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贸易合同的履行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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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贸易合同的履行教案
教案首页
授课内容
第十二章贸易合同的履行
所需课时
2学时
教学目标
掌握出口合同的基本履行程序;熟悉出口业务单证的处理技术、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工作;掌握履行进口合同的全部内容与方法。
教学重点
出口合同的基本履行程序;进口合同履行的全部内容与方法
教学难点
进出口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实际案例中进口索赔的对象
教学方法
1、讨论法
2、讲授法
3、案例法
教学内容及
时间安排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45分钟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45分钟
本章思考题
1.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2.采用FOB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3.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进口索赔的对象有哪些?
教学程序
教学的基本内容
时间安排教学方法
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
按照有关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然而,在实际的出口业务中,由于每一笔交易中的商品品种、贸易条件以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各不相同,合同的履行往往要经过不同的环节。
一、备货和报验
备货指出口人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件准备好货物,以便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交货义务。
需要进行检验的出口商品,还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一)备货
备货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进行,外贸公司首先向生产或供货单位下达联系单,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并要求后者按联系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加工、整理、刷制唛头,再由外贸公司对货物进行核实、验收,以便货物提前验收入仓。
有的商品进仓后,尚须根据出口合同规定对入库货物再进行加工整理或重新包装并刷好唛头,才能使货物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然后,填制货物出仓申请单,待得到储运部货物出仓通知单后,即可办理其他手续。
在出口备货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搭配应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立即更换,以免买方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要求,给出口方在经济和声誉上造成损害。
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2.货物的包装要与合同规定一致。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
倘若合同对包装未作具体规定,应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若发现包装不妥,要立即更换或修整。
3.运输标志(唛头)的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则由我方自行选定刷制,而且要做到字迹清晰、位置醒目、刷制正确。
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应予照办。
4.备货的数量应保证能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要比合同规定稍多一些,以便在装船发现货物短缺或损坏时能及时补足或更换,从而避免发生少装。
5.备货时应注意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与船期情况,尽可能做到船货衔接,以避免船等货或货等船的现象,从而节约各种费用。
6.若货物比较特殊、不易转售,出口方最好在收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再开始备货,以免因对方违约拒不开证而造成被动。
(二)报验
针对不同商品的情况和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也是备货工作的重要内容。
出口商在货物备齐后,就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只有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给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无法出口。
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出口合同、信用证副本、发票、装箱单以及其他必要的证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此时,出口商要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表明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产地等内容。
在检验部门对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对出口企业发给检验证书。
应注意的是,若出口企业未能在商检证书的有效期内将货物运出,应向商检局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商品才能出口。
二、催证、审证、改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它将直接关系到出口商能否安全、顺利地结汇。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三项内容。
(一)催证
催证是指卖方催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及时开立信用证,并送达卖方,以便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运交付。
出口商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直接向国外客户催证,必要时还可商请银行或我驻外机构等有关机构或代理商给予协助和配合代为催证。
(二)审证
审证是指卖方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向买方提出需要其修改某些内容。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或者进口商故意加列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等因素,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和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
一般来说,对信用证的审核应包括以下要点:
1.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查。
2.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3.对信用证不可撤销性的审核。
4.审核信用证中对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唛头等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
若信用证中对此加列某些特殊规定,要认真考虑我方能否接受。
5.信用证中的货币与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同。
6.审核信用证对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的规定。
7.审核信用证单据条款。
8.审查信用证运输条款。
9.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10.审查信用证中是否规定有特殊条款。
(三)改证
在审证时,如果发现违背国家政策或出口企业无法办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应立即要求对方到原开证行申请改证。
对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做到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三、租船订舱和装船
各出口企业在备货的同时,还应及时做好租船订舱的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一)租船订舱、装船
在CIF与CFR出口合同下,租船订舱是出口方的责任之一。
我国出口企业通常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外运公司)代办托运,对于数量大、需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租船手续;对于数量不够整船运输的货物,办理班轮舱位。
