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本科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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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本科毕业论文
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
□□□□
夜大学函授脱产高自考
学号(准考证号):
010
姓名:
刘强
专业:
法律
年级(高自考不填):
学院:
法学院
完成日期:
2012年4月
指导教师:
张逢太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
状和特点错综复杂,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文试结合心理学、
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黑社会性质
目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4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4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4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
式……………………………………………………………………………………………4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4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4
(1)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4
(2)客观环境因素………………………………………………………………………5
1.家庭教育的缺陷……………………………………………………………………5
2.学校教育的误区……………………………………………………………………5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5
3、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若干建议…………………………………………………6
(一)法律措施……………………………………………………………………………6
1.强制措施……………………………………………………………………………6
2.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6
3.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6
(2)文化措施……………………………………………………………………………7
(三)教育措施……………………………………………………………………………7
参考文献……………………………………………………………………………………8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曾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
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原来的备受关注发展到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变化过早成熟,家庭环境的影响而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
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
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大致如下:
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各种学科作为依据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好奇心强,没有正确认知事物的正确方法。
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加之没有社会经验缺乏是非黑白正确引导或疏于家庭关心教育,往往容易走上歧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对于文学、影视作品中塑造的“黑帮老大”、“古惑仔”等艺术形象,不能正确辨别,反而认为是“讲义气”、“够英雄”,在生活中也进行模仿。
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
2.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
青少年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
由于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孤独感,因此青少年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出现。
3.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
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4.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
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产生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
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有的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要么对其过于迁就、袒护,要么对其不闻不问、放任不管;有的父母已经离异,在单亲家庭中缺乏父爱或母爱,甚至遭到继父或继母的虐待;即使在父母均在履行监护职责的健全家庭中,由于父母感情不和、下岗失业、家庭贫困等原因,也对未成年人的本来就不成熟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学校教育的误区。
现行的教育体制片面强调升学率,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
在学校里,学生会因其不良行为或仅仅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的区别对待、排斥讥讽,动不动就把他们当作反面典型“示众”。
久而久之,自卑心理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
而处于这种年龄段的青少年,性格、思维、行为可塑性大,性格叛逆,辨别能力、控制能力差,本是学做人、学知识的关键时期,一旦过早地走向社会,极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
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若干建议
(一)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1.强制措施。
通过强制措施来惩治一批罪犯,借此来对警示那些未成气候的犯罪分子,但是必须慎用。
慎用强制措施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我认为,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努力缩短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也应该本着重人权,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
给未成年人多争取时间,毕竟他们还年轻,对于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和审理这些过程我们应该开绿灯,省下来的时间让他们早日结束服刑,早日从新开始生活。
2.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
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法律对适用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在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处理,而证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不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其在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方面作用有限。
但是,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使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将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日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最后,再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暂缓起诉,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刑事审判的机会。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但会给未成年人留下前科纪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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