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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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2
第三章监督范围及内容7
第四章检定机构及量值传递11
第五章技术管理14
第六章附则25
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电测仪表专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做好技术监控的量值传递工作,提高计量的综合效益,促进本公司科学技术的进步,确保本公司所辖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大唐集团技术监督全过程管理办法》、《电测技术监督工作条例》,结合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测仪表专业技术监督是新能源公司各专业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证新能源公司生产运行中各种电测仪表、仪器和计量标准装置准确可靠、量值统一是电测仪表专业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电测仪表专业技术监督应针对目前交付生产的风电场进行电测仪表的校验和管理。
第四条电测仪表专业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测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风电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第一级为新能源公司;第二级为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第三级为风电公司。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其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组织制定、修订新能源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监督、检查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4、负责制定新能源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新能源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5、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组织电测仪表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组织因电测仪表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开展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第八条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在副总经理(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主要风电设备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定期通报所服务公司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情况。
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要求;
4、参加风电公司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相关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对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风电企业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6、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新能源公司所属风电企业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年度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技术交流培训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参与电测仪表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电测仪表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8、参与风电公司电测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九条风电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在生产部门设电测仪表技术监督专责人,做好本企业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
各级职责为:
一、风电公司分管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新能源公司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2、每年一季度组织修订本公司电测仪表装置的有关规程制度、标准、细则,监督、检查所属风场电测仪表装置周期定检计划的执行情况;
3、建立健全技术监督管理网络,每年召开本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本公司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4、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组织落实电测仪表相关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
了解本公司电测仪表相关设备的运行、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5、组织对新安装设备、重大技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开展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督查、考评工作。
二、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和要求,检查、协调、落实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
2、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对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的上报,并按要求编制、报送各种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确保报表准确,上报及时。
协助风场、项目部建立健全所辖范围内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健全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加强技术监督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参加上级监督部门、技术监控服务单位举办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班;
4、组织对所管辖风场运行数据、检修维护数据和外委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照电测仪表技术监督要求按时将统计数据、报表上报至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并建立本单位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5、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本公司与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拟定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实施,使被监督的运行设备保持健康状态;
6、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7、开展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三、各风场、项目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负责本风场、项目部的具体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技术监督计划。
1、风场专责人应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制定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督促计划落实。
及时、准确的统计电测仪表技术监督数据并分析、总结,按时上报至所在风电公司电测仪表技术专责人;
2、项目部结合电测仪表投产验收,严格实施电测仪表检测的各项指标记录。
对于不符合检验标准的电测仪表严禁投入试运行。
设备安装、投产验收阶段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以及相关试验资料整理归档,保证资料完整移交生产;
3、日常发现有关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设备缺陷或隐患,应向所在风电公司技术监督专责人反馈情况,便于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
4、参加本公司的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范措施;
5、参加基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6、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培训。
第三章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一十条电测仪表专业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
1、电工测量仪器、仪表;
2、电测指示仪表;
3、电测记录仪表;
4、电量变送器;
5、电能计量装置;
6、测量用互感器、分流器;
7、电测量标准装置;
8、电测量系统二次回路;
9、其它专业使用的电测仪表、仪器;
10、交流采样装置;
11、各类电测监督管理及技术档案。
第一十一条周期检定
风电公司应根据规程规定、机组大小修计划等制订出仪器仪表周检计划,严格按照周检计划开展仪器仪表检定,杜绝超周期检定现象;作为传递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要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1、计量标准器和标准装置应按规程要求确定检定周期,因设备故障、封存、停用等客观原因造成超周期检定,启用时应按新设备进行检定。
2、等级指数0.5级及以上的重要仪器仪表检定周期为1年,其余仪器仪表检定周期为2~4年。
