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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文题目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学校名称:
包头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程文
学生姓名:
刘艺璇
学号:
087020547
专业:
法学
入学时间:
2008
论文提纲
一、古希腊的人治与法治论
(一)理论
(二)实践
二、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一)理论
(二)实践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摘要】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关键词】法治;人治;德治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
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
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
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一、古希腊的人治与法治论
(一)理论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
法学界认为那儿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摇篮。
很多人一提到希腊,就联想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和雅典宪法。
如果我们仔细审查那段历史,不难发现当时也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
自梭伦变法之后,希腊趋向法治。
但诸如雅典三十寡头政治的僭主现象,在当时各城邦还是时有发生。
在古希腊的学术界,关于人治法治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尊重法律与尊重智慧,法律统治与智慧统治的相互关系极其优劣良莠问题。
“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崇尚法治的学者。
他建议将最高治权(主权)寄托于“法律”,因为治权者寄托于任何“个人”,都难免感情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
因此“人治不如法治”(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42页注释[1])。
朴素唯物主义者赫拉克利特也赞同法治,他倡导城邦法律,要求“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自己的城垣而战斗一样。
”智者学派中的普罗泰戈拉同样主张保卫法律,但他又主张保卫风俗和传统道德,这可以看作是人治法治结合论的萌芽。
古代原子论者德谟克里特明确提出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主张。
他既告诫人们要遵守法律,又认为“优秀的人本性命定了来发号施令的。
”所以“尊敬法律,官长和最贤明的人是适宜的。
”(见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12、74、88页,北京,商务出版社,1964年版)。
另一智者希庇亚则称法律是统治人类的暴君,这可以说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最早代表。
到了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生时代,上述思想被继承并加以发挥。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因此统治者应该是有知识的治国之才。
他把统治者比作老练的航海专家,而被统治的人民则相当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们都要服从于这个有知识的行家。
他视帝王之术为最尊贵的才能,最高贵的才艺。
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尽致,但他也重视法律,认为僭主政体不依法而依统治者的意志。
他还指示人们前往“只需服从法律的城邦”去。
为了捍卫雅典城邦法律的尊严,履行其认为应该履行的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宁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决也不越狱偷生。
[1]从这一点看,苏氏的法治重于人治。
作为苏氏学生的柏拉图,他受埃及等级制及好友“明君”阿启泰、狄翁的影响,在早期作品《理想国》中勾勒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并表示出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
“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见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255页)到了晚年,由于现实经历的打击(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笔时就从人治转向法治。
到《法律篇》时,他开始认识到“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
但他仍觉得好的独裁者与出色的立法者相结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规则”只能作为“知识”的“第二种替代物”(见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页)。
人治在柏氏心目中还是重于法治的。
可他的得意门生却不赞同这种思想。
亚里士多德从柏氏的法治理论入手,将其第二套治国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
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他提出“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
在《政治学》中他进一步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
他对这一命题加以论证后,又对法治的双重意义加以诠释:
“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但亚氏在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的同时,并没抹杀人们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认为“如果既是贤良政治,那就不会乱法”(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8-171、199、271页)。
他觉得有才德的人执政并由人民监督其依法治理的政体是最理想的。
在这一点上,他与柏氏存在相通之处。
(二)实践
古希腊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理论很快就被征服他们的罗马人所接受。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代。
在共和国初期,罗马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执政官的权力太大。
因此,前462年,护民官阿尔萨要求制定限制执政官治权的成文法,并建议成立一个五人委员会为拟定法律作准备。
前454年,罗马共和国派三人考察组前往希腊考察,研究梭伦法制和收集其他资料。
考察组三年后回国,罗马即于前450年创立了十二铜表法。
罗马自此进入法治社会。
但罗马人的法律制度,只是形式上的“法治”。
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唯有他们才是有充分权力的公民。
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杀死也不算犯罪。
罗马共和国最著名的法学家、柏拉图法治思想的优秀继承人西塞罗留给后人一句名言:
“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说话的执政官”。
他的本意是提高法律的地位,可由于此语的模棱两可,人们在实践中却把其误解为只要执政官是合法的,那么他就可以为所欲为。
(以下部分主要参考程燎原江山著《法治与政府权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因此,不论是共和国的十二铜表法还是西塞罗等政治家为建立平衡政体所作的努力都没有防止罗马共和国的瓦解和帝国的兴起。
公元前43年,西塞罗因反对三巨头之一的安东尼而被推上刑场,一个时代结束了。
前27年,屋大维开创了帝国的历史。
形式上的法治也被彻底的人治所代替了。
在屋大维死后的270年内,人治政体下的贤明君主,数得上名字得只有狄度、纳瓦尔、图拉真、安东尼比阿、马克.奥勒留等几位。
其余的都是有名的暴君。
暴君卡里古拉曾当着众人的面说:
“记住,我有权对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在一次丰盛的宴会上,他对谄媚地问他为何哈哈大笑的两位执政官说:
“因为只要我一点头,你们两人的喉咙就能就割断!
