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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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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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04〕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以及《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中专学生和“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
第二章 录入与审核
第三条 初中毕业生、同等学历以及以上的有意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且满足报名学校招生条件的人员都可报名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学校应在开学后两月内为已报到的学生注册正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
补录和错误信息修改时间为每年的学籍正式注册结束至下个录取批次的前一个月,在此期间,学校录入学生和修改学生信息需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操作。
所有补录和修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 “系统”是一个基于B/S架构下的网络在线的软件系统,它支持多用户、多地点同时在线录入。
为了便于学校对本校的学生信息的使用,系统还支持学生学籍信息导出。
第五条 “系统”的学籍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入学方式;招生录取批次;计划类别;生源类别;专业;班级;准考证号;中(高)考成绩;学生身份证号;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学籍号;学生图像信息以及其它相关需要扩展的信息。
第六条 “系统”产生的学生学籍号是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共十三位数,依次为:
两位数入学年份+两位数省代码+两位数省辖市(扩权县、市)代码+三位数学校排序+四位数学生自然序号。
第七条 在学校新生录取和注册完成后,学校学籍审核员应针对学生信息逐一核对,确保无误后将学生信息审核提交备案。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八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
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
任何学籍变动都应在上一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有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无故旷课超过两个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
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退学申请,经由上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退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
学生未修满一年课程的可出具学习证明,修满一年学习课程者可出具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学生转班,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经网络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类别为普通中专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市属、县属学校其它计划类别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系统内增加或注销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成功后,其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学生新的学籍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它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需要及时修改。
“系统”记录学生转学的流程,并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中显示。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转学。
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学籍号。
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休学、退学、转出、死亡等类型的学生减少,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减少”一栏中登记,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复学、转入类型的学生增加,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增加”一栏中登记。
如果学生以前在数据库留有档案,则可以恢复以前的档案,如果没有档案,学校则应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申请,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四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的唯一依据。
“系统”内不包含的学生信息,该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至三年。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年以下学制不能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所在学校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如下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根据“系统”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普通中专、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3+2”分段制中专段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证验印;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毕业证验印时,只需根据“系统”产生的当年毕业生库中的信息按毕业证号(即学籍号)顺序核对即可;
(四)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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