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管理部分1考评标准起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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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部分1考评标准起草稿
浙江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考评表
一、基础管理考评表(300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自评/评审单位业务负责人(签字):
自评/评审日期:
年月日
考评条款
考评内容
标准分
考评说明
实得分
4.1安全生产委员会
1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
(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由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车间,下同)负责人组成。
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资产与管理分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双方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资产所有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基建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任主任。
未成立安委会不得分,其他未达到要求的情况,扣1分。
(2)安委会成立未以文件形式公布,扣1分。
2
安全生产委员主要职能
2
(1)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3)定期部署、落实下阶段主要安全生产工作。
未履行安委会职能,每发现一项扣1分。
3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会议
3
(1)集团公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各企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安委会会议每少一次,扣1分。
(2)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安委会成员不少于80%。
主持人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参加会议成员低于80%,每次扣1分。
(3)安委会应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对会议有关决议或提出的要求应认真落实。
查阅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核对落实情况。
会议决议或提出的要求未落实,每项扣1分。
4
应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2
(1)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成员变动,应立即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2)设置的机构或部门大幅变动,应立即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3)每年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以文件形式公布。
未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不得分。
小计
10
4.2安全管理部门
1
应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设置安全管理部门
3
(1)有电力建设、机电安装业务的电力企业,以及员工人数在300人及以上的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应指定负责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并配置不少于1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电力生产管理企业,应指定负责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并配置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企业变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征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
达不到要求,本项不得分。
2
企业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能
6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各类隐患。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7)参与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8)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9)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安全统计、分析。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依此累计。
3
企业三级安全网络
4
(1)企业生产性部门(车间,下同)应设专职安全员,非生产性部门和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三级安全网络不建立,不得分;三级安全网络不健全,扣2分。
(2)集团公司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网络会议,各企业至少每月一次召开安全网络会议。
安全网络会议应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
安全网络会议每缺少一次,扣1分。
(3)集团公司、企业应根据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网络成员。
安全网络成员调整不及时或未调整,扣1分。
小计
13
4.3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各级行政正职职责
4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阅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保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尤其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逐条查证,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依此累计。
2
各级行政副职职责
3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行政副职不能履行安全职责,视情况扣1—2分。
3
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
4
企业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层层传递,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不得分;不够健全扣2—3分。
4
各级公司
2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分。
小计
13
4.4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1
每年应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4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人员生命和企业资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8种事故:
a.人身死亡事故;b.特大设备事故;c.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d.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e.重大火灾事故;f.水淹厂房、大坝垮塌事故。
g.本集团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h.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2)各企业及所属的部门、班组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其中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实行三级控制(但不限于):
a.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b.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c.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抽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发现一个班组、部门、企业或集团公司未制定安全目标,不得分;安全目标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2分;安全目标不切实际,发现一处扣2分。
2
保证目标实现的相应措施
3
集团公司、企业各级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保证目标实现的相应措施。
抽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发现一个班组、部门、企业或集团公司未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不得分;安全目标保证措施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扣1分。
3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3
集团公司、企业各级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逐级考核。
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生产安全目标管理。
