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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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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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
青海省S312线珍称公路B标
(K5+000-K8+800)
质
量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S312线珍称公路B标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一年八月
中铁十八局集团三公司S312线珍称公路B标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多创名牌,多出精品,现根据国家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结合贯彻实施ISO9001:
2000标准关于对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策划要求及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以保证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注重施工过程控制,强化创优措施,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监督手段,使工程质量处于全过程管理状态,快速、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属企业法规,适用于本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项目部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质监人数可据实际所需确定,切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健全机构,配足人员,必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级行政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领导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组长:
张金彦
副组长:
邹元红范所彬
成 员:
陈红彪邱建庭张继良刘邦彦魏东升张立志
霍艳华朱广泉
第七条质监(检)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一定施工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经验,经培训合格、经有关部门正式任命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监(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应征得项目部安质部门同意。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第八条质量教育。
各级要坚持“质量建企”的方针,坚持“大工程创优质,小项目出精品”理念,对员工、劳务人员进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法规;严守设计标准,严守操作规程,严用合格产品,严格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和“质量月”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高度的质量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义务,做到依法施工生产。
第九条技术培训。
每项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特点,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做好各类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员工学习规范、规程、验标和操作技术规程,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前,必须向员工进行技术交底(交任务、交施工方法、交质量标准等)。
施工中,进行“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成果的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工程质量的科技含量。
第十条加强计量、试验管理部门和现场试验室的建设,按有关规定做好计量、试验工作。
各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配齐计量和测试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在工作过程中加强统计技术的应用,确保分析全面准确,改进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开展QC小组活动的规定,对列入创优规划的项目、重难点工程项目必须组织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本着“小、实、活、新”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并鼓励开展“创新型”QC小组活动。
二、公司每年召开一次QC小组成果发表会。
对优秀QC小组成果的评审,采取成果材料评审与工程实物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即现场工程质量与成果材料不符者,不能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第十三条坚持标准化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内控标准,制定管理和施工工艺标准。
各级人员对每项工作都要认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运用标准,达到标准,克服随意性。
第十四条内业资料。
各单位要重视各项原始记录的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类、存档工作。
原始记录包括:
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开竣工报告、工程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定位复测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质量评定记录,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合格证,原材料检验单、试验报告单、砼施工日志,历次质量检查及讲评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及与工程有关的声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强化企业质量自控能力
一、各单位要贯彻执行ISO9000系列标准,将贯标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规定,做到“做我所写,记我所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二、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质监(检)员及其他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符合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六条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承建的工程负主要领导责任。
工程项目部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部班子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部的人员素质、内部机构,必须满足工程和技术要求。
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
实行施工质量逐级负责制,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施工质量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技术责任,而且要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企业法人代表、委托法人代表、队级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质监(检)人员、计量测试人员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技术责任。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质量责任
一、项目经理对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各种制度,认真落实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目标和计划,针对工程特点,组织编写本工程《工程质量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制定创优规划及质量目标管理和技术保证措施。
三、组织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督促指导开展QC小组活动,组织质量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整改措施。
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责令返修或返工。
四、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文明施工,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五、依法分包工程,依法使用外部劳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严格监管其工程质量。
六、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效益的关系,组织均衡生产,当三者发生矛盾时,要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七、对工程质量事故和出现的不合格工程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
一、协助项目经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规划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组织项目部(分公司)有关部门制定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创优活动,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二、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
对违反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程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三、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和QC小组活动,总结交流QC小组活动经验和成果材料的编写。
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织攻关。
四、加强对工地实验室和计量等质量基础工作的领导,督促正确使用和管理检测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科学试验。
五、组织参加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六、组织填记各种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负责组织技术、质量档案的整理工作。
七、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不合格工程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部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树立“质量兴企”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适时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积极推行QC小组活动,适时组织QC小组成果发表会,及时跟踪国内外质量管理信息,向领导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及策划依据。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创优规划,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四、对施工生产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工程质量监察(检查)权和一票否决权,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负责工程质量奖惩事宜。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组织并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质量管理体系中主管程序的指导检查。
认真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实施方案,督促各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下发质量检查通报。
七、负责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
八、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等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停工,并有权实施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其他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有直接监督检查的责任。
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领导要求编制质量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创优规划、质量目标和质量改进措施,定期审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督促指导建立各项制度、措施,指导兼职检查人员的工作。
审查有关保证质量的措施和检查已完工工程质量,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签证验工计价报表。
负责隐蔽工程的自检工作,并邀请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四、参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预验、最终检验及验收交接工作。
五、深入施工现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的情况及时纠正,必要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见附表)。
遇有严重影响质量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报领导处理。
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六、总结施工质量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总结报告。
七、加强与监理单位的联系,配合协调搞好工程质量监理检查,及时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主动争取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
八、各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
1、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3、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验工计价时对工程质量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者。
第二十二条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各自实际承担的实际工作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检查
开工前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符合基建程序,已签订承包合同;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核并依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
