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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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十项措施
一、全面开展安全技术
1、业主(董事长、投资人)等煤矿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经煤炭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煤矿的经营管理工作。
2、矿长、副矿长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矿长必须经煤炭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后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和科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领取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煤矿职工全员培训
(1)凡放假或停产整顿一周以上的矿井,复产前必须进行全员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必须经具备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经考试合格领取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每次培训时间老工人不得少于7天,新工人不少于15天。
新工人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全员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以煤矿为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职工安全教育领导组。
矿长要根据本矿职工素质、采煤方法、安全装备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4)培训教育的方式:
坚持“集中培训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板报宣传、图片警示、广播电视教育、案例剖析、班前班后会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法。
重点做到“五个一”:
布置一个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室,树立一个井口安全宣传栏,设立一个“三违”公开曝光台,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好每班一次的班前班后会。
采煤方法改革的矿井,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对新采面的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上岗前选送工人到有经验的大矿跟班学习,请大矿技术人员到矿进行实地指挥指导,切实掌握好采煤新技术的基本操作技能。
(5)培训教育内容要以职工应知应会、安全基本常识、自我防护、自救互救知识、岗位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章制度为主。
通过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自保、自防意识。
5、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
矿长、副矿长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科队、班组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严禁录用文盲下井作业。
二、加强通风管理
1、每个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合理制定矿井风量分配计划,确保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风量。
2、每个矿井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同型号的主扇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主扇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实时监控;必须实现双电源线路供电;必须保证主扇的连续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开。
3、严格坚持测风制度。
风门、风桥、测风站、密闭等通风设施,每10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4、必须有健全的通风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通风管理制度。
年产9万吨以上煤矿,必须设立通风科,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必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通风管理。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①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不能随意停开。
掘进工作面风筒要及时悬挂,做到逢环必挂、两靠一直(靠帮、靠顶、悬挂平直)、完好无损。
②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局扇向同一掘进面供风。
③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全负压通风,严禁使用局扇向回采工作面供风。
④掘进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实现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
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低瓦斯矿掘进工作面局扇供电必须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双高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局扇供电为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
⑤严禁串联能风。
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批准。
⑥局扇安设地点必须定期测风,保证局扇有足够的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三、防瓦斯措施
1、每个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要有专职人员值班,并足额配备瓦斯、风速等各种传感器。
2、必须严格配足瓦斯检测仪器。
瓦斯检查员必须人手一台,并要有1—2台备用。
安全、生产、通风、机电等每个业务科室都要配备不少于一台的瓦斯检查仪器。
3、每个矿井必须按照生产班次、生产区域、巡回路线等工作量大小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保证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三次。
每个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跟班跟面的瓦斯检查员。
4、瓦斯巡回检查的地点必须包括井下所有工作面、各种机电硐室、临时停工地点、盲巷口、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等地点。
超过200米的掘进巷道要实行“多测点、多牌板”管理,每50米设一个测点、一个瓦检公布牌。
5、严格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制度。
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牌板,必须随测随记,不准补记。
出井后半小时内填写瓦斯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6、盲巷、废弃巷道和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密闭。
7、新采工作面的上、下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制定瓦斯超限时排放的具体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使用煤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四、防灭火措施
1、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机构,制订防灭火制度和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全面学习,使职工熟悉避灾路线、灭火器材及自救器的使用。
2、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足配齐防灭火材料和器材,做到定检查、数量充足、完好有效。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明火照明,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焊接作业,严禁使用白炽灯和电炉取暖。
