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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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试行)
1目的
规范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
●原则上既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又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但经实验室鉴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3工作依据
3.1检验依据包括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目规定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3.1.1相关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
●《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4】5号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70号联合公告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15】249号)
●《关于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质检检函[2012]359号)。
3.1.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联合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定》(AD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民航组织)。
3.1.3相关检验标准
见附录D
3.1.4工作依据的审核、更新
检验监管处适时组织人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标准进行清理、实时更新,确保检验标准是适宜、有效的,并在必要时持续更新,按《文件控制工作标准》(SB191801)执行。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5职责
除依据《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标准》(SB430806),检验监管处、分支机构、通关处、技术中心、科技处、法制处等分别履行相应职责外,各相关单位(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5.1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组织制订检验监管规程文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检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
5.2食检处:
负责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5.3分支机构:
负责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口岸分支机构负责由本口岸出入境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口岸查验。
对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由产地分支机构对出口产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项目实施产地检验监管;口岸分支机构逐批实施危险公示信息核查,并根据贸易合同约定,视情况进行相关品质检验和数(重)量鉴定。
5.4四川局技术中心:
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特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工作;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工作。
6人员要求
6.1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总局统一颁发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
现场检验、监管等执法工作需严格实施双人持证上岗。
6.2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人员应熟知相关安全操作规定,配备足够的查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现场查验的安全操作需求。
7规程要求
7.1受理报检
要求报检人按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程》(RC420301)如实填写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证,货物名称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并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7.1.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A);
b)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c)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7.1.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B);
b)《出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散装货物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不提供);
c)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当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我国相关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等内容发生变更情况时,分类鉴别报告的有效性应重新确认);
d)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如是外文样本,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e)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7.1.3对于企业需反复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报检材料,可根据企业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受理报检时可不要求企业批批提供纸面材料。
7.2审单
7.2.1检务人员在报检环节对报检随附单据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形式审查。
7.2.2施检人员在实施现场检验前按报检批次逐批审核报检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报检材料中货物名称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名称的一致性;
b)对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是否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
c)危险公示标签的编制是否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或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
d)安全数据单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安全性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
—危险标识;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事故排除措施;
—搬运和存储;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物理和化学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处置考虑;
—运输信息;
—管理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7.2.3对报检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检人予以补正。
7.3检验
7.3.1检验依据
a)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b)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c)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d)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e)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至c)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
部分适用标准参见附录D。
当适用标准被修订时,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7.3.2企业资质要求
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7.3.3检验场所要求
开展危险化学品现场检验的场所,应为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
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安全条件审查、批准、许可的,原则上不在该场所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的现场检验。
7.3.4检验内容
7.3.4.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包括安全、环保、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重)量等项目。
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a)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b)产品包装上应加贴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7.3.4.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其包装还应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要求。
7.3.5口岸查验
口岸分支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行查验,进口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E-CIQ抽批规则进行查验(出口大宗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并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
进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总局30号公告要求等。
出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货物包装标记是否与检验检疫证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一致,包装状况是否完好等。
7.3.6现场检验
7.3.6.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7.3.6.1.1检验检疫人员依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逐批现场核查,并填写《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经口岸查验过的内容,现场检验可免于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a)产品信息。
核查包装件中盛装产品的品名、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和浓度范围)、理化性质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b)危险公示标签。
核查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c)安全数据单。
核查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第7.2.2条d)款要求;
d)包装外观。
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e)包装标记。
核查包装标记各要素、尺寸及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f)包装情况。
应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对产品标准中无包装要求的,应核查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口危险化学品,还应核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相关包装要求。
g)其他情况。
核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稳定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核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填充量;核查衬垫或吸附材料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免除与包装相关的核查内容。
7.3.6.1.2根据现场检验情况,确定是否需进一步抽/采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项目、品质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
对需抽/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的,须按照法定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7.3.6.1.3对于经口岸查验,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包装标记等经检验不合格但在口岸无法实施技术整改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确定包装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输和储存的情况下,转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后续整改;
对于入境口岸无法实施现场查验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属于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在包装合格,符合货物运输和存储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可转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验:
a)现场查验设施、设备无法满足查验或取样安全防护要求的;
b)现场无法开启包装或开启包装后包装无法重新封装的;
c)集装箱拼箱,无法掏箱实施全部产品检验的。
7.3.6.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7.3.6.2.1产地分支局检验人员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逐批现场核查,现场填写《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对同时涉及工业用途查验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同时填写《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检验、取样情况,企业代表应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核查内容包括:
a)产品信息。
核查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性质、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是否一致;
b)危险公示标签。
核查中文及外文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c)安全数据单。
核查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第7.2.2条d)款要求;
