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docx
- 文档编号:30309031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2.95KB
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docx
《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张民安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二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法国历史上的伟大民法学家
(二)
——法国16世纪至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
张民安
目录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
二、《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三、《布列塔尼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四、法国其他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五、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六、法国17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七、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对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
一、法国旧法时期的习惯法学派
在17世纪和18世纪,虽然大多数学者均将精力放在自然法方面,但是,由于受到16世纪人文主义学者的影响,尤其是,由于受到法国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Dumoulin的影响,某些学者仍然将其精力放在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方面,通过对法国各地尤其是巴黎地区习惯的研究,他们希望能够形成在法国各地共同适用的习惯法,甚至能够形成在法国所有地区共同适用的习惯法。
为了提升法国自身习惯法的地位,他们将这些习惯法等同于“法国法”,认为这些习惯法属于能够在各地甚至整个法国普遍适用的“共同法”(ledroitcommun)、“普通法”(commonlaw)、“共同习惯法”(ledroitcommuncoutumier)。
这就是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l’Écoledudroitcoutumier)。
在将习惯法打造成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共同法”、“普通法”、“共同习惯法”或者“法国法”时,这些习惯法学家普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或者虽然不排斥罗马法的存在,但是,他们也仅仅将罗马法置于最末端的地位。
不过,并非所有的习惯法学家均采取如此毅然决然的态度。
某些习惯法学家虽然高度重视习惯法的地位,但是,他们也希望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以便形成能够在整个法国共同适用的“法国法”。
而某些习惯法学家同时就是罗马法学家,他们既研究习惯法,也研究罗马法,在将法国的习惯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同时,他们也将罗马法系统化和体系化。
因为同时重视习惯法和罗马法,因为同时重视习惯法和罗马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因此,他们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将习惯法和罗马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因此构造出浑然一体的法国法。
在民法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过程当中,法国17世纪和18世纪的习惯法学派功不可没,除了在其民法著作当中将法国当时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习惯、惯例进行了系统化和体系化的整理之外,他们也在法国率先吹响了法典化的号角,为法国立法者在19世纪初期制定民法典做好了理论上的铺垫。
所谓习惯(Coutumes),是指习俗(l'usage)已经确立的法律和人们通过长久的传统(unelonguetradition)所保有的、没有书面表现形式(sansécrit)的法律。
人们将习俗所确立的法律和通过长久的传统所保有的、没有书面表现形式的法律称为习惯法(ledroitcoutumier)。
在17世纪和18世纪,法国某些地区在民事领域适用习惯法,习惯法是这些地区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这就是所谓的习惯法地区(payscoutumier),诸如法国的奥尔良(Orléans)、巴黎、布列塔尼(Bretagne)等。
在这些地区,由于人们对其应当遵守的习惯法有哪些存在极大的争议,因此,习惯法在内容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
为了解决人们之间所存在的此种纷争,法国国王查理七世(leroiCharlesVII)在1453年颁布敕令(éditdeMoritit-lez-Tours),要求法国各省议会所属的委员会(commissaires)采取措施,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收集、汇编并且通过书面方式出版。
该敕令第125条明确规定:
本王国所有地区的习惯(lescoustumes)、风俗(usages)和特色(styles)均需以书面方式汇编出版。