”尼禄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
特拉塞亚受到了惩罚,因为尼禄觉得他长相阴沉,像一个教师爷。
值得一提的是,帝国时代的君主们都以被人们称为“恺撒”而引以为荣。
共和国末期的恺撒大帝历来被人们视为是一名贤君,可这主要是基于他的战功显赫,他的擅断政治也丝毫不亚于帝国时代的上述暴君。
恺撒曾公开发表言论:
“现在人们跟我讲话应当更慎重周到点,应当把我的话视为法律”。
他经常引用欧里庇得斯的一句话:
“如果人必须做坏事,那么为了王权而做坏事是最好的。
”一次,面包师端给客人的面包和端给主人的不同,他竟给面包师戴上脚镣。
这一形象,成为帝政暴君效仿的对象。
帝国时代的法学,由于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往往是屈从于政治的。
卡里古拉一心想废除法学家的研究工作。
他经常恐吓说,老天作证,他要留心不让法学家的任何解释违背他的意志。
一位双目失明的法学家因其家谱中保存着恺撒的谋杀者卡里乌斯的肖像而被尼禄判为有罪。
法学家彭波尼提出设立君主,就应该赋予他一项权力,即他制定的东西均需遵守。
盖尤斯也指出:
“君主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皇帝本人根据法律获得治权。
”这里,他所说的法律是《王权法》。
乌尔比安也相信罗马人民通过该法赋予皇帝最高的权力。
他主张”国王不受制于法律“、“皇帝的决定具有法律的效力”。
帕比尼安以前拥护君主专制的立场,在212年塞维鲁的两位皇子的争权斗争中,他转而反对皇子卡拉卡拉暗杀其兄弟,并拒绝为卡拉卡拉的可耻行为作辩护,结果被其处死,成为政治斗争中的牺牲品。
直到帝国时代结束,罗马才恢复了一些法治气息。
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曾记载了之前的帝国时代末期,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和瓦伦廷二帝告诉地方长官沃伦修斯说:
“统治者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一个应享有至高无上权威的说法:
因为,甚至我们的权威也取决于法律。
而且,事实上,权力应服从于法律对政府而言是最重要的”。
这可能是罗马帝国的皇帝们要求法治的唯一记载
二、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一)理论
在中国先秦时期,思想界一度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
再此,笔者打算从儒、法、墨、道四家入手,对中国历史上这四个影响颇大的学派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述进行分析。
重点在儒家与法家。
人们通常认为儒家主张人治,而法家主张法治。
在笔者看来,并非完全如此。
先从儒家说起,孔子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人治论者。
他曾说:
周文王、武王关于治理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业绩,都记载在书本上。
现在的问题是有没有能够执行文武之道的人,有了这样的人,国家就能治理好,没有这样的人,国家就治理不好。
所以,他的结论是:
“为政在人。
”他还认为“政”、“刑”的效果有限,只有“德”、“礼”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而很多人以此就认为孔子崇尚人治,反对法治。
但我们也不应忘了,孔子还说过: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论语.子路》),他并不是根本不要法与刑。
孟子也被大众视为人治论的代表。
人们经常引用他的一句话: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
(《孟子•滕文公上》),并以此论证他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人治政体。
但他所谓的“惟仁者宜在高位”是建立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
因而他实际上是一个贤人与良法并重的思想家。
荀子是儒家集成大者,他一反孔孟的“人性本善”,提出了性恶论,但由于他提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贤人当政,而不在有无良好的法律,因此也被人们视为人治思想家。
如果我们仔细研读他的文章,就会发现他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充分估计了法对国家统治者的重要。
如”法者,治之端也”;只要具备法治、佐贤、民愿、俗善四个条件就可以称王。
他从法治和人治相辅相成的观点出发,着重阐述了人本思想,“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
”(《荀子.君道》)“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
”(《荀子.王制》)再看法家,法家相信人性本恶并以此构建其法治理论。
管仲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为法治、人治下定义:
“以法役人谓之法治,以人役人谓之人治”,并认为“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虑于法之内也。
动之非法者,所以禁止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管子.明法解》)“上不行法,则民不从”。
(《管子.法法》)“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
(《管子.七臣七君》)认为法律不光只管老百姓。
基于这些言论,故有人视之为世界法治之鼻祖。
[2]管仲一区区齐国之祖,真能称得上这一雅号吗?