(二)报关
出口报关是指出口人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的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所有人向海关申报。
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
”在出口货物的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经海关签印放行,称为清关或通关。
报关时,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其他必要的单证,如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等,申请验关并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三)投保
在CIF出口合同下,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后,出口商应于货物装运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国外运输险投保单,列明投保人名称、货物的名称、唛头、运输路线、船名或装运工具、开航日期、航程、投保险别、保险金额、投保日期、赔款地点等。
保险公司据此考虑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四、制单结汇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有的单据和凭证在货物装运前就应准备好),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到期日或以前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手续。
(一)信用证支付对单据的要求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实行的是凭单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证就是单据的交易。
在信用证条件下,不仅要求“单证相符”,而且要求“单单相符”。
前者指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在表面上要符合信用证条款,后者指单据之间不能出现彼此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UCP500》的规定,这里的“相符”必须是表面的严格相符。
因此,出口商在缮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谨慎,切勿因为疏忽而导致银行拒付。
对于结汇单据,一定要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正确”就是要求单据应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应彼此一致;“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种类、每种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必要项目内容都必须完整;“及时”是指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简明”指单据内容按信用证和《UCP500》的规定以及该惯例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致弄巧成拙:
“整洁”是指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洁净,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章。
出口单据的缮制一般以发票为中心展开,海关发票、产地证、投保单及报关需要的托运、报关单等单证一般都是按发票为内容缮制的。
各单据的填制内容除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
如发票上叙及的产地应与产地证上的产地相同;发票运费金额应与运费单据或运费发票上所列一致:
检验证书上应注明关于货物描述、航运、信用证或其他单据的引证;各单据相应的重量或数量应完全相等等。
涉及商品数量、尺码、重量、总价等方面计算的,制单前应按信用证要求和装运实际详细核算,须提供具体的细码单时还应逐码核对,并计算累积数量。
下面我们对信用证支付下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常出现的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二)汇票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一张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肯定的将来某一时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他指定人或持票人。
汇票按出票时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是跟单汇票。
按照汇票由商业企业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UCP500》禁止信用证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所以信用证下的汇票一般
为银行承兑汇票。
(三)发票
发票的种类有很多,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立的凭以向进口商索取货款的价目清单和对整个交易和货物有关内容的总体说明。
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作为进出口商记账、报关交税的依据。
发票无统一的格式,但主要内容及项目都基本一致,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等。
除商业发票外,发票还有形式发票、样本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等。
(四)海运提单
在使用海运运输时,海运提单是最常见的一种单据,也是各项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通常由出口企业或委托运输代理制作,在货物装船后由船公司签署后交出口企业。
在缮制海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提单种类不能接受。
2.提交货物承运收据而非提单。
3.提交“收妥备运”提单。
4.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5.货名不符。
6.装运港、转运地不符。
7.信用证禁止转运而实际发生转运。
8.没有“已装船”批注或货装甲板。
9.“已装船”批注未签字并加注日期。
10.“已装船”批注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11.信用证为CIF价而提单上无“运费预付/付讫”的说明。
12.提交不清洁提单。
(五)保险单
保险单据即保险公司在接受货主投保后签发的承保凭证,该凭证既是保险人对被保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
在CIF或CIP交易条件下,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
在缮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即保险的抬头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一般谁投保,谁为被保险人,但遇特殊规定时,应根据信用证具体规定填制。
若信用证规定以买方为被保人则卖方在收汇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将保单抬头填为进口方名称;若信用证规定以开证银行抬头(或受益),则保单抬头应填具开证行名称;若信用证规定以第三者为抬头人,也应照制。
2.保险金额及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一般按CIF或CIP价值或发票毛值加一成投保,至少等于发票金额(不足额投保除外)。
保额尾数进位取整,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投保及赔款的货币名称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一致。
3.出单日期不应迟于提单装运日期,除非信用证有另有规定,或保险单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日起生效。
4.《UCP500》第三十四条b款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单据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六)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与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
产地证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
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有的国家为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原产地证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或中国贸易促进会签发。
普惠制产地证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
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
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目前采用普惠“FormA”产地证的有20多个国家。
