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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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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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001
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维护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定义】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店铺,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条件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是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条【工作原则】
按照纳入监管、规范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小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小餐饮登记后,经改造提升,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第五条【登记准入】
小餐饮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实施登记,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并公开办理小餐饮登记的人员和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条件】
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登记申请材料】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登记办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对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征询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的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小餐饮,应当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及时将小餐饮登记有关材料归档,并将小餐饮登记信息在次月五日前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与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依据。
第九条【有效期与变更、延续】
小餐饮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为发证日期,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当现场核查,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延续登记可以不现场核查。
第十条【重新登记】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登记注销】
小餐饮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注销登记证书。
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有效期满停止经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证件印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餐饮登记证》样式与规格标准,并开发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
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证书,所需经费编入年度预算。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年度申报本辖区《小餐饮登记证》证书数量,并根据实际调剂发放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证件格式】
《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
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登记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登记证号格式为:
小餐饮登记编号由XCY(“小餐饮”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
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守法经营】
小餐饮经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自酿、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小餐饮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检查发现小餐饮不具备登记条件与要求或者依法应予注销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注销建议书。
第十六条【培训指导】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管理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17条【宣传引导与信息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督促守法经营。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劝止无照或未经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对不听劝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综合治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新问题,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责任】
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纠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小餐饮登记管理职责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指导纠正。
对怠于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试行一年。
附件1.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3.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
4.小餐饮登记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5.小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附件1小餐饮登记申请表(样式)
编号:
名称
经营地址
申请类别
□首次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经营项目
□热食类
□自制饮品(□现榨饮料□现调饮料□冷冻饮品□水果甜品□)
□冷食类(不含冷荤凉菜)
经营场所面积(㎡)、就餐席位(个)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经营负责人
(签章)
日期:
现场核查意见
签名:
日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1背面
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并按照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登记的项目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按照规定进行食品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食品加工经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五、保证使用的餐饮具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
六、保证食品制作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用水。
七、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处置符合《福建省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八、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要求。
九、保证不断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争取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小餐饮登记证(样式)
小餐饮登记证
编号:
名称:
经营地址: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
经营项目:
备注:
登记部门:
有效期至年月日登记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样式)
编号:
: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年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如下:
序号
店名
经营地址
经营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经营项目
联系方式
登记日期
登记有效期
备注
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小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登记管理
*1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
□是□否
2
小餐饮经营活动在登记的范围内。
□是□否
信息公示
3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
□是□否
4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是□否
制度管理
*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
人员管理
*6
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
*7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是□否
8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是□否
环境卫生
9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是□否
10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用餐场所通风良好。
□是□否
11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是□否
12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是□否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13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
□是□否
14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是□否
15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是□否
加工制作过程
16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是□否
17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是□否
18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是□否
设施设备及维护
19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是□否
20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是□否
*21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是□否
餐饮具清洗消毒
22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是□否
23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是□否
*24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是□否
检查结果判定
本次检查综合判定为:
□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需要整改事项为:
备注:
1.检查项目共24项,其中,重点项(*)7项,一般项17项。
2.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符合;发现少于5项(含)一般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发现超过5项一般项或1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附件5
小型餐饮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
一、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
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
二、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三、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
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五、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六、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
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七、配备冷冻、冷藏室分开的冰箱(柜),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一十、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
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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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餐饮 登记 管理办法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