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法制建设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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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法制建设2
法治建设走出传统文化阴影之探析
10春法学李诗阳
30多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于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法治理念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间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不按任何个人的意志、主张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等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然而,从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效看,似乎并不乐观。
宪法的最高权威一直难以确立,“司法腐败”的现实,令人扼腕叹息。
究其原因,有说是政治的原因,也有说是经济的原因,笔者以为中国五千年“人治”的传统文化,对“法治”的抗拒,也是一个原因。
本文所论述的,就是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探析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阐述在法治建设中应扬弃的传统文化沙石,走出传统文化阴影的初浅认识。
一、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对法律至上理念的排拒
数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在皇权专制政体下维系的社会。
君主独尊,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唯天子受命于天”,“奉天承运”等观念,在历朝历代执政者中根深蒂固,在社会民众中也有很大影响。
这些“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垄断了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财政等一切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完全成了君主和皇家的私人财产。
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君主既是一切权力之源,也是法律之源。
皇帝的命令是圣旨,是最高指示,是法上之法。
而独占和控制着制法权的专制统治者,则是玩法律于股掌之中,既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也能够轻易地改变或者废除法律。
由于强调“尊君、卑臣”,实行“愚民”统治,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从而培养了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成就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
此种政治文化传统对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理念构成一股强大的排拒力。
具体表现在现实社会的是:
法律的权威性一直难以得到政府和民众的认同,作为法治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权威的宪法,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被当作一种花瓶和摆设。
且不说十年文革期间,法律遭到践踏,法律制度毁坏殆尽。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不容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常有所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个人、组织和行政机构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执政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对违宪的审查和监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组织大于法”,“权力大于法”的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司法的政治化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
权势阶层使用各种方法来逃避司法,社会和人民对司法也失去最为基本的信任。
一旦当一件事情发生,人民不会诉诸于法律,而是会寻求其它政治方式,最为常见的就是找领导、走关系,于是,打官司,变成了拼权力,拼到最后,法律让位于权势,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所以,有了“我爸是李刚”“我爸是李双江”事件的发生。
而另一个严酷的现实是,这些年来,很多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由于公权力的强势,最终演变成为暴力,如各地拆迁事件,直接表现为政府官员对老百姓的暴力,或者是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暴力。
这些现象的存在,甚至越演越烈,固然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导致的体制性因素阻碍了法治的推进,但也正是中国文化的价值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使然。
二、礼制维系的社会等差关系对法治平等性原则的践踏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儒家的“礼”或礼教伦理维系的社会。
“礼”是什么?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也是社会等级制度和伦理秩序的体现。
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维护封建社会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作为等级制度和伦理秩序,它要求上下有别,尊卑有序。
《礼运》曰:
“礼之於人也,犹酒之有糵也。
君子以厚,小人以薄。
”儒家认为:
“人之为人,礼义也。
”既懂得人伦礼法,知长幼尊卑乃为人,义者,宜也,即每个人都应知道自己在等级关系中的地位,各安其位。
按上述传统观念,人之为人,不是因为他拥有自由,也不是由于人有理性,而在于人具有礼义之美德,能够处理好人际之间的关系。
反之则为“无君无父,禽兽也。
”无礼之人,即不懂得礼仪人伦、尊卑贵贱之关系的人,则如禽兽,不能算是人,如一般的民、庶民或庶人,“只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只能供君子阶层役使,而不能作为人来对待。
“礼”的作用,在这里强调的就是等差,就是差别,其功能在于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定名分、序民人、别尊卑、异贵贱,用《荀子·富国》的话说: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