3、重要电量变送器检定周期为1年,一般电量变送器为2~4年。
4、110kV及以上电压、电流互感器检定周期按JJG1021《电力互感器检定规程》执行,投运前应具有检定证书。
5、关口及重要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和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至少每二年测试一次,其他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和互感器二次回路负荷至少每四年测试一次。
6、交流采样(RTU)装置校验周期1-3年,首次安装必须对遥测、遥信和遥调功能进行检定和调试。
7、绝缘电阻表(兆欧表)检定至少每二年检验一次。
8、继电保护校验仪校验周期1-2年。
第一十二条各单位的电测最高标准器应按送检计划送检,做到无一漏检。
第一十三条无检定证书或证书过期失效的仪器、仪表、检验装置等必须停用。
第一十四条对被检设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电力公司或本地区电力集团公司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书,未持证书者不得出具检定证书。
第一十五条各风电公司要对电量变送器开展监督校验与管理,由各单位负责电测仪表技术监督的部门组织或指定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校验。
第一十六条要消除下列计量差错,即:
附件差错、回路或接线差错、倍率差错、卡针卡字、电压互感器断保险、电流互感器开路、仪表短路、因标准超差造成大批计量器具误调返工、电容补偿线路上的电流互感器出现一次线圈短路。
第一十七条参照DL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避免下列常见的不合理计量方式,即:
一次直接接地系统采用三相三线计量方式;互感器变比错误;互感器二次回路计量保护公用;用电能变送器代替电能表;配置和技术要求不满规程要求。
第一十八条调修后的仪器仪表设备必须封印,仪器仪表设备的启封以及现场运行中仪表接线的改变,必须由仪表专业人员进行。
要防止以下违章行为,即:
擅自启封表盖、更换或调整内部零件、擅自挪用或转借标准仪表、擅自改变计量接线或互感器变比而不及时通知仪表专业人员、隐瞒仪表丢失或损坏事故、擅自使用无检定证书的仪表与设备。
要防止仪表的五种恶性损坏,即:
烧毁、摔落、拆散、颠震、挤压。
仪器仪表在送检或出差运输途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潮、防尘措施。
作为传递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要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十九条仪表的报废、封存应经本单位领导批准,0.5级及以上仪表的降级,应附鉴定报告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工作,注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并按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仪表人员要确实掌握:
标准表准确度、校验设备准确度、校验时环境条件是否正常、主要规程要求、工艺、方法、仪表性能、现场使用情况和运行条件等。
电测仪表专业人员应掌握修校表基本功,同时掌握计算机与电子技术基础知识。
第二十一条要具备与仪表专业相适应的试验室条件,如:
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外磁场、震动、防尘、防静电等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凡存在任何不符合试验室环境条件的单位,应立即加以调整改进。
第二十二条电测仪表技术监督考核指标如下:
各种重要电测仪表(包括摇表和接地摇表)的校验率为100%,调前合格率不低于98%,试验室标准设备完好率、重要计费计量装置PT二次导线压降合格率均应为100%,计量故障、差错率小于1%。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电测仪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所监督范围内的电测仪表的档案整理、运行缺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编制公司指责范围内的电测仪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跟踪实施。
第二十五条定期统计现场电测仪表专业设备的故障缺陷。
第四章检定机构及量值传递
第二十六条量值传递
1、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建立电测计量标准,其最高标准接受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武汉高电压计量研究所的量值传递。
2、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建立二级电测计量标准,负责本单位电测仪表的检定。
应建的标准项目见附录二。
各项标准都必须通过考核认证。
3、从事量值传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脱离检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4、电测计量标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应检定规程的要求。
5、用于量值传递的电测计量标准器和工作中的电测计量器具均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含现场校验)。
凡检定/校准后无证书或超过检定周期而尚未检定/校准的电测计量标准器和电测计量器具必须停用。
6、各单位电测计量标准器周检计划由上一级量值传递机构按年度制定。
7、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应在有效期到达的前一个月内送检,不得拖延。
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如不能按期送检的应提前报上级检定单位,另行安排检定时间,否则视为未按周期检定。
8、电测计量标准器和电测计量器具在送检或运输途中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作为传递用的标准计量器具须固定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9、计量检定工作接受上级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计量监督
1、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附录三中的规定,配备电测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更新或新增的标准器具,需报集团公司,并办理相应的考核认证手续后,方可使用。
2、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仪表,并按周期检定。
凡无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而尚未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不准使用。
3、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电测计量标准器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制定周检计划。
4、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周检计划,一般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应在送检后20天内完成,不得拖延。
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如不能按期送检的应提前一个月报上级检定单位,另行安排检定时间,否则视为未按周期检定。
5、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自检试验。
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检记录要规范并存档备查。
6、计量标准试验室应由专人管理。
对试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7、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电测最高标准器的购置,应向集团公司或新能源公司申报计划,需经检定合格并建标后方可使用。
8、计量检定工作接受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及地方计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技术监控服务单位、风电公司认真贯彻国家、行业、集团、新能源公司颁发的有关电测仪表的规程、制度、标准,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如下一系列内容的规章制度:
1、电测仪表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
2、试验仪器和标准设备的管理、使用规程;
3、资料、报告及档案保管制度;
4、检验报告审批制度;
5、印章、铅封试用制度;
6、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试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8、现场仪表的记录、校验、更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设备投入前的管理
1、电测仪器仪表和电能表计量装置设计审查
所有电测计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设计审查应经电测计量人员根据JJG124-2005和DL/T448-2000等规程中所规定的要求审查通过;
2、重要运行仪表和电能计量器具的定货和验收管理。
各风电公司应根据相关规程中所规定的要求制定订货和验收管理办法;
3、资产管理
各风电公司、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建立电测仪表、计量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制定电测仪表和电能计量资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标准装置、标准器具、试验用仪表、工作计量器具等的购置、入库、保管、领用、转借、调拨、报废、封存等。
根据相关规定,资产管理应包括资产档案管理、计量器具报废等内容。
第三十条仪器仪表安装及安装后的验收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订的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与验收管理细则。
二、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及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
1、安装的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器具必须经有关电力企业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2、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应执行电力工程安装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规定。