不过,国王查理七世的此种敕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许多地区并没有按照该敕令的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惯予以汇编出版,或者虽然按照该敕令的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汇编出版,但是,在查理七世在位时,它们并没有完成此种任务,而是到了16世纪时才完成此种任务。
换言之,法国大多数地区的习惯收集、汇编和正式出版,是在法国国王路易斯十二世(roiLouisXII)在位时完成的。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法国某些地区是在国王颁布了此种敕令之后才开始按照敕令的要求收集、整理和通过书面方式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汇编出版,但是,并非所有的地区均是如此。
事实上,在查理六世颁布其敕令之前,法国某些地区就已经开始收集、整理和通过书面方式出版所在地区的习惯,或者虽然没有通过书面方式,但是,人们通过手稿、手抄本的方式将其所收集、整理的习惯公开,例如法国布列塔尼地区就是如此。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法国某些地区按照国王敕令的要求将所在地区的习惯收集、整理、汇编和出版,他们所汇编、出版的习惯往往是被称为一般习惯(lesCoutumesgénérale)的习惯,不包括地方习惯(lescoutumeslocales)。
所谓一般习惯,是指在法国某一个地区被人们广泛适用的习惯。
所谓地方习惯,则是指在法国某一个地区仅为少数人所适用的习惯。
二、《巴黎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巴黎地区,人们在1510年完成了这一地区习惯的收集并且将其汇编在一起出版,这就是《巴黎习惯》(LaCoutumedeParis)。
《巴黎习惯》在性质上是巴黎地区民事法律的汇编(lerecueildesloisciviles),它所规定的所有内容均为民事法律方面的内容(lesmatièresciviles),既不包含公法的内容,也不包括刑法的内容。
《巴黎习惯》所汇编的习惯属于巴黎地区的一般法律规范,除了能够在巴黎地区适用之外,有时也能够在法国其他地区得到补充适用,这就是,如果其他地区不存在某种习惯,则巴黎地区的习惯能够在这些地区适用。
(一)《巴黎习惯》所规定的内容
在1580年和1605年,人们分别对《巴黎习惯》进行过两次修订。
修订之后的《巴黎习惯》共16编362条,其中的第一编为“封地”,对封地领域的习惯做出了介绍,第二编为“征收年贡的土地和领主权”,对地租缴付领域的习惯做出了介绍,第三编为“动产财产和不动产财产”,对动产和不动产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四编为“剥夺占有之诉”,对剥夺非法占有人占有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五编为“动产质押之诉和不动产抵押之诉”,对动产质押和不动产抵押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六编为“时效”,对时效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七编为“祖产的收回”,对祖产收回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八编为“判决、执行和假执行”),对司法裁判活动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九编为“地役权和鉴定专家提交的鉴定报告”,对地役权和地役权评估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编为“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制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一编为“妻子对亡夫遗产享有的权利”,对丈夫死亡之后生存妻子继承亡夫遗产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二编为“贵族和平民的监护”,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三编为“赠与和夫妻双方之间的互赠”,对一般赠与和夫妻双方互赠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四编为“遗嘱和遗嘱的执行”,对遗嘱和遗嘱执行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五编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的继承”,对家庭成员之间遗产继承领域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第十六编为“拍卖”,对拍卖活动当中的习惯做出了阐述。
(二)习惯法学家对《巴黎习惯》做出的评注
在法国,自汇编出版之日起,《巴黎习惯》就受到习惯法学家的高度重视,无论是16世纪的习惯法学家还是17世纪、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均对其做出过评注(commentaires),例如,法国16世纪的著名习惯法学家CharlesDumoulin就对《巴黎习惯》做出过评注。
再例如,法国17世纪的著名习惯法学家ClaudedeFerrière也对《巴黎习惯》做出过评注。
通过他们的评注,《巴黎习惯》的内容逐渐得到补充、完善并因此走向系统化和体系化。
在18世纪,虽然法国著名民法学家Pothier没有单独对《巴黎习惯》做出过评注,但是,在其《奥尔良习惯》当中,在讨论奥尔良地区的习惯时,他会经常将该地区的习惯与巴黎地区的习惯进行对比,因此,他也会经常援引《巴黎习惯》的规定。
(三)《巴黎习惯》的影响力