而“礼”所以能区别亲疏贵贱,靠的又是人伦。
礼以人伦为本,按照“礼”或曰礼教伦理的安排,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所谓“人伦”,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之上的。
传统社会的基本的社会关系,有所谓“五伦”之说。
“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长幼)、朋友。
“礼”的精神体现在“五伦”上,就是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儒家强调人伦秩序以个人为中心向外推展出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以“己”(自我)为中心,即“五伦”确定的亲疏、长幼、尊卑、贵贱的关系,编织出一个个封闭的社会关系网络。
每一个封闭的关系网络中都有一个“己”作为中心,所以各个网络的“己”中心都不同,由此形成了社会学家费孝通称作“差序格局”的传统社会结构。
在这种差序格局中,由于社会关系是由“己”及人一个一个推展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而儒家的礼义原则又特别强调爱有等差,主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不同层次的社群之间,根据不同的个人关系,而运用不同的道德伦理准则。
如最基本的亲属关系如亲子、同胞之间,与之相配的伦理原则是“孝”和“悌”;推而远之如朋友,则有“信”和“义”;君臣之间,则有“礼”和“忠”与之相配。
个人的关系不同,维系相互之间关系的道德伦理原则也不同。
尽管从理论上我们宣称“四海之内皆兄弟”,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普遍主义追求为取向,主张推己及人,由己而家,由家到国,由国而到天下,五伦的关系也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但实际上,一般人只能在自己有限的生活中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起亲属般的自然关系,而彼此寻求认同。
因此,一般人所能认同的“我群”,基本上就是由宗族、亲戚、邻里、乡党、朋友、同窗等熟人关系形成的一个个大小不同的圈子;至于“我群”或“圈子”以外的人,即“五伦”推不到的陌生人,便属于被排斥的“他群”,或“圈外人”。
一般人在处理“圈内人”与“圈外人”的关系时,因其与个人的关系不同,其所依据的关系原则或道德伦理准则就会不同:
与“圈内人”交往时,必须恪守儒家伦理,即父子有亲、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君臣有义;一旦离开自己熟悉的圈子,与“圈外”的陌生人打交道,便讲究内外有别,适用于圈内人的关系准则对圈外人就不再起作用,而完全根据其对自己或小团体的利害关系来判断道德行为的是非善恶。
应该承认,“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礼”又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处于社会最低一等的人就是可以任人践踏的了,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春秋《礼记》),“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荀子·富国》)等,都反映了特权阶层拥有特权不受刑,而平民百姓没有资格受礼遇,特权阶层靠礼乐去节制其行为;平民百姓一定要靠法律去管制的等级思想。
这样,社会就失去了公平和公正,人失去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权利。
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背景,或者说“法治”存在的社会基础,基本上就是这样一个以“礼”或礼制维系的社会,在中国这样一个礼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度里,要建构起一个具有西方普适价值的法律秩序,其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强调特殊性原则的“礼”,与注重普适性、强调整齐划一的“法”或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大相径庭的。
这种以“礼”来划分人的结果,其实就是讲究私人关系、强调道德标准内外有别的道德价值和伦理规范,投射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上,就是重视人情,漠视法律。
现实社会中种种潜规则的盛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畅通无阻,人情意识、圈子意识和宗族观念根深蒂固,以致在一般民众看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讲人情,“人情重于王法”,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遭到践踏:
为了保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掌权者往往无视国家法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采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的私利;为照顾人情和关系,许多地方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可以有法不依,在办案断案的过程中可以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办案,甚至随意曲解法律依据,以维护单位、部门和个人利益。
“人情重于法律”的现象,在局部地区甚至导致了法律实施机制的严重失灵和严重的司法腐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受到传统人情观念和关系意识的空前挑战。
三、“圣人之治”的理想追求对法律监督的弱化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的最高境界是“圣人之治”。
,“圣人”指知行完备、至善之人,“才德全尽谓之圣人”。
“圣人之治”就是企盼在一个爱民如子的正人君子的领导下,老百姓能过上幸福的生活。
而“圣人之治”理想的实现,则寄托于君主的内在修养,所谓“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之道”。
即把道德视为政治的基础,以为政治只是道德的延伸和外化,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其根本在于推广礼乐教化提升人的道德水平,使天下之人由近及远,皆相同化,而止于“善”归于“仁”,寄希望于为政者自然地具有清廉美德。
所以对于统治者,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即皇帝的要求,便是以圣贤为榜样,在内省修炼上做功夫。
按照儒家政治伦理传统,“有德者宜高位”,“有德者王”,“德必称位”,执国家权柄之人都是“奉天承运”、“天命所归”的有德之人,有意无意地形成了有德之人必高位,高位之人也必有德。
乃至认为这样的人就是秉承上天意志,为民立极,化育苍生,具有“大公无私”的至上品德。
诚如林语堂在《中国人》中所说的“我们认为政府官员是‘父母官’,他们实行的是‘仁政’他们会像照看他们自己的孩子们的利益那样照看人民的利益。
