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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基本要求
第二百四十八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当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
第二百四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评估工作在项目安全核准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条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评估工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实施,并在新水平、新采区方案设计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条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区域预测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七条执行,要求预测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完成。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要求预测工作在首采面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条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适时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
(二)突出矿井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四)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五)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鉴定和区划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突出煤层开拓前与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
(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节矿井设计与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四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瓦斯抽采系统。
因矿井采掘活动处于无突出危险区,确实不需要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进行论证。
第二百五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二百五十七条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等);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和明细。
第二百五十八条突出煤层的新采区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并于采区设计前提交三维地震勘探报告。
第二百五十九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层或岩层中;岩巷距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五)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应留设一定的断层防突煤柱。
第二百六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避免出现孤岛煤柱开采。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前后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任何一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均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第二百六十二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煤层工作面要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符合《规程》第112条、114条规定条件的串联通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采区设专用回风巷,突出区域不得行人;
(三)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四)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集团(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五)严禁突出矿井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六)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压入式通风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第二百六十四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1.0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要首先开采保护层。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
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应采用地面钻孔、井下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因跳采出现非保护区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设计要与跳采改造方案设计同时制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
地面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等,不得单独使用顺层钻孔预抽条带区域防突措施。
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二百六十八条地面钻孔可以采用压裂方法强化预抽煤层瓦斯。
地面钻孔抽采保护层卸压瓦斯时,钻孔走向间距宜300~350m,两相邻抽采钻孔瓦斯半径上下交汇点应超过开采层上下顺槽各5m。
第二百六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要求。
第二百七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未经考察的,钻孔间距暂按以下要求选择:
石门(含立井、斜井等)揭煤预抽钻孔间距不大于3m,底(顶)板巷道穿层预抽煤巷条带钻孔间距不大于5m,穿层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间距不大于10m,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钻孔间距不大于5m,煤层厚度大于6m的顺层预抽钻孔必须布置双排网格状钻孔。
第二百七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七十二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距小于2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3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8m。
第二百七十四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五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首采面回采前,经矿组织验收后,报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三节防突管理与培训
第二百七十六条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包括瓦斯治理办公室、打钻和抽采专业队伍,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和爆破专业队伍,人员配备要符合规定,每个专业队伍都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瓦斯办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员组成。
防突员是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测定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审查、防突效果检验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百七十七条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并认真落实防突措施计划制度、防突措施编制、审批和贯彻制度、防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防突专题会议制度、防突及瓦斯动态分析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防突钻孔施工及验收管理制度、防突培训制度等。
第二百七十八条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防突工作全面负责。
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措施的实施与科研经费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百七十九条总工程师是防突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监督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八十条矿井防突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瓦斯治理办公室是矿井防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防突规划、计划,负责防突设计、防突预测和效果检验,负责防突钻孔验收考核等工作;生产管理部负责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组织,为防突措施提供时空保障;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矿井瓦斯地质工作,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瓦斯地质图,及时下达临近为保护区、断层带、构造异常带等通知单,负责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控制煤层与巷道关系,做好预防误揭煤层的各项技术与管理工作,及时验证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百八十一条防突部门负责防突钻孔施工及瓦斯抽采;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管理、监测监控、防尘防火及放炮管理;机电部门负责防突措施的所需的安全供电及电气防爆安全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突设计、措施落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第二百八十二条采、掘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防突工作负责,其他部门及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突管理负责。
第二百八十三条突出矿井编制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主要包括矿井、煤层、采区瓦斯治理方案;主要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通风系统、抽采系统、抽采巷道、抽采钻孔、监测监控及瓦斯治理装备)规划,保护层开采规划、区域预抽煤层瓦斯规划、瓦斯抽采与利用规划、瓦斯治理重点项目攻关。
第二百八十四条矿井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矿井生产准备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一通三防”重点工程与资金建议计划、瓦斯综合治理“一面一策”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百八十五条矿井季度、月度“一通三防”计划中的瓦斯综合治理、防突工程计划要独立章节编制。
季度计划于上季末月25日前、月度计划于上月25日前报集团公司。
第二百八十六条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年度、季度、月度计划由矿负责编制上报集团公司。
对列入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项目,建设发展部下达计划;对属于矿生产成本的项目,经营管理部负责下达计划。
第二百八十七条突出矿井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以下防突工作事项需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