无考核办法或发现未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不得分;考核办法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不够完善或覆盖不全面,每发现一处扣1分。
小计
10
4.5安全管理制度
1
集团公司、企业应建立的管理制度
17
应对下列方面建立管理流程,或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国家、行业、上级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4)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5)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6)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7)两措管理;(8)安全生产工作例会;(9)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10)特种设备管理;(11)劳动环境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12)劳动保护用品管理;(13)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管理;(14)危险化学品管理;(15)工作票管理;(16)操作票管理;(1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标准;(18)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19)安全性评价;(20)危险源辨识及预控管理;(21)反违章管理;(22)事故调查、二类障碍、未遂、异常统计考核;(23)交通管理;(24)消防管理;(25)下属多经单位安全管理;(26)动火工作票管理;(2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逐条核对,每缺一小项扣1分,其他情况酌情扣分,依次累计。
2
集团公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
抽查管理制度或标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扣1分。
3
直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管理制度,应建立并公布有效版本清单,并保存所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管理制度
4
(1)未建立或公布有效版本清单,扣2分。
(2)抽查有效版本清单内文件,没有对应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管理制度,每一处扣1分。
小计
24
4.6安全生产投入
1
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
核对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2
查对台帐,未建立台帐不得分,未做到转款专用不得分。
3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
核查工伤保险清单,每发现一人未缴保险,扣2分。
4
安全管理部门装备
2
安全管理部门的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缺少必要装备,扣1分;装备严重不足,不得分。
小计
10
4.7安全教育培训
1
新员工三级教育
3
新入企业的员工(含实习、代培人员),应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抽查三级教育卡,每发现一人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教育安全教育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进行相应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
(1)运行值班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发电企业中DCS控制的容量在125MW及以上燃煤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熟悉所检修、试验设备的原理和结构。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企业一级安监人员(包括兼职)、部门一级专职安监人员应持有国家安全注册工程师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
部门、班组一级兼职安全员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5)其他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也应经相关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抽查培训记录或证明,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在岗、转岗生产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3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应急救援演练等现场培训活动。
(2)运行值班人员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其他岗位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应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重新上岗。
运行值班人员还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应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重新上岗。
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抽查培训记录,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
2
(1)独立法人企业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基建)的行政副职应参加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并每年参加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再培训。
(2)各企业新上任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生产领导人员(独立法人企业的行政正职除外)安全培训考试由集团公司组织培训考试,其余各级新上任领导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由各单位组织培训考试。
抽查培训记录或证明,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5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定期考试
3
(1)企业应对下列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定期考试:
a.部门负责人、生产部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b.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
(2)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抽查培训记录、证明或文件,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三种人未以文件公布扣1分。
6
事故责任者安全培训
2
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抽查培训记录、文件,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7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
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的得分,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不齐全,扣1分。
小计
18
4.8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两措管理
10
(1)每年应编制年度“两措”计划,并认真实施。
未编制“两措”计划,不得分。
(2)在安排年度生产费用时应优先考虑“两措”计划所需资金。
“两措”项目资金未落实,每发现一项,扣2分。
(3)应对每一个“两措”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建立“两措”计划的竣工验收流程,做到闭环管理。
“两措”项目未进行闭环管理,扣3分;个别项目未实行闭环管理,每发现一项,扣1分。
(4)重大“两措”项目应开展后评估。
未开展后评估工作,没发现一项,扣1分。
(5)企业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员应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参与“两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达不到要求每一处扣1分。
(6)企业年度“两措”计划完成率应达到100%(特殊原因除外),集团公司应对各有关单位“两措”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两措”计划完成率未达到100%(特殊原因除外),每少3个百分点,扣1分。
小计
10
4.9安全性评价
1
并网安全性评价
2
新建机组应开展并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新建机组未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分。
2
安全性评价
10
(1)新投产的发电企业,在整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在一年内达到专家正式查评的条件。
未达到要求扣2分。
(2)自专家正式查评结束之日起,以后每隔五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复评。
未达到要求扣2分。
(3)发电企业每年组织滚动自评,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未达到要求扣2分。
(4)安全性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应闭环管理。
未实行闭环管理扣2分,个别项目未闭环,扣1分。
小计
12
4.10安全宣传及活动
1