笔者认为不是,管仲也说过:
“夫生于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任法》)可见,法律只是君主用来实现“人治”国的一个手段。
法家的后期代表,其法治思想远远逊色于管仲。
但人们仍以商鞅、韩非为例,认为法家主张的是法治。
商鞅的确曾劝告国君要“不贵义而贵法”,“任法而治”,但他也并不根本不要礼与德,他说: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
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私”(《商君书.更法》)。
韩非曾提出一系列“法治”口号,如“以法为本”,“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不务德而务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上法而不上贤”。
(《韩非子.忠孝》)但他和商鞅一样,都难以摆脱管仲法律工具论的影响。
商鞅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修权》),韩非则将“法”视为“帝之具”。
(《韩非子.定法》)由此可见,儒家重人治,也不忽视法治;法家重法治,也不轻人治。
以下,我想简单介绍一下墨家和道家。
墨子提倡“尚贤”、“尚同”,“尚贤”就是推崇贤人之治,这里的贤才不仅要具备孔子要求的“德”,还要拥有墨子补充的“才能”,也就是要德才兼备。
“尚同”就是要求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一,这反映了战国时期的手工艺人、小生产者渴望天下一统的迫切愿望。
墨子的这两项主张都是基于性恶论而产生的。
表面上看,他的思想不被统治者接受,实践却贯彻了他的意图(见《墨子与中国文化》,张守义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76-77页)。
而道家的创始人老子则提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庄子又提出:
“殚尽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议论”。
人们通常将此视为法律虚无论,实则不然。
[3]老庄主张的“道”代替了“法”,而“道”只有通过人才能修成,因此也是一种人治。
自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思想中人治成份比重很大。
(二)实践
中国封建社会一直被大多数现代学者视为人治社会,但事实上,在中国古代,
不仅存在占统治地位的人治,还带有一些法治成分(以下内容主要参见《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祝总斌,《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
先秦法家虽然并非主张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但他们却一向被习惯于人治的人们看作是力主法治的。
秦代将其思想付诸实践,但在当时社会的种种条件下,很难让人们接受。
和罗马共和国一样,秦朝的法律制度也是形式上的法治。
首先,秦始皇超越任何“法”,“独断”一切,自无法制可言。
其次,秦始皇习惯“任心而行”,秦朝中央百官处理政务只有看他的脸色行事,倚“上”不倚“法”。
再次,秦朝虽有对地方官吏的法律约束,但这些条件都概括力不强,类似于《汉穆拉比法典》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此很多律外情况只得让地方官吏另行决断。
最后,由于当时经济不发达,交通闭塞,中央对地方、郡对县的监督控制都十分薄弱,这导致官吏们不同程度地进行人治。
比罗马共和国严重的是,秦还将法推向了一个极端,动辄严刑峻法,赭衣塞路,终于使不甘受专制高压统治的人们揭竿而起,秦只存在了数十年就被推翻了。
秦以后的朝代,吸取了秦亡于酷法的教训,从汉朝采用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之后,人治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主要地位,“明儒暗法”成为维护统治的真实写照。
人们在儒家人治思想的大前提下推行法家的法治,具体表现在:
首先,法律出自皇权,法律维护皇权,法律的权威源于政府权威。
如西汉时,有人责备廷尉杜周不按法办案,只按汉武帝意旨治狱,杜周回答道:
君主的“所是”就是法令(见《儒家文明》,马振铎徐远和郑家栋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其次,司法隶属于行政,没有独立的审判权。
自秦始皇以后,皇帝都喜欢像所罗门、路易九世(中世纪法国国王,不习法律,却以善断而闻名)那样亲自审案(见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1页),如汉光武帝“常临朝听讼,躬决疑事。
”宋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
