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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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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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
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
保护规划
(报批稿)
二○一五年十一月
前言
(1)
1总则(3)
1.1指导思想(3)
1.2基本原则(3)
1.3总体目标(4)
1.4编制依据(4)
2区域分类(7)
2.1自然保护区(7)
2.2风景名胜区(7)
2.3湿地公园(7)
2.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8)
2.5洪水调蓄区(8)
2.6生态公益林(8)
2.7特殊物种保护区(8)
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10)
3.1自然保护区(10)
3.2风景名胜区(11)
3.3湿地公园(11)
3.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2)
3.5洪水调蓄区(13)
3.6生态公益林(13)
3.7特殊物种保护区(14)
4 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15)
4.1责任主体(15)
4.2监督管理(15)
4.3其他(15)
5区域名录(16)
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报批稿)图集(24)
前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国家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战略决策,旨在构建和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格局,遏制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力促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划定生态红线实行永久保护,体现了我国科学规范生态保护空间管制并以强制性手段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政策导向和决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将其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全面启动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优化调整工作,2013年8月省政府正式颁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了占全省国土面积22.23%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矛盾、生态基底良好与环境污染突出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急迫需求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滞后的矛盾,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安全格局。
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是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妥善处理发展和保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新沂生态环境质量的内在要求。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区域生态功能,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全市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新沂市委、市政府决定编制《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下简称《规划》)。
《规划》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分析和把握新沂市自然生态本底和特点的基础上,共划定了16块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315.19平方公里,占全区国土面积的20.06%,明确了生态红线区域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分类标准、责任主体和监管体制。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1.2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
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科学布局
坚持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提供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目的,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充分考虑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协调发展
坚持遵循自然规律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与保护充分考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确保相互协调与衔接,努力提高发展质量。
(4)控管结合
坚持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明确受保护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以提高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的可行性,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5)相对稳定
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市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和管控级别的调整或者改变,需按有关程序报批。
1.3总体目标
通过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实施,使全市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形成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符合新沂市实际的生态红线区域空间分布格局,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1.4编制依据
(1)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1.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89.3.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1)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5.1)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12.11)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成〔2005〕16号)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
(2)省级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23号)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苏林规〔2012〕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12年2月1日)
《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苏政发〔2014〕20号)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4〕23号)
(3)市级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
《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2005年6月1日)
《徐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2011-2020)》(徐政发〔2012〕39号)
2区域分类
本规划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徐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2011-2020)》、《徐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新沂市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等实际情况,将新沂市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划分出6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见图集。
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定义及划分标准如下:
2.1自然保护区
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3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市、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5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6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7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特殊经济植物种植区与特种水产养殖区等重要生态产业的区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1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
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2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3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3.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5洪水调蓄区