安全生产月活动
5
每年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应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查阅安全生产月活动文件、活动记录、总结等,未开展活动不得分;记录不够齐全,每处扣1分。
其他情况酌情扣1—3分。
2
安康杯活动
5
每年应按照要求开展安康杯活动。
安康杯活动应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评比。
查阅安康杯文件、活动记录、总结、评比等,未开展活动不得分;记录不够齐全,每处扣1分。
其他情况酌情扣1—3分。
小计
10
4.11重大危险源管理
1
重大危险源辨识
10
(1)应每年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重大危险源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进行辨识。
未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得分,重大危险源辨识未按要求进行,扣2分。
(2)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3)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
未上报,扣3分。
小计
10
4.12安全检查
1
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
15
(1)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部署、参加两季安全大检查。
(2)应对安全大检查进行计划布置,明确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时间、检查程序、检查重点,并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
(3)班组、部门、企业各级应按照要求逐级组织检查,按照“边检查边整改”原则,总结本单位安全大检查情况,梳理汇总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能完成的整改项目列出整改计划,对无能力完成的整改项目列出清单,逐级上报。
(4)各级整改计划应做到每一个整改项目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每一个整改项目应按照要求落实整改。
(5)各企业应建立整改项目变更、延期、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对整改项目实行闭环管理。
(6)集团公司应成立检查组,对下属单位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复检或抽查。
春季或秋季安全大检查未开展,不得分。
其他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安全专项检查
3
各企业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制订整改计划并认真落实。
整改项目应实行闭环管理。
未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不得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小计
20
4.13安全管理例行工作
1
安全日活动
4
(1)班组每月至少进行二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2)部门领导应定期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日活动情况。
抽查班组记安全日活动记录,超过4个及以上班组未开展安全日活动,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1分。
2
安全生产例会
4
(1)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2)安全生产例会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一年累计有3个月及以上未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不得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
安全简报
4
(1)各企业每月至少编写一期安全简报。
(2)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
反违章工作
4
(1)企业、部门应成立反违章检查小组,按照反违章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违章检查,检查情况形成记录。
(2)对违章人员应按照反违章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或2个以上生产部门未开展反违章工作,不得分。
其他每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小计
16
4.14建设工程及承发包管理
1
建设工程及承发包管理流程
2
(1)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及承发包管理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未建立承发包管理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不得分,审批程序不完善扣1分。
2
承发包合同
4
(2)应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中至少包括下列方面安全内容:
a.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b.对承包方分包行为进行约束。
承包方分包应征得发包方同意,并保证分包方安全资质符合要求。
c.明确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合同范本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应依法签订合同。
抽查承包工程项目,发现一个承包工程项目未签订合同,扣2分。
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
(4)合同中未明确的安全责任,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职责在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够明确,每发现一处扣1分。
4
安全资质确认
3
(5)在选择承包工程项目外包单位前,应对其安全资质进行确认。
抽查承包工程项目,发现2个及以上项目未进行安全资质确认,不得分。
安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次扣1分。
5
安全费用
2
(6)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抽查工程概算或预算、使用情况,未列安全费用或安全费用未专款专用不得分。
6
协调
2
(7)对两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或发、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方应进行协调,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7
施工方案审查
3
(8)对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全面、合理、可行。
8
施工许可证
1
(9)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即开工,发现一处不得分。
9
安全施工保证金
2
(10)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当承包方原因发生各类安全违约行为和发生安全事故、不安全情况时,发包方应采取扣罚施工保证金等手段考核承包方。
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1分。
10
安全技术交底
2
(11)承包方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发包方应事先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发现一个项目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分。
安全交底不完善,发现一处扣1分。
11
现场安全检查
4
(12)应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承包方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制止违章行为。
抽查现场,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12
三同时
3
(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认真履行“三同时”。
a.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在初步设计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对影响作业安全和职工健康的各种因素和环境作出全面评价,提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作为初设的必备条件和依据。
b.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验收,以检验新投产企业或设备的作业条件和环境满足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发现任一建设项目未开展“三同时”,不得分。
13
场所、设备出租
2
(14)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出租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a.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有安全生产资质。
b.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场所、设备的出租,未开展安全管理,不得分。
小计
32
4.15外来人员管理
1
临时工管理
4
(1)临时用工三个月及以上,应签定用工合同。
(2)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3)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外来参观人员、实习人员管理
2
外来参观人员、实习人员,若需进入生产区域,应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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