在法国“共同习惯法”形成的过程当中,甚至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形成过程当中,《巴黎习惯》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方面,在法国“共同习惯法”形成的过程当中,《巴黎习惯》起到了核心作用,因为,在对法国其他地区的习惯做出评注、研究时,习惯法学家们往往都会在其学术著作当中援引巴黎地区的习惯,在将其他地区的习惯同巴黎地区的习惯进行比较(comparaison)的同时,他们试图让其他地区的习惯与巴黎地区的习惯趋同(rapprochement);在其他地区的习惯与巴黎地区的习惯存在冲突时,他们趋向于选择巴黎地区的习惯而放弃所在地区的不同习惯;在其他地区不存在巴黎地区存在的某种习惯时,他们趋向于适用巴黎地区的习惯,而不是主张适用罗马法。
另一方面,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形成过程当中,《巴黎习惯》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制定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时,法国立法者将《巴黎习惯》当中的大量法律条款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当中,尤其是将《巴黎习惯》当中有关物权(lesdroitsréels)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当中,诸如:
有关地役权(servitudes)、视野地役权(vues)、相邻分界共有权(mitoyenneté)以及围栏设置方面的法律条款,等等。
此外,法国立法者也将《巴黎习惯》当中有关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某些法律条款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当中。
因为这样的原因,后世民法学者普遍认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具有调和性的特点,因为它调和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法之间的关系,是习惯法和罗马法共同作用的产物。
三、《布列塔尼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法国,除了《巴黎习惯》的影响力巨大之外,《布列塔尼习惯》(CoutumedeBretagne)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布列塔尼习惯》在法国的影响力甚至要比《巴黎习惯》的影响力更大。
一方面,《布列塔尼习惯》的历史要早于《巴黎习惯》,另一方面,不同时期的民法学者均不遗余力地对《布列塔尼习惯》表示关注,对其做出评注、研究,即便是到了19世纪末期,仍然有少数民法学者对其表示关注。
(一)《布列塔尼习惯》的搜集、编纂和出版
在历史上,人们何时开始收集、汇编法国布列塔尼地区的习惯,是什么人开始收集、汇编法国布列塔尼地区的习惯,人们所收集和汇编的习惯究竟是布列塔尼哪一个地区的习惯,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
事实上,这些问题仿佛成了无头案,没有人能够做出准确的、让人心悦诚服的回答。
不过,人们普遍认为,《布列塔尼习惯》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人们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虽然人们无法准确地说出《布列塔尼习惯》是何时面世的,但是,人们普遍认为,至少在14世纪,《布列塔尼习惯》就已经面世,因为在14世纪,人们已经在众多的城市发现了《布列塔尼习惯》的手稿、手抄本(manuscrits)。
换言之,在法国查理七世国王颁布敕令之前,法国布列塔尼地区就已经将其所在地区的习惯收集和汇编好,并且通过手稿、手抄本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
在法国,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著名学者、法学教授MarcelPlaniol在1896年出版了《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LatrèsanciennecoutumedeBretagne)。
在该著作当中,Planiol认为,《布列塔尼习惯》的手稿首次面世的时间是1341年。
不过,人们普遍认为,《布列塔尼习惯》的印刷本首次面世的时间是1480年,因为在这一年,人们正式在巴黎印刷出版这一著作。
此后,《布列塔尼习惯》先后在巴黎之外的地区被人们印刷出版。
在《布列塔尼习惯》于1480年正式出版之后,人们分别在1539年和1580年对其进行过两次重大修改,并且从1580年开始,人们开始将《布列塔尼习惯》称为《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TrèsanciennecoutumedeBretagne)。
《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内容众多,除了涉及民法的内容之外,还涉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之所以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是因为民事习惯、民事法律规范要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产生。
不过,人们既不能够因此认为,《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在性质上是民事诉讼法而不是习惯法、民法,也不能够因此认定,《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在性质上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法院裁判汇编(assemblagededécisionsjuridiques),因为一方面,《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在性质上属于民法领域的习惯,其目的在于解决人与人之间在民事领域的纠纷、冲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平、稳定,另一方面,《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是一部习惯方面的著作(livre),它由不同的章节所组成,每一章节均有不同的条款和内容。