我们放手让他们去处理一切事物,给予他们绝对的信任。
我们把数以百万计的钱放在他们手中,但从不让他们汇报开支情况。
我们给了他们以无限的权利,但从未想到过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把他们看作是仁人君子,有教养的绅士。
”林语堂这段含义深刻的话,既道明了中国数千年形成的执政背景,以及这种背景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又道明了普通老百姓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无助、无奈。
正因了这样的传统背景,当了官的人,也乐得意地把自己看成是品德高尚的人,当他得到了那个官位,他的品德自然也就比一般老百姓高了,老百姓呢总是任由他们去行使手中的权力,当然,老百姓不让他们行使也不行,因为在权大于法的现实中,只能设想他们是道德高尚的人以自我安慰,所以,只好把繁荣盛世的实现寄托于具有至上美德的尧舜之君,把安居乐业的企盼寄托于爱民如子的父母官。
这种以应然性为前提的“一相情愿”的主观设计,其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它忽视了一个必须面对的实际:
人类无论具有多高的理性,在本质上都不能完全脱离与“禽兽”无异的兽性。
恩格斯说:
“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
所以问题永远只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程度之间的差异。
”(《反杜林论》)恩格斯所说的“兽性”是指人的自然状态下的“本性”,其表现即与“禽兽”无异的原始的本能“欲望”,大致说来,这样的本能欲望主要表现为:
生存欲、性欲、支配欲(权力欲和贪物欲)。
其他各种欲望皆本自这几种原始欲望。
在人与人结成的社会中,这些与“禽兽”无异的欲望无时不在。
然而,动物与人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欲望满足即可停止,如食肉动物的捕猎只是以饱食为限,不会滥杀无辜;而人类则不然,欲望的膨胀与权力的增长成正比:
普通民众虽有欲望,但欲望受到的限制最多,故其欲望释放的可能性最小,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最小;在专制制度下,权力越大,欲望所受限制越少,故释放的空间越大,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亦越大。
官场之人之所以“欲望横流”、“欲壑难填”,其原因在于权力为掌权者提供了不断扩张欲望的空间,并不能用法律的方式加以监督和约束,而我们总是天真地幻想统治者具有超凡脱俗的克制欲望的意志,能够以其社会性抵住其自然性即“兽性”,能够始终不让欲望之流溢出“礼法”岸堤。
这在根本上就如同在沙滩上建楼阁:
在掌握至上权力的前提下,哪怕帝王,他作为人的本能“兽性”是不可能受到外界力量阻遏的,所以其腐败是必然的。
所以,在皇权社会中,处于权力金字塔顶端的皇帝本身的素质,乃是整个权力系统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故皇权腐败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整个权力系统腐败的原始起点。
四、实现民主法治的展望
前面提到的,即“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礼制维系的社会等差关系”和“圣人之治的理想追求”,是中国数千年传承、沉积的文化背景,这样的文化背景,使法治建设总是在“权比法大”的现实中退让,在“人情关系”的礼数中弱化,在不受监督的政治中碰壁。
中国的法制建设就是在这样一种数千年积淀的文化基础上开始的,所以,面对我们开始喊出“依法治国”的口号到如今的30多年间,法治建设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弱势的形势并未有多大改变的现状也就可以理解了,这不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上用力不足,实在是30多年的建设不敌数千年文化积淀的必然。
这就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所面临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源。
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已经下定了依法治国、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决心,开始大声呼吁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建立,促使公民主动进入公共领域,追求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
呼吁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意识的建立,呼吁“孕育于公共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的公共精神的建立,呼吁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肯与追求。
我们开始逐步地还权于民,从村级民主选举开始,把权力下放,让老百姓有权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令人鼓舞的是,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从观念、理念,逐步地推进为实践与运用,让我们欣喜地看到,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我们已经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据统计,30多年来为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0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
让人看到希望的是,在实践运用方面,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法律机关,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了包括部分高级干部在内的诸多大案、要案,在建立法治民主国家的具体行动上,表示了不动摇,抓到底的决心和魄力。
这些30多年的法治建设轨迹,正彰显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
中国必将进入民主、公平、正义、人权平等的法治轨道,民主法治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的价值取向。
最后值得提出的是,建立法治现代化,实现民主法治,是一个数代人共同努力的艰辛历程,就目前而言,党和国家制定的数千部法律、法规的执行,就需要得到各级领导的恪守,得到各级法律机关及执法人员的严格执行,得到全国公民的理解、认同、遵守、运用,因而普法教育仍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我们必须开展从领导到执法人员及民众的全面普法教育,让领导懂得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让执法人员懂得依法执法,法之神圣,让广大民众懂得依法从业,用法律丰富自身,保护自己,实现了领导机关、法律机关以及广大民众的懂法、用法、维法,才是实现民主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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