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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第2章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外费用的处理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价外费用的处理
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视同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对该货物不同时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对该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
1、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2、公式1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公式2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比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注: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后不适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注: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解释: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以上情形的,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
购进的货物用途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用在了不征增值税的环节或最终消费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注: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题:
资料: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2011年7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8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4)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6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5)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
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要求: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例题:
某商场(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一批。
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40万元,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
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假定该批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要求:
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货物进口关税率15%,增值税税率17%)。
解析: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40+20=6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
60×15%=9(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60+9=69(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69×17%=11.73(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80×17%=13.6(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3.6-11.73=1.87(万元)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免、抵、退”税
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①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
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
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例题1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2010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
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2(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例题2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2010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
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
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4=4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3
(7)当期免抵税额=13-13=0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
2、先征后退
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外(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同时,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例题:
某进出口公司2014年2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40000元,退税税率为13%,计算其应退税额。
解:
2000×20×13%=5200(元)
第4章营业税
营改增税目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参考: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业
2、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4、电信业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6章关税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1)简介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课税对象
包括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等项物品,简称进口物品。
(3)纳税人
携带应税个人自用物品入境的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注: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以及超过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部分的应税物品应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4)税率
50%、30%、20%、10%四档
(1)50%:
烟;酒;化妆品
(2)30%:
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
(3)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4)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等
(5)征收方法
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手持移动电话机:
键盘式手持移动电话机每台完税价格为1000元,税率为10%。
触屏式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完税价格另行确定,税率为10%。
香水,每瓶为300元,税率为50%。
卷烟,每支0.5元,税率为50%。
第7章企业所得税
例题
例:
某企业为居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1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4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24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题思路
(1)先计算出利润总额
(2)按规定对有关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纳税额所得额
(3)计算应纳税额
解:
(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160-12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450-2500×15%=75(万元)
(3)2500×5‰=12.5(万元)
15×60%=9(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9=6(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12%=9.6(万元)
(5)税收滞纳金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6)“三费”应调增所得额=(4-150×2%)+(24-150×14%)+(4-150×2.5%)=4.25(万元)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
(8)201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抵免限额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如果是比例税率,上述公式可以简化为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税率
例题
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
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l2.5万
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
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
45-10-7.5=27.5(万元)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
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13年经营业务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为56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4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6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万元;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2.4万元;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86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3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25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18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2013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会计利润总额=560+86+34+10-400-32.4-66-86-20-25=60.6(万元)
(2)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30×50%=15(万元)
(3)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34万元。
(4)捐赠扣除标准=60.6×12%=7.27(万元)
捐赠额应调增所得额=18-7.27=10.73(万元)
(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6-15-34+10.73)×25%=5.58(万元)
第8章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具体计算
1、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注: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来确定适用级次。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1
中国公民李某2013年1~12月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800元,12月31日又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元。
计算李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0÷12=5000(元)
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例题2
中国公民李某2013年1~12月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12月31日又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元。
计算李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该笔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0-(3500-3000)]÷12≈4958(元)
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应纳税额(60000-500)×20%-555=11345(元)
(2)“双薪”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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