事实上,《布列塔尼习惯》的章节众多,共有355章,对各领域的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布列塔尼习惯》所规定的内容
在1896年的《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当中,MarcelPlaniol认为,《布列塔尼习惯》所规定的习惯包括九个方面:
其一,有关司法审判活动方面的习惯,诸如司法机关运行方面的习惯、法官裁判方面的习惯以及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方面的习惯,等等。
其二,有关诉讼类型方面的习惯,诸如妻子对亡夫遗产(douaire)享有权利方面的诉讼习惯、关于不动产占有诉讼方面的习惯、关于祖产收回(retraits)方面的习惯以及关于诉权一般理论方面的习惯。
其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习惯,也就是,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习惯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管理方面的习惯。
其四,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习惯。
其五,关于各种各样的特殊程序方面的习惯,诸如宣告精神虚弱者方面的习惯。
其六,家庭和继承方面的习惯,诸如结婚条件方面的习惯,尤其是关于女人没有结婚能力方面的习惯。
其七,关于年贡缴付方面的习惯。
其八,关于农业领域的习惯,尤其是关于牲畜方面的习惯,关于田野管理方面的习惯,等等。
其九,关于法官判决强制执行方面的习惯,也就是强制执行手段方面的习惯,诸如契约方面的强制执行,不动产抵押方面的强制执行,无行为能力人的强制执行力,等等。
(三)《布列塔尼习惯》的影响力
同《巴黎习惯》相比,《布列塔尼习惯》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它不像《巴黎习惯》那样仅仅对民事领域的习惯做出了规定,除了对民事领域的习惯做出了规定之外,它还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习惯做出了规定。
不过,在法国旧法时期,无论是《布列塔尼习惯》还是《巴黎习惯》均是法国最具影响力的习惯汇编,因为,就像大量的习惯法学家对《巴黎习惯》做出评注一样,在《布列塔尼习惯》出版之后,大量的习惯法学家和民法学家均对其做出评注,使其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除了借此推动布列塔尼习惯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之外,他们的做法也由此推进了法国所有习惯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为18世纪的“法国法”和“共同习惯法”的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除了笔者将要在下面的内容当中介绍的一些学者对《布列塔尼习惯》做出过评注之外,从16世纪开始一直到19世纪末期时止,还有大量的习惯法学家和民法学家对《布列塔尼习惯》做出过评注。
例如,在17世纪末期和18世纪初期,布列塔尼议会议员、法学家PierreHévin就出版过多部学术著作,对《布列塔尼习惯》做出评注。
在1682年,他出版了《布列塔尼一般习惯研究》(ÉtudessurlesCoutumesgénéralesdeBretagne),对《布列塔尼习惯》进行了详细研究。
在1734年,他出版了《布列塔尼习惯查考和评论》(ConsultationsetobservationssurlaCoutumedeBretagne),对《布列塔尼习惯》进行了详细的评论。
在1736年,他出版了《关于布列塔尼习惯和封建法律的问题与评论》(QuestionsetobservationsconcernantlesmatièresféodalesparrapportàlaCoustumedeBretagne),对《布列塔尼习惯》所规定的封建法律做出了评述。
再例如,在1702年,RenédelaBigotière出版了《布列塔尼习惯评注》,对《布列塔尼习惯》做出评注。
在该著作当中,作者将《布列塔尼习惯》等同于法国法的法学阶梯或者法国法的法律制度。
同样,在1737年,布列塔尼议会议员MichelSauvageau也出版了《布列塔尼习惯》(CoutumesdeBretagne),对《布列塔尼习惯》所规定的法律条款做出了清晰解释,说明这些法律条款所具有的真实含义,以便人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条款。
还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到了19世纪末期,《布列塔尼习惯》仍然没有从人们的视野当中消失,某些民法学者仍然对其做出研究。
最典型的范例是MarcelPlaniol,在1896年,他出版了《古老的布列塔尼习惯》,对《布列塔尼习惯》做出评注,已如前述。
四、法国其他地区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17世纪和18世纪,巴黎地区的习惯和布列塔尼地区的习惯当然属于法国当时最具影响力的习惯,除了在巴黎地区和布列塔尼地区得到适用之外,它们还会在法国其他地区得到适用;除了巴黎地区和布列塔尼地区的习惯法学家、议会议员会对这些习惯做出评注、研究之外,法国其他地区的习惯法学家也会对这两个地区的习惯做出评注、研究,已如前述。
不过,在17世纪和18世纪,巴黎地区的习惯和布列塔尼地区的习惯并非是当时仅有的两种习惯。
事实上,在当时的法国,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的习惯,没有哪一个地区没有自己的习惯,这就是习惯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在17世纪和18世纪,除了影响力最大的巴黎习惯和布列塔尼习惯之外,比较有名的习惯还包括:
法国奥尔良地区(Orléans)的习惯、法国奥弗涅地区(Auvergne)的习惯和法国讷韦尔地区(Nivernais)的习惯。
它们均因为某些著名学者对其做出评注而闻名。