普惠制产地证书由出口人填制后连同普惠制产地证申请书和商业发票一份,送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
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七)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一般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包括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与其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
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第二节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成后,进口企业一方面要履行付款、收货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督促国外出口商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其违约而给我方造成损失。
我国的进口交易大多以FOB条件成交,以即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并采用海运方式运输货物。
虽然不同的合同在履行中有不同的特点,但一般都要经过开证、派船接货、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商检、拨交、进口索赔等几个主要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及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主要责任之一,因此在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副本,要求银行对外开证。
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开证申请书中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
银行一般会对进口企业进口所需外汇进行核查,并可能要求进口企业交付全额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然后才按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对外开出信用证。
进口企业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在其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并使这些条件与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这样才能保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一致。
如果对方对与合同相符的信用证提出修改要求,进口企业有权斟酌处理。
若同意改证,就要通知开证行办理改证手续。
二、派船接货
在FOB合同下,进口方负责派船到指定港口接货。
通常情况下,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应将预计装船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公司租船或订舱。
我国进口企业往往将这项工作委托给外运公司代办。
手续办妥,进口方要将船名、船期通知国外卖方,以便对方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
同时,进口方还要做好催装工作,特别是对数量、金额较大的重要商品,最好委托出口地的代理督促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保证船货衔接。
由于FOB条件下保险由进口方办理,我方应督促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及时办理保险手续。
三、投保
FOB、FCA、CFR和CPT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
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我国部分外贸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便,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进口企业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货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
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
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四、审单付款
为保证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
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与银行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
因此,进口商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进口商审单的其他内容和前述的出口商制作单据时的内容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信用证条款,一般会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
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五、报关提货、验收和拨交
报关是指进口货物必须按海关规定的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验放的过程。
货到目的港后,进口企业要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或重量单、保险单及其他必要文件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在海关对货物及各种单据查验合格后,按国家规定缴纳关税。
在此之后,海关将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
我国的进口业务中,报送手续一般由外运公司代办。
进口货物到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缺报告”交由船方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若发现货物残损,则应将货物置于海关指定仓库,由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及有关当事人进行检验。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经商检机构的检验就不得销售和使用。
同时,若商检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买方即被视为放弃索赔权。
因此,凡属于法定检验或合同规定在卸货港检验,或检验后付款,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短,或卸离海轮时已发现残损或有异状或提货不着的商品,均应在卸货港检验,其他进口商品则可以在用货部门所在地,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进口货物经报关、报验后,进口人即可按其与国内订货人的约定拨交货物。
六、索赔
在履约过程中,如果进口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应向有关责任人索赔。
如果出现卖方不交货或不按期交货、原装数量不足、品质低劣、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等情况,进口方应向卖方索赔;如果卸货数量少于提单记载的数量或由于船方过失导致货物残损,货损应由船方负责:
如果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其他外来原因造成了货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在承保范围内船方赔偿金额不足以抵补损失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对进口方进行赔偿。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果在索赔期内来不及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应要求对方延长索赔期,或向对方声明保留索赔权。
若合同未对索赔期限做出规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这一期限应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
进口方对外索赔时,应按合同规定提供索赔清单、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提单副本、保险单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及单据作为索赔的证据。
本章总结:
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出口押汇定期结汇收妥结汇商业发票索赔
15分钟
讲授法
10分钟
讲授法、举例法
45分钟
讲授法、举例法
知识难点
20分钟
讲授法、举例法
15分钟
讲授法
65分钟
讲授法
举例
10分钟
讲授法
10分钟
讲授法
35分钟
讲授法
举例
30分钟
讲授法
举例
15分钟
讲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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