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索具及辅助用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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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索具及辅助用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工索具及辅助用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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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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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起重工索具及辅助用具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起重工索具及辅助用具安全管理。
3手拉葫芦
3.1手拉葫芦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保持各部件状态正常。
3.2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转动部位应灵活;制动器应可靠;链条无断节和裂纹、开焊;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撑点如吊挂用的绳索及支架、横梁、吊环等应结实牢固,其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起重能力相适应。
3.3起吊前应核实重物重量,选择适当吨位的葫芦,禁止超载使用;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3.4操作前应先缓慢起升,待起重链条涨紧后,再全面检查设备及重物的受力情况,要特别注意起重链条是否有扭结现象,发现扭结必须调整好,经检查无异常方可继续作业。
3.5拉链条时应均匀加力,不许猛拉,如果拉不动链条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10吨以上(含10吨)葫芦手拉链允许两人一起拉,其余小吨位只允许一人拉。
严禁用2台或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3.6起吊重物过程中如需暂时将重物悬停,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若需长时间停留,应在重物下方垫上木墩,不得使用手拉葫芦长时间固定吊物,防止自锁机构失灵而发生意外事故。
3.7严禁人员在起吊的重物下工作或活动。
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也不得将重物起吊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
3.8倾斜或水平使用时,要降低负荷50%使用,并注意调整拉链方向,使之顺应链轮方向,防止手拉链脱槽或卡链;水平使用时,还应在拉链入口处加垫承托链条。
3.9使用完后应将葫芦清理干净,转动部位和起重链条润滑好,存放在干燥处。
3.10应对明火作业周围的手拉葫芦链条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割焊而损伤链条。
3.11公司应设置专业维修人员,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解维修。
3.12手拉葫芦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
3.12.1吊钩
a.断面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0%;
b.裂纹;
c.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d.钩口尺寸
e.扭转变形超过10°。
3.12.2起重链条
a.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名义尺寸的10%;
b.环节距伸长量超过3%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5%;
c.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
3.12.3齿轮
a.齿厚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0%;
b.裂纹;
c.断齿。
3.12.4摩擦片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25%。
3.12.5链轮凹槽尺寸磨损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0%。
3.12.6轴与轴承间的间隙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5%。
3.12.7棘轮棘爪和弹簧出现严重磨损或腐蚀。
4千斤顶
4.1千斤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检查,各部件应灵活,无塑性变形及异常情况。
4.2多台千斤顶联合支承同一重物时,要统一指挥,同步上升或下降,并且每台千斤顶的起重量应不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
4.3千斤顶使用时应放在平整坚固的地方,底部应铺垫坚实的垫板以增加支承面积,顶部和物体接触处也应垫上木板,既可防止重物被挤坏,又可防止受压时千斤顶滑脱。
4.4高处或横向使用千斤顶时,为防止滑脱坠落伤人,应用麻绳或铁丝等拴住提手,绑扎在牢靠处。
4.5使用时不得加长手柄长度和超负荷使用,不得超过额定顶升高度。
4.6载荷应与千斤顶轴线垂直,千斤顶的施力点应选择在被顶起物件有足够强度的部位。
4.7起动千斤顶应平稳,有节奏地匀速上升、缓慢下降。
4.8起升重物时应在千斤顶两旁另搭设垫墩以防意外。
垫墩和重物底面的净距应始终保持在50毫米以内,即应随顶随垫。
4.9千斤顶不得长时间受力,顶升到位后应使用垫墩支撑。
5电动卷扬机
5.1卷扬机的固定必须牢固,不得有滑动、倾斜现象。
5.2卷扬机应距吊物15米以上,固定点要求能够承受卷扬机的最大拉力,为使钢丝绳卷入时排列整齐,一般应在卷筒前方布置导向滑轮,导向滑轮与卷扬机的距离应大于20倍卷筒长度;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入的方向与卷筒轴线相垂直,当绳索绕到卷筒两侧时,钢丝绳的偏斜角度不超过15°。
5.3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必须与卷筒有牢固的固定,卷扬机工作至极限时,卷筒上应留有不少于3圈的减载圈。
5.4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制动器、滑轮等有无异常,各部件运转是否良好,机壳应无漏油现象,钢丝绳走向应无割损处。
5.5起吊或拖移重物前,应预先选择好滑车,不允许超过卷扬机的牵引力。
5.6为防止电动机及电器装置淋雨受潮,一般应在卷扬机底座下垫以枕木,并设置防雨棚。
5.7卷扬机停车时,要切断电源,控制器要放回零位。
5.8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卷扬机的构造、性能,掌握操作方法,操作时为防触电,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5.9作业时应由专人指挥和联系,联络信号或手势必须准确,多台卷扬机共同作业时,应统一指挥,同步操作。
6滑轮及滑车
6.1使用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滑轮直径不得小于所用钢丝绳直径的8倍。
6.2滑车固定要牢固,吊钩、吊环等不得有变形、裂纹,滑轮、轴、轴套和夹板应完好,滑轮转动灵活。
6.3滑车的防脱槽装置应可靠,使用时在滑车的根部增加防脱落钢丝绳保护圈。
6.4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或高处作业中,不宜使用吊钩式滑车,应采用吊环式滑车,以防脱钩。
6.5在拉紧状态时,滑车组的上、下滑轮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保持在700~1200mm左右,不得过小。
6.6在穿多轮滑车时,要注意钢丝绳不准扭劲,以防旋转。
6.7固定滑车的上扣子尽量使用双扣,以防滑车旋转。
若使用单扣,可用长铁管等穿过滑车,防止旋转。
6.8滑车在起吊前要缓慢加力,待吊索收紧后,检查有无卡绳、乱绳、脱槽现象,固定滑车和滑轮的地方有无松动现象,检查各项无问题方可作业。
6.9滑车要定期上油、清洗,保养好。
7螺旋扣(平三套,管梭子,花篮螺栓)
7.1使用前检查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情况,润滑应良好。
7.2严禁超负荷使用。
7.3使用前应调整好左右丝杠或左右拉环,禁止超过最大或最小行程。
7.4数台螺旋扣同时使用时,应注意每台平均负荷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各台应同步进行,使物件平稳移动。
7.5施行定期点检制度。
8吊钩
8.1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8.2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8.3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8.4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8.5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8.6吊钩的报废标准:
8.6.1裂纹。
8.6.2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8.6.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8.6.4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8.6.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8.6.6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9吊卡
9.1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9.2严禁超载使用。
9.3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9.4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9.5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9.6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9.7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º。
9.8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吊运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9.9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9.10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º。
9.11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9.12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10卡环
10.1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10.2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10.3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10.4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10.5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10.6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11吊杠
11.1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大吨位吊杠应有证书。
11.2吊杠及其上的吊环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11.3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11.4吊杠的上吊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12钢丝绳吊索
12.1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12.2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5次,并且至少5次中的3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12.3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12.4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12.5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º,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º。
12.6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12.7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12.8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详见《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GB05972-2006》):
12.8.1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12.8.2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12.8.3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12.8.4断股。
12.8.5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12.8.6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13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13.1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13.2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13.3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13.4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13.5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13.6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3.6.1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13.6.2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13.6.3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13.6.4严重弯折或扭曲。
13.6.5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13.6.6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13.7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3.7.1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13.7.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13.7.3吊带出现死结。
13.7.4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13.7.5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13.7.6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14链条
14.1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14.2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14.3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14.4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4.4.1裂纹。
14.4.2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14.4.3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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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工 辅助 用具 使用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