(一)《讷韦尔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1453年之前,虽然法国讷韦尔地区存在习惯,但是,人们并没有将其收集、整理和汇编在一起并因此形成类似于《巴黎习惯》和《布列塔尼习惯》一样的《讷韦尔习惯》(CoutumedeNivernais)。
在1490年,法国讷韦尔地区的JeandeBourgogne首次将这一地区的习惯加以整理并因此形成书面的《讷韦尔习惯》。
不过,法国16世纪的著名学者、习惯法学家GuyCoquille认为,JeandeBourgogne出版的《讷韦尔习惯》不能够看作类似于《巴黎习惯》和《布列塔尼习惯》一样的法典化的习惯汇编,因为他的《讷韦尔习惯》欠缺足够的庄重性,即便JeandeBourgogne声称其编纂的《纳韦尔习惯》具有权威性,但实际上,他的《纳韦尔习惯》并不具有权威性。
在1534年,法国纳韦尔地区才真正出现了具有权威性的《纳韦尔习惯》。
在法国,《纳韦尔习惯》所规定的内容同《巴黎习惯》和《布列塔尼习惯》所规定的内容大同小异,诸如:
诉讼和诉权方面的习惯,年贡缴付方面的习惯,赠与方面的习惯,未成年人监护和财产管理方面的习惯,祖产收回方面的习惯以及继承和时效方面的习惯,等等。
不过,《纳韦尔习惯》也包含了《巴黎习惯》和《布列塔尼习惯》所不曾有的习惯,例如,《纳韦尔习惯》对财产没收领域的习惯做出了说明。
再例如,《纳韦尔习惯》对旅馆从业者所遵循的习惯做出了说明,等等。
在法国,《纳韦尔习惯》之所以能够在法国众多地区的习惯当中脱颖而出,其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法国众多有影响力的习惯法学家对其做出过评注和研究。
其中最著名的一位习惯法学家当属法国16世纪的GuyCoquille。
在1590年,GuyCoquille出版了《讷韦尔国和公国习惯》,对《纳韦尔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评注。
在1864年,M.Dupin对GuyCoquille的《讷韦尔国和公国习惯》做出了修改,将其书名改为《纳韦尔习惯》,实际上就是对《纳韦尔习惯》所做出的新评注。
其二,《讷韦尔习惯》所收集的习惯是法国南部省份的习惯,是法国当时众多习惯汇纂当中最具有一般性(plusgénérales)、最具有全面性(pluscomplètes)的一部习惯汇纂之一,足以与法国当时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巴黎习惯》媲美。
因为这样的原因,《讷韦尔习惯》被习惯法学家称为一般习惯法。
(二)《奥尔良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1509年,法国奥尔良地区的人们首次以书面形式将该地区的习惯加以整理、汇编并且以正式出版物的方式出版了《奥尔良习惯》(laCoutumed'Orléans)。
在1583年,人们对第一版的《奥尔良习惯》进行了修改、革新并因此出版了新的《奥尔良习惯》。
《奥尔良习惯》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有关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权利方面的习惯,有关封地方面的习惯,有关征收年贡土地和领主权方面的习惯,有关地役权方面的习惯,有关夫妻生活共同体方面的习惯,有关公司方面的习惯,有关亡夫遗产方面的习惯,有关祖产收回方面的习惯,有关时效方面的习惯,有关赠与和遗嘱方面的习惯,有关拍卖和占有方面的习惯。
在法国,《奥尔良习惯》原本没有什么影响力,从其正式出版之日起一直到18世纪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学者对其表示关注,但是,到了18世纪,情况则完全不同,《奥尔良习惯》一夜之间爆红,因为在18世纪,法国奥尔良大学的两位著名学者、民法教授Pothier和MichelPrévotDelaJannès对其做出评注,这就是他们在18世纪出版的著名民法著作《奥尔良习惯》。
除了Pothier和MichelPrévotDelaJannès对《奥尔良习惯》做出过评注之外,其他学者很少对其做出评注。
当然,有这两位大名鼎鼎的民法学者对其做出评注就足矣,因为这两位学者在18世纪的法国地位是如此之高,尤其是其中的Pothier更是鹤立鸡群、无人能望其项背,他们对《奥尔良习惯》所做出的评注本身就说明,《奥尔良习惯》在法国当时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
(三)《奥弗涅习惯》的编纂、出版和评注
在1510年,AntoineDuprat首次将法国奥弗涅地区的习惯收集、整理并以书面方式出版,这就是著名的《奥弗涅习惯》(laCoutumed’Auvergne)。
在1550年,人们对《奥弗涅习惯》做出修订之后再次将其出版。
同《巴黎习惯》不同,《奥弗涅习惯》除了包括民事领域的习惯之外还包括刑法和诉讼法领域的习惯。
这一点让《奥弗涅习惯》能够同《布列塔尼习惯》进行比较,因为《布列塔尼习惯》当中也包括刑法和诉讼法领域的习惯,已如前述。
在《奥弗涅习惯》当中,民事领域的习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诸如:
遗嘱继承领域的习惯,未成年人领域的习惯,赠与、嫁妆和婚姻领域的习惯,时效领域的习惯,财产转让领域的习惯,树枝修剪、通行和其他地役权领域的习惯,等等。
在法国,《奥弗涅习惯》之所以能够在法国众多地区的习惯当中脱颖而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众多的习惯法学家均对其做出过评注。
例如,在1784年至1786年期间,法国18世纪的习惯法学家Guillaume-MichelChabrol就出版了四卷本的《奥弗涅省一般习惯和地方习惯》(Coutumesgénéralesetlocalesdelaprovinced'Auvergne),对《奥弗涅习惯》做出了详细的研究。
在该著作当中,Guillaume-MichelChabrol明确指出,CharlesDuMoulin、JulienBrodeau(1585-1653)和Jean-MarieRicard(1622-1653)等16世纪和17世纪的著名习惯法学家均对《奥弗涅习惯》做出过评注。
五、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张民安 法国 历史上 伟大 民法 学家 16 世纪 18 习惯法 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