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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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
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
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结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3.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对《证券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3)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
(4)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市场秩序。
(5)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6)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7)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1.调整范围。
核心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主要内容。
《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3.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
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
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6)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监事会、监事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
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
分为12章103条,包括:
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例8-1(2009年3月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属于(
)。
A.渎职罪
B.操纵证券市场罪
C.金融诈骗罪
D.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参考答案】B
例8-2(2010年3月多选题)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
A.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
B.泄露内幕信息
C.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D.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参考答案】ABD
二、行政法规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风险处置措施: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三、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
(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2.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人的证券。
(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债权担保。
(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
(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
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4.权益处理。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2)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将分派的资金划人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4)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5.监督管理。
(1)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3)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基本原则。
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2.适用的范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下列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4.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
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
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
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3.行政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例8-3(2010年3月多选题)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手段是指通过运用()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A.罚款
B.利率政策
C.公开市场业务
D.税收政策
【参考答案】BCD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证监会内设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
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法律部。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
(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2.信息披露制度。
(1)信息披露的意义。
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
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①全面性。
②真实性。
③时效性。
(3)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①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②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4)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5)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欺诈客户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三)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准入监管。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均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对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制,对一般从业人员,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
3,对证券公司业务的核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按照业务类型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原则性地规定了经营各项业务的最低实缴注册资本。
对证券公司从事的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依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核准。
4.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除现场检查外,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以净资本为核心,加强对证券公司流动性的监管;通过加强年报审计及披露的管理,增强外部的约束。
(四)统一行业诚信档案工作
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转、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维持都离不开诚信的支撑和维系,诚信是资本市场的本质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观念,规范市场行为,奠定市场信用基础,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例8-3(2010年3月单选题)证券服务机构的虚假陈述采取过错推定,由()举证其无过错。
A.证券服务机构
B.上市公司
C.发行人
D.证券投资者
【参考答案】A
例8-4(2009年3月多选题)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参考答案】ABCD
例8-5(2009年3月多选题)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内幕信息包括(
)。
A.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B.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C.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D.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BCD
例8-6(2010年3月单选题)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定了对证券公司()进行管理。
A.分为创新类和规范类
B.按照业务类型
C.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
D.按照规模不同
【参考答案】B
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2005年6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1.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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