(二)突出煤层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三)易自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
(四)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应用前;
(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
(六)区域预测结果;
(七)所有区域防突措施;
(八)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及其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
(九)突出煤层首采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
(十)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的;
(十一)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
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结果应用前;
(十二)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防突措施以及采煤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所有有关防突技术资料均要存档,矿每年要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防突工作要做到超前设计,过程记录,竣工总结;防突工程管理要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台账、一总结。
防突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划报告;
(二)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三)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措施及批复;
(四)区域预测及工作面预测结果报告、效果检验报告及台帐;
(五)区域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的施工、验收记录、台帐;
(六)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台帐,区域验证报告、台帐;
(七)防突工程的竣工总结报告;
(八)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观测记录等资料;
(九)防突工程设计图、防突工程竣工图、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等各类与防突有关的图纸;
(十)突出记录卡片、专题调查报告。
突出矿井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档案。
每年第一个月,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集团公司。
第二百八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施工现场要有防突措施实施的详细准确记录。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矿长、总工程师要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集团公司、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百九十条矿每月一次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中,要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法则条款对应内容列入检查范围;安监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必须将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由安监处负责联系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二百九十一条集团公司每季度由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议,矿井每月月底由矿长组织召开防突专题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工作中的人财务问题,协调好“开、抽、掘、采”关系平衡。
第二百九十二条矿通风副总每日组织通风区、防突区、地测部门、瓦斯办等相关单位召开安全监控信息利用分析会,分析当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煤层赋存及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对非突出煤层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矿井必须开展即时分析制度,建立瓦斯预警制度,通风区监控机房负责把瓦斯异常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发给监控负责人、通风区长、瓦斯办主任、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掌握瓦斯变化动态,超前防范瓦斯超限。
第二百九十四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采掘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所。
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百九十五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九十六条突出矿井要严格控制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确需进行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井下必须停止一切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批准。
井底车场、进风大巷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必须由申请单位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现场监督指挥;采区内部严禁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突出矿井必须认真做好预警工作,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规定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百九十八条突出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地质研究,应由地测部门牵头,防突专门机构(瓦斯办、防突区)、通风部门和技术部门参与,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等资料。
矿井要及时更新、月度上报交换。
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以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技术、通防、安监、调度等部门和单位。
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百九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防突钻孔施工及验收管理制度。
(一)根据钻孔设计确定钻机选型和施工工艺,顺层钻孔优先选用麻花钻杆排渣工艺,穿层钻孔应选用冲煤扫孔工艺;
(二)钻孔施工前,由地测科根据钻孔设计进行钻孔定位及放线;
(三)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
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详细记录钻孔施工中地质构造、煤层及瓦斯涌出异常情况,钻孔施工与设计不符的要及时与地质部门、瓦斯办汇报,进行分析补孔;
(四)严格按照钻孔设计施工,详细记录,做到手册、记录、牌板及台帐四对口;
(五)防突钻孔施工后必须及时根据实际钻孔施工轨迹填图,要有选择的对钻孔进行测斜,测斜孔数不少于总孔数的5%。
误差大于设计2m以上时,必须及时补孔;
(六)钻孔施工结束要对钻孔初始瓦斯涌出量进行测定,认真分析钻孔施工效果;
(七)严格落实钻孔验收制度和透孔抽查制度。
矿不定期组织瓦斯办、安监处进行透孔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百条按突出煤层管理,应执行以下要求:
(一)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石门揭煤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三)已进入该煤层的所有采掘作业,必须执行工作面预测,有一次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能保证安全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四)没有进入煤层区域,在突出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涉及防突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首先经四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防突专项培训合格;
(六)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突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
第三百零一条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三百零二条集团公司各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含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基建矿井)、在突出矿井施工的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及外委施工单位的管技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防突知识培训。
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突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天)。
(二)防突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防突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的防突规章制度等。
脱产复训时间不应少于7天。
(三)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和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规章制度等。
区(队)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班组长每年脱产累计时间不应少于7天。
(四)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防突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
培训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突出矿井其它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
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复训不少于7天。
(六)高瓦斯矿井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技术科长、通风区长、地质科长的专项培训。
内容包括突出的危害和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规章制度等。
每年脱产累计时间不应少于3天。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严重突出矿井,当可作保护层开采的煤层厚度大于1.0m时,必须强行开采。
第三百零四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区域预抽防突措施。
第三百零五条首次开采保护层,必须制定被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方案,对保护层开采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效果等有关参数进行试验考察,作为以后的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
第三百零六条突出矿井要对抽采钻孔的抽采半径、钻孔瓦斯抽放衰减系数进行实际考察测定,合理确定抽采钻孔间距(在煤层内轴线距离,下同)和预抽期。
第三百零七条石门揭煤、顶板穿层钻孔采用下向钻孔施工时,钻孔控制范围按照区域预抽防突措施进行设计,采用冲煤扫孔工艺时,必须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岩性等情况留足安全岩柱,当f≤0.4时,冲出煤量不小于揭煤区域煤层的2%,当f>0.4冲出煤量不小于揭煤区域煤层的1.5%,瓦斯抽排率不小于50%。
确因钻孔积水难以抽放的,可不采取抽放措施。
第三百零八条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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