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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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xx]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xx]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x]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
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
国发36号文件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以上,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依靠质量求生存,依靠节能和管理求效益,依靠机制体制创新求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
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能源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减排压力大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重点是:
国家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节能减排重点中小企业。
(三)工作目标。
争取用3~5年时间,培育和形成一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产业基地、集聚区),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广泛运用,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较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单位能耗下降25%左右,使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指标有显著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
近几年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
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是大幅度提高能效和减少排放的有效措施。
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通过区域热电(冷)联产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能源运输、分配和使用效率,较大幅度降低单个企业能耗和环保成本。
凡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都要采取合资、合作、专业化公司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试点。
(五)加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产品)导向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
要通过举办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流会等方式,推动高效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中的广泛运用。
(六)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步伐。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发布落后高耗能工业技术和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加强中小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防止落后产能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从源头上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增效。
(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
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废旧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中小企业,及各省指定的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
1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经过专业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校准、检定。
督促列入重点用能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
(九)推行节能减排服务新机制。
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
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
要调动中小企业节能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指导中小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实现预定节能目标。
(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强制性能耗标准、行业节能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
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整改方案,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标杆”,参与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
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自主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训教育、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贷款方式。
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
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积极争取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技术信息及先进典型事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信息。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
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员工节能环保意识。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把节能减排培训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现有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节能环保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将重点用能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培训考核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xx年四
月十四日
第二篇:
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着总体素质不高、增长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工艺和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
在一些规模经济要求较高的资源型产业,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工艺水平落后。
如,黑色冶炼及加工行业中小企业数量虽占全部企业的74%,但其总产值规模仅占全行业的20%;在安全和技术要求较高的采矿业,中小企业占采矿企业的96%;在建材行业,落后工艺80%以上集中在中小企业。
服务业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任务也十分艰巨。
如,洗车行业用水浪费、超标排放现象较为突出。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需要广大中小企业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也是每个中小企业和职工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迫切要求广大中小企业从主要依靠数量扩张转变为更加注重质量提高,从主要依靠粗放型增长转变为更加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走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当前,中小企业在节能减排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
不少中小企业科学发展、节能减排意识淡薄,思想和认识还不到位;一些企业工艺装备落后,有些落后生产能力在产业转移中没有依法淘汰;节能减排投入不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缺乏,违规排放现象时有发生;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应用不够,节能减排中介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污染治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在产业集聚区内还难以做到统一排放、集中治理等。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研究和着力加以解决。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扎实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是: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全面调动中小企业和职工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健全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加强企业管理,力争使中小企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以及安全生产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一)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
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广大中小企业和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各级中小企业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网和各种媒体,宣传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基本知识和先进经验,要将节能减排纳入年度培训重点,利用电视、网络以及集中面授等方式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相关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资源警示教育,增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选择确定若干节能减排示范单位,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淘汰落后产能,控制“两高”行业发展。
严格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依法停止供电。
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
密切关注落后产能转移趋向,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
(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共性节能减排技术。
针对中小企业特点,加快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在冶金、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煤炭、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中,鼓励使用“零排放”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循环经济的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和再循环技术,推动企业内循环经济发展。
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作为支持重点,促进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提升中小企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水平。
(四)促进服务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
大力鼓励在信息技术、工程及科学仪器、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等领域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生产服务业的产业档次和现代化水平。
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
(五)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
组织专家队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选择若干地区和机构先行开展试点。
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
对于排放集中、污染严重的产业集聚区,探索集中治理模式,促进公共环
境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一批产业集群环境治理建设项目。
支持在产业集群内发展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专业化企业。
鼓励发展生态型工业和生态型工业园区。
(六)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夯实节能减排基础。
企业(单位)是节能减排的主体,职工是节能减排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
引导中小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加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
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产品质量资格和许可。
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引导中小企业认真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积极帮助职工掌握节能减排技能,不断提高职工节能减排能力。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动员全体员工参与节能减排活动。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各级中小企业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各省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和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尽快确定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重点和相关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协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按照“淘汰一批、升级一批、发展一批”的目标导向,系统研究相应的财税、价格、信贷、担保、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扶优限劣的作用。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尽快研究探索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争取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有条件的省市可设立节能义务监督员,协助对企业节能减排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开展调研活动,针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开展咨询诊断、人员培训等方面服务。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资源开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监管。
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及联系人上报我委(中小企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xx]1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xx]39号)的精神,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确保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工作。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作为本机构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强化本机构全体员工的节能减排意识,全面掌握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和标准,大力增强授信工作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发展着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
(一)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
(三)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
(四)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
(五)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授信政策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银行业机构不得绕开项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或其他各种表内外方式向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重点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分析,对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和项目贷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压缩和收回与落后产能有关的授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再生能源项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环经济试点、水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及推广、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环保产业等重点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需求的满足,并做好相应的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加强金融创新,积极开发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创新金融产品。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和向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信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仔细分析授信企业和项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以项目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作为项目授信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
银行业机构在进行合规审查时,既要关注形式上的合规要求,如相关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权威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又要关注实质上的合规要求,包括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趋势,项目环评要与规划环评的总要求相容,技术经济标准原则上应向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水平看齐。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
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对境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督促建设企业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环保及相关法律,遵循对国际融资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国际良好做法。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
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
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
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
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
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自主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
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上述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授信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寻求各种方式缓释与耗能、污染有关的合规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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