3、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应填写竣工单,整理有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做好验收交接准备。
三、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应进行全面的验收。
验收的项目及内容是:
技术资料、现场核查、验收试验、验收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运行管理
一、运行档案管理
1、对已投运的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建立运行档案,实施对运行电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并逐步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
2、运行档案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
并能方便的进行分用户类别、分计量方式和按计量器具分类的查询统计;
3、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档案的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及其计量装置的原始资料等。
主要有:
1)互感器的型号、规格、厂家、安装日期;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指示仪表和电量变送器的型号、规格、等级、SF值;交流采样(RTU)装置的型号、厂家、安装地点及套数等;
2)原理接线图和工程竣工图;
3)计量装置投运的时间及历次改造的内容、时间;
4)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轮换的计量器具型号、规格等内容及轮换的时间;
5)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检验误差数据;
6)计量装置故障情况记录等。
二、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1、风电公司生产运行场所的电测及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
2、当发现测量指示仪表、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RTU)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电测相关专业进行处理;
3、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对电能计量装置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4、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0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上报新能源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三、现场检验
1、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制订指示仪表及电能计量装置的现场检验管理制度。
根据规程要求编制并实施年、季、月度现场检验计划。
现场检验应执行SD109、JJG124及DL/T448的有关规定。
现场检验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现场检验用标准器准确度等级至少应比被检仪器仪表高两个准确度等级,其他指示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量限应配置合理。
电能表现场检验标准应至少每三个月在试验室比对一次;
3、现场检验电能表应采用标准电能表法,利用光电采样控制或被试表所在发电企业信号控制开展检验,宜使用可测量电压、电流、相位和带有错接线判别功能的电能表现场检验仪。
现场检验仪应有数据存储和通讯功能;
4、现场检验时不允许打开电能表罩壳和现场调整电能表误差。
当现场检验电能表误差超过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
5、新投运或改造后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应在一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检验,关口用电能表至少每3个月现场检验一次;
6、运行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定期进行检验。
对35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至少每两年检验一次。
当二次回路负荷超过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或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在一个月内处理;
7、现场检验数据应及时存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应用计算机对电能表历次现场检验数据进行分析,以考核其变化趋势。
四、周期检定管理
应按相关规程制定管理办法。
五、运输管理
待装仪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
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第三十二条计量检定与修理管理
一、环境条件
1、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电测标准试验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检定电测量仪器仪表及检修工作间,制订试验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检定规程的要求。
试验室应有良好的恒温性能,温度场应均匀,并应设立与外界隔离的保温防尘缓冲间;
3、进入恒温试验室的人员,应穿戴防止带入灰尘的衣帽和鞋子。
夏季在恒温试验室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配备防寒服。
4、计量标准实验室应由专人管理。
对实验室用标准器、环境条件及检定记录、技术档案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计量标准器和标准装置
1、最高计量标准器等级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数量、测量量程和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规定配置(详见附录二);
2、计量标准器应配备齐全。
工作标准的配置,应根据被检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规格、工作量大小确定;
3、计量标准装置应选用检定工作效率高且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产品。
如:
全自动、多表位且能和管理计算机联网等功能的装置。
检定数据应能自动存入管理计算机且不能被人为改变;
4、电测计量标准装置必须经过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合格证后才能开展检定工作。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应执行JJF1033;
5、开展仪器仪表检定的标准装置,应按相关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6、计量标准装置应定期及在计量标准器送检前后、或修理后进行比对,建立计算机数据档案、考核其稳定性;
7、技术监控服务单位的计量标准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依检定规程要求定期进行自检试验。
对于装置的年稳定性和重复性标准偏差的自检试验,自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自检记录要规范并存档备查;
8、标准计量标准装置考核(复查)期满前6个月必须重新申请复查,更换主标准器后应按JJF1033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环境条件变更时应重新考核;计量标准装置的封存与停用应以书面形式报考核部门备案;
9、主标准器连续3个检定周期进行基本误差调整(基本误差在0.7倍基本误差限以上)的,应降级或停止使用。
降级的主标准器应有明显的标志;
10、计量标准装置应具备如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
4)、计量标准履历表;
5)、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及重复性测试记录;
6)、计量标准器历年检定证书;
7)、计量标准装置检定证书或自检报告;
8)、计量标准器及附助设备使用说明书;
9)、计量标准器及附助设备产品说明书;
10)、计量标准装置操作程序;
11)、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12)、计量检定规程;
13)、有关规章制度。
11、对长期搁置不用或封存的计量标准器,由技术监控服务单位提出,经上级监督机构同意后不列入周期检定计划,并加封存标识,当需要使用时,须经重新检定;
12、对长期不用、封存或淘汰的计量标准装置,须以书面形式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13、技术监控服务单位应制订电测计量标准维护管理制度,建立计量标准装置履历书。
标准计量装置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三、人员
1、从事检定和修理的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的文化水平。
应掌握必要的电工学、电子技术和计量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计量器具方面的原理、结构,能操作计算机进行工作;
2、从事计量检定的人员应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才能开展工作;
3、电测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复查)应按照《计量检定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
4、计量检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检定人员中断检定工作一年以上重新工作,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四、检定
1、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应执行计量检定系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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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表 技术 监督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