3、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已进行,并符合要求;
4、各种技术交底工作已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已编制作业指导书;
5、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能够满足工程质量需要;
6、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检查
施工中应对以下工作经常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1、施工测量及放线正确,精度达到要求;
2、按照图纸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3、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完善,记载真实;
4、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
6、砼、砂浆试件及土方密实度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和验收,试件组数及强度符合要求;
7、工班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有交接记录;
8、工程日志簿填写要符合实际。
第二十五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一、隐蔽工程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
二、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家、部颁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并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检人员办理。
三、隐蔽工程未经质检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四、隐蔽工程经质检人员检查合格后,邀请质量监理复查签认。
五、发现与设计不符,本级质检人员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可邀请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六、质检人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同级技术人员代检签证,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事后应请质检人员补签认可。
七、隐蔽工程检查证,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
第二十六条工程队质量“三检制”
自检。
分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
工班长在每日收工前进行一次自检,做出记录,工后讲评。
互检。
指同一工种或多工种之间,由工程队组织不定期相互检查,主要是互相观摩,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技术,达到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交接检。
指同一工种的多班制上下班之间或工种的上下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
由队(跨队由项目部)组织交接,各工班应做到质量不合格不交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检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处理情况由队质检员及时记入施工日志,并限期纠正。
第二十七条定期质量检查制
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部每月、工程队每周组织一次定期检查,由单位主管工程的领导主持,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质量检查评定制度
一、项目部、队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等级评定。
二、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三、各级检验评定的具体分工:
分项工程由施工队负责,分部和单位工程由项目部负责。
四、公司和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验标》要求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验工签证制度
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未经质量检查、监理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拨款。
第三十条竣工检查
竣工检查内容及要求是:
1、是否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是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是否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评定文件;
4、是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复查上述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监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和规范,使用检测仪器,如:
回弹仪、砼超声波检验仪、砼厚度测定仪、钢筋扫描仪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做到依据标准、规范要正确,使用仪器先进,检测方法要科学,检测结论要真实可靠。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位置错误,不符合设计要求,达不到《验标》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视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建设部[1997]63号文《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
一、重大质量事故。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低劣,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
经整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返工处理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者。
三、整修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不列入质量事故,但应将产生的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及工程缺陷记入工程日志及有关竣工资料中,引以为戒。
四、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在明确各方责任后,按规定上报。
对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上级裁决。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分析和界定,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6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建设单位。
两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3、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整改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单位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时,上级主管部门应下发催交事故报告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若仍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派人进行事故调查或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事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总公司会同集团公司共同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单位调查处理。
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分不放过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人酌情处理。
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者,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凡发生危及铁路及铁路行车安全的质量事故和因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由单位领导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事故。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
4、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或试件不合格、不上报。
第七章工程创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创优活动是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围绕争创优质工程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
创优活动是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创新模式,是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创优活动按优质工程规模区分有工程项目创优和单位工程创优。
第三十七条创优活动要根据国家、省(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四级制定的优质工程评定规模、评选标准,选择符合评审规模的工程项目,按优质工程标准有计划地开展创优活动。
第三十八条创优活动的管理原则:
有计划、有目的创优;全员、全企业、全过程创优;开展活动与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紧密结合,注重科学管理。
未列入创优计划且在施工中、竣工后未经集团公司安质部门检查、验收不予评选集团公司以上优质工程。
第三十九条创优活动应联合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创优,充分发挥协作力量,使创优活动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创优计划
公司应认真制定创优规划和年度创优计划。
定期创优规划一般结合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创优规划应于每年年初下达,并同时报集团公司。
对各单位申报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各单位根据省(部)、国家有关规定,在集团公司协助下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铁道部、天津市优质工程,由集团公司统一报铁道部和天津市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创优
工程项目创优规划是工程项目创优的全面规划,凡是计划创优的工程项目均应制定规划并在实施中加以完善。
创优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2、创优目标;3、创优措施。
第四十二条单位工程创优
单位工程创优的关键,一是施工人员全员参加,二是做好施工准备到竣工验交的全过程管理。
单位工程创优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单位工程创优领导体系;
2、制定单位工程创优目标;
3、制定单位工程创优措施。
第八章优质工程申报、评审
第四十三条申报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分别按中施企协字[2001]03号《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申报省(部)级优质工程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申报总公司优质工程按中铁建安质[1999]164号文件中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优质工程的评审按公司安质[2002]79号《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工程质量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企业内部奖优罚劣制度,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奖惩原则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质量处罚以教育为主,对质量事故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奖励、罚款原则上均不重复进行。
第四十九条优质工程奖。
为鼓励各单位多创优质工程,公司将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优质工程,按公司有关规定施奖。
各单位对优质工程的奖励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优秀QC小组奖。
对获公司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QC小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获集团公司优秀QC小组奖励1000元,总公司级奖励2000元,省(部)级奖励5000元,国家级奖励1万元。
第五十一条一次性质量奖
对在施工中,严格质量管理,精心指导,精心施工,在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由公司安质部建议给予一次性质量奖5000-10000元。
第五十二条质量保证金(仅限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
一、凡建安投资在500万元(房建工程4500m2)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向集团公司上缴建安投资的1‰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竣工后,达不到合同要求和质量等级的,或发生质量事故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扣留全部质量保证金,并按第五十五条给予处罚。
二、质量保证金节余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掌握,作为质量奖励的专用奖金。
三、质量保证金的上缴和返还。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缴质量保证金(现金上缴),当年开竣工的项目要一次交纳;跨年度工程则按本年度计划完成的投资额提取质量保证金上缴。
上报项目由集团公司计划经营部门负责核对,财务部门按安质部门出具的《质量保证金扣留/返还通知单》负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与返还。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即可按时上报质量保证金返还报告(必须附工程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无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证书等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等级的材料,一律不予返还质量保证金),经集团公司安质部门检查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予以返还。
第五十三条惩罚
一、质量事故的惩罚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处以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罚款。
2、发生四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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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质量管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