钱、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记录手续等。
(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
一、审查对方资质。
二、虽然采购合同能够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实践中必需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3、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1)注意合同的格式,在采购合同中,大多是供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都是固定的,这对供方是比较有利的,若是咱们作为需方来签定此类格式合同,要注意对方提供的合同中有无免去或限制供方责任的条款,若是有,必然要求其说明清楚,尽可能遵循公平原则协商肯定两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产生被动局面。
2)对于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品级、单价、数量等都要详细明确地规定,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查对产品的数量。
3)应对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址加以明确规定。
尽可能规定由销售方送货,将运输进程中的风险留给供货方。
4)应规定定金条款。
待货物交付后再付全款。
5)明确违约责任。
对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品级、交货地址、交货期限、交货方式的变更造成违约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七)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设我方为开发商。
一、前期审查。
除审查对方的信用外,还应注意,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窕瓜凵唐贩康模芡谢褂Φ笔且婪ㄉ枇⒉⑷〉霉ど逃抵凑盏姆康夭薪榉窕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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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明确委托销售房产的位置、类型、面积。
2)应对房地产销售代理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写明是一般代理、独家代理仍是包销。
3)明确代理销售的期限和销售任务,即要写明在多长时刻内销售多少数额的房产。
4)对代理销售方在销售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负担应明确规定。
5)应明确规定佣金的支付方式和时刻。
6)除在代理合同里设奖励条款外还应设定惩罚条款,使代理商加倍明确自已的责任。
7)应明确规定代理销售方的广告宣传必需真实,我方有权对代理销售方的广告进行审查,并具体规定违约发布广告应承担的责任。
(八)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一、前期审查应着重审查购买方的支付能力,对于某些特殊单位还应审查其是不是具有购房资格。
同时我方应取得国有土地利用证和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以避免预(销)售合同被宣布无效。
二、在合同条款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应详细规定预(销)售房的位置、土地利用年限。
2)规定预(销)售房的面积时,应详细说明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基底分摊、公用分摊等,同时应规定相应的误差。
3)应该考虑我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规定房产交付时刻。
同时应规定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
4)规定预(销)售房的价款应说明每平方米的单价。
同时规定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刻。
还应规定购买方如超期未能支付价款后利益的计算方式和超过一按期限后我方有权出售该房产。
5)应要求购买方支付必然的定金,并规定违约后定金的处置方式。
6)应规定产权转移的时刻和方式。
7)应规定购买方购买后房产的利用性质和相关义务。
8)应规定购买方在未取得房产产权前不得将房产抵押、转让,不然后果自大。
9)衡宇质量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应对证量情形、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加以规定。
10)应对房产的附随设施的利用进行规定。
资料总结
一、土地利用权转让(出让合同)
1)海南省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与海南辽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利用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受让方失误原因:
所签联合开发合同实质上是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且出让方签署合同时并未取得土地利用权。
2)中国宝安集团股分有限公司与广东深圳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受让方失误原因:
约定出让土地位置不明确。
3)《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研究》a土地利用权及地上物之大体状况转让合同应载明土地所在方位、四至、面积,原出让合同设定的用途,是不是已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建筑物之占地与建筑面积、用途等,其他与转让价金的肯定有关联的地上定着物如沟渠、路桥和附着物如树、竹、花卉、园林等都可在合同中一一写明。
b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衡宇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如转让人在地上设有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抵押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人未及时缴纳的与土地利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相应承担。
转让人原以土地利用权或地上权与第三人成立租赁关系的,转让后的受让人则应与第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等等。
c如转让人在地上设有抵押权,在转让时主债务未受清偿,因设定抵押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转让人未及时缴纳的与土地利用权和地上物有关的税、费,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相应承担。
转让人原以土地利用权或地上权与第三人成立租赁关系的,转让后的受让人则应与第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等等。
d在转让合同中对转让记录加以约定,并明确合同各方有提交记录资料、踊跃配合记录的义务,甚为重要e但新《合同法》确立了债随地走和优先受偿的原则,若是用地人在转让土地利用权时隐瞒有关工程款支付的事实,就为承包方向土地利用权转让的买受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调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形就会是受让人防范风险的必要手腕。
f在进行不动产交易前,先请律师对有关产权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提供法律意见g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无法使转让人准确判断受让人的支付能力,故所有转让行为都具有潜在支付风险。
由于土地利用权转让合同又属于不动产物权合同,土地利用权一经转让记录,即便转让款尚未付讫,受让人仍可享有不动产物权,转让人只能向受让人主张债权,因此,何时进行转让记录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
4)《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a依照法律规定,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若是在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定国有土地利用权出让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b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利用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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