d)包装外观。
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e)包装标记。
核查包装标记各要素、尺寸及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f)包装情况。
应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对产品标准中无包装要求的,应核查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核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相关包装要求。
g)其他情况。
核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稳定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核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填充量;核查衬垫或吸附材料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
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免除与包装相关的核查内容。
7.3.6.2.2产地分支局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进一步抽/采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项目、品质的实验室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
对需抽/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的,须按照法定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7.3.6.2.3对于公安部门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剧毒化学品,如氰化钾等,应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不实施现场抽样检测,可采取与企业共验或认可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的方式。
7.3.6.2.4对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逐批现场检验鉴定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方式,建立产地与口岸的信息通报机制,产地分支局应及时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监管情况等通报口岸分支机构。
即:
a)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日常检验监管。
对首次出口或者出口产品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负责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初步审核,以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及相关品质项目的抽样检测。
负责建立维护辖区内出口产品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资质)。
b)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出口时,由集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出口散装危险化学品在口岸集货完毕后,口岸施检部门逐批对报检商品的报检单证、危险特性分类检测报告、安全数据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现场检验和数/重量鉴定,具备条件的,取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品质项目检测。
7.3.7抽/采样
7.3.7.1对需要抽/采样送实验室进行成分鉴定和危险特性分类检测的,按照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确定抽样数量和样品数量,并根据产品特性分别按照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液体化工品采样通则》、GB/T6681《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及相应检验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抽/采样。
7.3.7.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抽/采样应在确保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具体危险特性,选取符合安全要求的地点和方式实施抽样,并填写《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安全要求见附录C,所抽取样品按照附录C的要求盛装并传递至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7.3.8实验室检测
应将样品送四川局技术中心或其他指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技术中心及其他指定、认可的检测机构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且生产企业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进出口产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由检验人员在现场完成检测,并按规定填写《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对小批量、专业使用的零星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凭使用方验收报告进行品质验收。
7.3.8.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按照SN/T3074.1~3074.7、SN/T1828.1~1828.16标准或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见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
7.3.8.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成分鉴别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产品标准等规定的方法进行。
7.3.8.3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7.4对HS编码中包含R或S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7.4.1对用作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本工作规程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等安全卫生检验。
7.4.2对仅用于工业用途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在进行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同时,增加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动物饲料及食品、动物饲料添加剂的标签检验内容。
并在检验原始记录“其它检验情况”栏中填写工业用途核查结果。
7.5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如不属《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可不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7.6对用作油漆/涂料的进口危险化学品
在按照《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的同时,增加本工作规程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
7.7进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
在按照有关规定及贸易合同进行品质检验、重量鉴定的同时,增加本工作规程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
对危险公示标签的加贴可视情况免除。
7.8检验原始记录
应详细填写原始记录,记录格式见《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和《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7.9合格评定
7.9.1对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的,经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符合相关规定,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7.9.2对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的,经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均符合相关规定,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7.10不合格处置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四川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执行。
7.11证书出具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产地分支机构经检验合格的应在E-CIQ主干系统中登记结果,不得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分支机构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口岸查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7.12监督管理
7.12.1分支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商品档案,内容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检验监管动态管理信息、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等。
7.12.2分支机构分支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进入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堆放货场等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b)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包装、标签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7.12.3分支机构对企业存在的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上报检验监管处,并严格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高危低报、多危少报、涉危不报”的安全隐患现象,要严厉处置,要重点打击“漏报瞒报、伪报谎报、提供虚假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7.12.4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安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检验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时上报,并通报地方安监部门。
7.13统计数据上报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情况统计人员每月10日之前应按照总局《关于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2]591号)要求,上报全川统计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情况,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情况报检验监管处统计人员。
7.14风险管理
7.14.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统一定为高风险产品。
7.14.2针对不合格批次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防止欺诈的不合格项目的大宗出口商品和重点敏感商品,按照《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8号)规定,做好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
必要时发布警示通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
7.14.3收集国外更新或发布的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四川局网站的化矿栏目及时发布,并对施检人员和企业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7.14.4针对总局下发的涉及辖区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警示通报,检验监管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14.5出口危险化学品退运、召回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程》(RC410801)执行。
7.15制度建设
7.15.1检监处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督查,各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质量自查,认真组织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严格落实整改。
7.15.2各分支机构加强与地方安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检验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检监处,并通报地方安监部门。
8相关文件
8.1《四川局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
8.2《文件控制工作标准》(SB191801)
8.3《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程》(RC420301)
8.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8.5《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标准》(SB430806)
8.7《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程》(RC410801)
注:
应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9相关记录
9.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
9.2《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
9.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
9.4《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
9.5《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9.6《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
附录A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格式范本)
(企业名称)报检的(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桶/袋/箱等)(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从国家进口至中国。
以上报检货物使用的包装、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录B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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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进出口 危险 化学品 检验 监管 工作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