(1)保护分区
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3.6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3.7特殊物种保护区
(1)保护分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4 责任主体与管理体制
4.1责任主体
市政府是对本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负总责。
4.2监督管理
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红线区域年度保护计划或方案、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等,完善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对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估,开展科学研究,优化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考核。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各生态红线区域具体管理机构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4.3其他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报批。
5区域名录
新沂市各类型生态红线区域主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而设立,详见表1。
新沂市总国土面积为1571平方公里,共划定16块生态红线区域,涉及生态红线区域7类,总面积315.1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0.06%。
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48.52平方公里,占总国土面积的3.09%;二级管控区面积266.67平方公里,占总国土面积的16.97%。
详见表2。
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详见表3。
表1新沂市各类型生态红线区域设立依据
序号
红线区域类型
红线区域名称
主要依据
1
自然保护区
新沂骆马湖湿地
自然保护区
①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②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③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
④省政府关于新沂市马陵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30)的批复(苏政复〔2014〕8号);
⑤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2011-2020)的通知(徐政发〔2012〕39号)。
2
风景名胜区
马陵山风景名胜区
3
湿地公园
新沂骆马湖湿地公园
4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徐州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新沂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新沂市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洪水调蓄区
高塘水库洪水调蓄区
阿湖水库洪水调蓄区
沭河洪水调蓄区
沂河洪水调蓄区
老沂河洪水调蓄区
黄墩河洪水调蓄区
新沂河洪水调蓄区
6
生态公益林
马陵山生态公益林
踢球山生态公益林
7
特殊物种保护区
踢球山特殊物种保护区
表2新沂市各类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统计
单位:
平方公里
序号
红线区域类型
红线区域名称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总面积
总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1
自然保护区
新沂骆马湖湿地
自然保护区
31.47
57.01
88.48
5.63
2
风景名胜区
马陵山风景名胜区
6.78
21.62
28.40
1.81
3
湿地公园
新沂骆马湖
湿地公园
9.10
37.45
46.55
2.96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徐州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0.79
18.84
19.63
1.25
5
新沂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0.79
18.84
19.63
1.25
6
新沂市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0.09
9.17
9.26
0.59
7
洪水调蓄区
高塘水库
洪水调蓄区
0
14.95
14.95
0.95
8
阿湖水库
洪水调蓄区
0
7.61
7.61
0.48
9
沭河洪水调蓄区
0
10.15
10.15
0.65
10
沂河洪水调蓄区
0
31.66
31.66
2.02
11
老沂河洪水调蓄区
0
1.18
1.18
0.08
12
黄墩河洪水调蓄区
0
0.91
0.91
0.06
13
新沂河洪水调蓄区
0
3.93
3.93
0.25
14
生态公益林
马陵山生态公益林
0
5.02
5.02
0.32
15
踢球山生态公益林
0
5.24
5.24
0.33
16
特殊物种
保护区
踢球山
特殊物种保护区
0
73.92
73.92
4.71
合计(扣除重叠区域面积)
48.52
266.67
315.19
20.06
注:
生态红线区域存在范围重叠时,重叠区域的面积不重复计算。
根据统计年鉴,新沂市国土面积为1571平方公里。
全市生态红线区域重叠面积共计51.33平方公里,其中一级管控区重叠面积0.50平方公里。
重叠区域统计如下:
①新沂骆马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与徐州市骆马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沂市骆马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沂河洪水调蓄区、老沂河洪水调蓄区重叠面积分别为1.18、9.61(一级管控区0.62)、11.57、0.99平方公里,共计23.35平方公里。
②新沂骆马湖湿地公园与徐州市骆马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沂河洪水调蓄区重叠面积分别为14.06、3.66平方公里,共计17.72平方公里。
③马陵山生态公益林与马陵山风景名胜区重叠面积为5.02平方公里。
④踢球山特殊物种保护区与踢球山生态公益林重叠面积5.24平方公里。
表3新沂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序号
红线区域
名称
主导
生态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总面积
一级
管控区
二级
管控区
重叠
区域
1
新沂骆马湖湿地自然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
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其中,北部核心区范围包括老沂河入湖口附近水位较深的湖区及堰头渔场附近坑塘水面;南部核心区包括北部以大刀湾百亩柳林南侧河道及其西沿线以及塘埂为界,西侧和南部均已新沂市行政边界向陆域推进300米为界,东侧自环湖大道向湖区推进300米;北部缓冲区范围为北核心区外围约150米宽;南部缓冲区范围为南核心区外围150米宽范围。
二级管控区范围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包括北部以S323省道为界,西侧以五墩村-新庄-新兴庄-卢圩村-苗圩村-祠堂村-高场-宋场村连线为界,南部以环湖大道西段、加友村南岸河道西沿线和骆马湖林场中间道路、堰头渔场南侧塘埂和渔歌岛北侧塘埂的东延线、环湖大道东段、新沂市行政边界和大刀湾百亩柳林南侧河道及其西延线以及塘埂为界,东侧以大新庄村-半城村-孙庄-刘庄-加友村-南涧村-小陆庄-孙圩子连线为界。
88.48
31.47
57.01
—
2
马陵山
风景名胜区
自然与人文
景观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包括三仙洞游览区、大龙沟游览区以及花厅遗址游览区北边界、东边界以及风景名胜区北边界和西边界包围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范围为东至249省道、西至禅堂水库以西800米左右、北至五零五渠、南至金斗关水库南岸。
28.40
6.78
21.62
—
3
新沂骆马湖
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系统维护
—
二级管控区范围为西临窑湾镇,北、东两面与棋盘镇、新店镇接壤,南接骆马湖湖区。
46.55
9.10
37.45
—
4
徐州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水源水质
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即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其中,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19.63
0.79
18.84
15.24
5
新沂市骆马湖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水源水质
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即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
二级管控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其中,二级保护区水域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19.63
0.79
18.84
9.61
(0.50)
6
新沂市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水源水质
保护
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开采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二级管控区包括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以开采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的环形区域;准保护区:
徐海路以南、沭河以西、环城南路(G311)以北、新华路以东为界包围的区域以及胜利河以南、黄沭路以西、大桥路以北、沭河以东为界包围的区域。
9.26
0.09
9.17
—
7
高塘水库
洪水调蓄区
洪水调蓄
—
包括高塘水库水面以及周边双塘镇内的丁集村、孟庄村、刘庄村等区域。
14.95
0
14.95
—
8
阿湖水库
洪水调蓄区
洪水调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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