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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师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反本办法;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
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一)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引起事端的;
(二)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五)在校参与、从事、组织各类活动的;
(六)在校外未经批准的非场所从事活动的;
(七)在校利用讲座、演讲等形式传播的;
(八)在校外贴、散发与活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九)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十)书写、贴、散发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十一)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十二)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五条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资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毒品(包括大麻、
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酌情赔偿一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导致公私人财物破坏或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因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因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3.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原价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校期间饮酒的(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饮酒,一经发现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打架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的。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至15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16学时至2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21学时至3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31学时至4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超过
14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乱涂、乱写、乱画、乱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文件和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哄闹并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聚众在校赌博、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校私自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推销商品及进行劳务服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募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坏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经常迟归、不归、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及生活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者,擅自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他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不遵守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或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请他人代替或替他人撰写学术论文、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依据《交通大学规研究生学术行为实施办法(试行)》认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恶意盗用IP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
2.入侵系统,攻击或破坏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或信息系统;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
4.恶意利用黑客软件或其他工具软件,对网络正常运行或对他人正常使用网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害。
(二)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容或犯罪;
2.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他人声誉;
3.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4.登陆非法,造成危害;
5.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或学校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
(三)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4.破坏国家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5.散布谣言,扰乱教学、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
6.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容。
第二十六条 侵害他人及集体财物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赔偿经济损失、缴纳罚款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侵占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者,除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转借学生证章、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举止行为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非法留宿异性者,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他人违反纪律或犯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学生违纪事实材料、旁证材料、申辩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由保卫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清事实;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者,由教务部门负责查清事实;违反其他纪律者,由学院负责查清事实。
第三十四条 学院必须在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核实违纪事实(考试作弊应及时上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接到学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审定完毕。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五人组成专门小组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记录在案。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生处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送达各有关单位,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和所在班级。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送达通知上签字。
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院在围贴布告;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学校贴布告。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全院,班级围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或涉及国际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围。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调查研究,实事;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校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宣传部、校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学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校长办公室。
学生个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的受理答复日期为30个工作日。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学生处决定书装入本人档案。
对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在学生毕业前出具写实性鉴定,经学生处审核,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明,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后6个工作日办理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限期离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1年9月起施行。
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中,凡属与本实施办法的相关容,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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