4、每一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并严格执行。
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废弃巷道要及时进行密闭或进行充填隔离。
5、有火区威胁矿井必须安装CO传感器,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图,配备CO检测工具,责成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检查。
五、防粉尘措施
1、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防尘管路必须铺设到每个工作面、每一个专载点等所有产尘地点。
没有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不准作业。
防尘管道系统和设施,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检查维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各主要运输巷、进回风巷要定期洒水冲洗,清理积尘。
3、矿井必须制定粉尘检测与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4、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喷雾降尘。
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做到一图、一表、二板、三记录:
即通风系统图;瓦斯日报表;测风牌板、瓦斯检查牌板;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包括瓦斯排放、超限、积聚)和防灭火检查记录。
六、防治水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受水患威胁的煤矿,必须做到“有掘必探”。
2、煤矿要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安全副矿长亲自主抓。
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成立专业队伍,专门负责矿井探放水工作。
3、各矿必须至少配备一套探放水设备。
4、各煤矿必须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主持下,查清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废弃矿井、采空区和古空区积水资料,及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依此编制本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5、探放水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探放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操作人进行学习贯彻。
6、探放水作业时必须保证有一名副矿长跟班作业,驻矿安检员要进行全面监督。
不进行探水,驻矿安检员有权停止工作面的作业。
7、健全完善探放水记录,每一次探水作业都要完整记录探水的深度、角度、个数等技术参数,并要由操作人员、跟班矿长、驻矿安检员签字,存档备查。
七、加强顶板支护管理
1、班组长、安全员要对井下所有巷道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确保支户完好。
维修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安全员要亲自指挥监督。
2、工作面作业前要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制度,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架设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3、单体液压柱和金属摩擦柱工作面严禁采用放顶煤的作业方式。
4、掘进和回采工作面的顶板控制措施和支护材质、规格均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支护工作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规格的支护材料进行支护。
5、要切实加强回采工作面顶板的现场管理。
①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与工作面顺槽连接处20米内必须加强支护,两个端头的支护必须采用符合作业规程的支护方式,支架完整、可靠,必须责成专人检查维护。
②工作面初次放顶、初采、尾采、过断层、过老巷时必须根据本矿地质及顶板底板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组织措施,必须由一名副矿长亲自到现场组织指挥并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③回采工作面必须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三直是支柱/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煤壁平直、前后煤溜直;一平是支架顶梁与顶板要平行。
两畅通是机头机尾两个安全出口畅通)
八、加强提升运输、机电设备管理
1、严把机电设备入库、入井关。
无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的产品,决不允许购买入井使用。
2、建立健全设备登记、检查台帐,定期维修并及时更换损坏和超过使用期的机电产品。
3、设置专职管理机构或专职负责人,对井下机电设备实行挂牌包机制度,责任到人,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完善并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5、严格按《规程》要求,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
所有煤矿必须达到90510标准(设备完好率90%、待修率5%、事故率1%、失爆率0%)。
主提升机、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采区排水泵房必须实现双线路供电,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综合保护装置。
6、矿井中的提升、运输电气信号要齐全、灵敏可靠、声光具备。
防坠、防跑车、防过卷、后备保护等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每半年对各种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进行一次试验,确保安全运行。
7、提升罐笼必须按规定装设罐门或罐帘,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每次能容纳的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九、规范配置入井人员装备
1、入井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绝缘胶鞋。
双高矿井(高瓦斯矿、按高瓦斯管理的矿)所有入井人员和低瓦斯矿采掘一线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瓦斯报警矿灯。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与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物品。
3、入井检查人员和井下班组长、电钳工、放炮员、测风员、安全员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煤矿要把入井人员的装备目录公示于井口明显位置,井口检身工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装备不全或违反规定的严禁入井。
矿长、安全副矿长要对检身工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保证制度严格执行。
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
1、严格坚持“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各矿要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布置工作面,做到合理组织、周密布置均衡生产,严禁搞突击生产;严禁擅自增加工作面数量;严禁多个要作面作业。
2、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井口公示牌载明的入井人数和年产量核定每班的生产量,严格限定每班的入井作业人数。
3、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要从严查处井下多工作面作业、超通风能力生产、超规定人数下井等违章违规行为;驻矿安检员要对每班入井人数和工作面数量严格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超规定数量的人员下井,有权制止未经审批的工作面开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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