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DOC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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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DOC29页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Ⅰ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构:
省政府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陈慧芳)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孟少华、席本兰)
合法性复核机构:
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
合法性复核岗位:
(合法性复核人员:
刘家城、林国光)
决定机构:
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
决定岗位:
(决定人:
姜榕兴、林作明)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1、受理初审机关—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初审材料,并做好接收材料登记工作;
2、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初审机关,并说明理由;
3、对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初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初审机关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按规定予以受理;
5、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6、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审查岗位职责:
1、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2、对初审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需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部门和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分类汇总;
4、起草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连同初审机关报送材料等移送合法性复核机构审核;
5、经准予行政许可的机构名单及资质等级应当在福建价格信息网或东南价格信息网公布。
(三)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3、在决定书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等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省评估委成员单位集体讨论审议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省评估委成员单位集体讨论审议的,应当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执法部门领导组织省评估委成员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3、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三、办理期限:
根据初审机关集中报送材料时间自行确定受理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自受理初审机关报送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若无法完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工作流程
受理—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公告
Ⅱ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构: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林中)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陈明顺、刘洋)
合法性复核机构: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合法性复核岗位:
(合法性复核人员:
刘家城、林国光)
决定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决定岗位:
(决定人:
姜榕兴、曹海伦)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岗位职责:
初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初审意见栏。
(三)合法性复核职责:
1、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在决定书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单》填写审核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
三、工作时限
申请机构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
初审机关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批机关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若无法完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证书。
四、工作流程: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甲、乙级机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备案(丙级机构)
Ⅲ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构: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受理岗位:
(执法人员:
林中)
审查岗位:
(执法人员:
陈明顺、刘洋)
合法性复核机构:
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合法性复核岗位:
(合法性复核人员:
刘家城、林国光)
决定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决定岗位:
(决定人:
姜榕兴、曹海伦)
二、岗位职责
(一)受理岗位职责:
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岗位职责:
初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初审程序单》,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初审意见栏。
(三)合法性复核职责:
1、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2、在决定书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和申请材料等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批准。
(四)决定岗位职责: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查程序单》填写审核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
三、工作时限
申请人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若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初审机关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审批机关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若无法完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证书。
四、工作流程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国家级证书)--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审批——备案(省级证书)
价格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价格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立案岗位:
(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室、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室、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室、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室、社会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室、价格举报中心执法人员:
董天星、江玲、孙迅、杨榕生、胡继春、刘平等)
调查岗位:
(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室、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室、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室、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室、社会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室、价格举报中心执法人员:
董天星、江玲、孙迅、杨榕生、胡继春、刘平等)
合法性复核机构:
检查分局综合法规室、检查分局案审会、省物价局案审会(查处多收价款50万元以上或情况较复杂的案件)、局法制机构参加局案审会进行复核把关
合法性复核岗位:
(郑凤勇、陈奇、程旭、检查分局案审会成员、省物价局案审会成员、刘家城、林国光)
决定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决定岗位:
(决定人:
姜榕兴、康国义)
二、岗位职责
(一)立案岗位职责:
1、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呈批表》,经主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检查分局长批准;
2、检查分局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检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原稿,送省检查分局综合法规室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一案一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卷内内容和目录依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
1、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主要内容为:
(1)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4)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定性是否准确;
(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9)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2、听证: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局法制机构参加局案审会进行复核把关
(四)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办理期限
对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或投诉件,凡能实施即时处罚的违价行为应在1天之内办结。
须立案处理的违价行为,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对情节简单政策界限明确的一般性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案件6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办结的,需再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做出解释和说明。
举报或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四、工作流程
立案——调查、检查——审理——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行政处罚预告知有关事项及权利(含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对其进行复核——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行政征收职权分解
一、行政征收项目名称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实施机构:
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
征收岗位:
(执法人员:
黄剑男)
二、岗位职责:
征收岗位职责:
(一)接收申请人(缴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等财务信息资料);
(二)审核缴款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缴交价调基金;申请人享受减免待遇的,审核缴款单位在减免价调基金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申报;
(三)审核缴款单位申报缴纳行政征收项目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接收缴款单位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交纳行政征收项目的申请,并转相关岗位审核;
(五)按规定办理缴款凭证的领取、填用、保管、结报、缴销工作,按规定对本岗留存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归档;
(六)定期检查缴款单位价调基金缴交情况;
(七)办理时限为受理当天起5个工作日内。
三、工作流程
接收申请人缴交申请→审核申请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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