”第三,贵族官僚地主在法律之上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划分,更是让其出了问题可以逃避责任。
如三国时,曹操马践麦田,按军令他将被斩首,可在众人的劝戒及其私心的作祟下,他竟割发代首,破坏了自己定下的军法。
之后魏律便规定“八议”制度。
宋太祖的爱将李汉超借关南百姓钱财未还,抢民家姑娘作妾,老百姓告到皇宫来了时,这位贤明之主却为之说情(见《中国古代执法断案史话》朱寄云孙庆明金明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1-212页)。
第四,以思想、言词、文字论罪,施行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刑讯逼供。
如唐代时,武则天为排除异己,打击政敌,任用并授意索元礼、周兴、来俊臣等酷吏,滥施刑罚。
明朝的嘉靖,其父生前并非天子,为了正名分,嘉靖违背封建礼制,将他下诏追封为“献皇帝”,并入太庙,对谏阻的大臣大用刑罚。
清朝雍正时,为打击反清力量,大兴文字狱。
不仅如此,中国封建社会对法律的轻视也流露于各种言论中。
在儒家“治人”高于“治法”思想影响下,伦理道德扮演了宗教的角色,人们对它的服从大于对法律的服从,法家式的严刑酷法被看作法律的惟一可能观念,法律是刻薄寡恩、不近人情的,而同态复仇、亲亲为相隐则在“春秋决狱”等非法律的做法下变得合情合理。
西汉的刘安认为“弩虽强不能独中,令虽明不能独行。
”重视“贤者”在治国立法中的作用(见《<淮南子>与刘安的法律思想》段秋关著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4-95页)。
三国时卫觊说:
“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
”(见《魏书•卫觊传》)。
宋代的范仲淹也认为“得贤杰而天下治,失贤杰而天下乱。
”(见曹刚著,《法律的道德批判》,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209页)。
清初纪昀编撰四库全书,在其所收集的古今著作目录中,法律著作只收集了不到十之二三。
他解释说: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所以略存梗概而已。
”(见《韩德培文集》,黄进刘卫翔等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3页)。
在民间,老百姓形成“和为贵”,“忍为上”的厌诉心理,“官司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一场官司十年仇”成为一种信念,重情亲理,“关系网”成了礼拜的对象。
但不可否认,中国封建社会的少许法治成分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
首先,君主和官吏的教育不断加强。
自宋代以来,开始设立“经筵讲读官”,定期向皇帝讲授儒家思想和历代统治经验教训。
其次,制度和法律逐渐周到完备。
皇帝违法,常有群臣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依据进行谏诤,“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再次,儒家关于这方面政治思想的逐渐完备。
如宋儒提出“存天理,灭人欲”、“法者天下之理”,这些言论被视为限制君权的理论武器。
以上三个因素使得秦之后的法治不但没有削弱,而且还在逐渐增强,当然前提是法治必须在人治占主导的大环境下发展与生存。
这种法治显然是脆弱的。
《大清律例》中原有一“律”曰:
“父母在,子孙不许分财异居。
”一日,清帝兴之所至,忽地援笔附“例”曰“其父母需令分析者听。
”就这样,皇帝轻轻一笔,一个法条被捅破了。
因此,中华帝国出现的盛世景象,往往是人治与法治的完美结合。
如闻名于世的大唐“贞观之治“,就是由于唐太宗李世民,带头严于执法。
他曾表示: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
”另外,他还大胆任用房玄龄、杜如晦、魏征、褚遂良等治世之才。
回顾这些历史,可以为我们后面的论述作一铺垫。
【参考文献】
[1]周凤举著《论现代法的精神》,群众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20页
[2]波比K.Y.王《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载《香港法律学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册,2000年,第315页
[3]波比K.Y.王《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载《香港法律学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册,2000年,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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