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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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
诉的理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性质、职权:
惟一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组织体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审判组织
※独任制
✓组织形式:
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
一审案件
✓适用案件:
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合议制
✓第一审合议庭:
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选民资格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第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组成
✓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
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独任庭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可采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形式,独任庭为主)
※合议庭——组成:
a.一审——基层、中级法院:
审判人员3人
——高级、最高法院:
审判人员3-7人
b.二审——中级以上法院:
审判员3-5人
c.死刑复核——高级以上法院:
审判员3人
d.再审
※审判委员会
✓工作内容:
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工作方式:
院长主持,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
其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书的制作。
※人民陪审制详见讲义p33
合议制(3人以上单数)
回避
※范围: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理由(3项):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时间:
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的效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决定权: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
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非重新进行。
(cf)仲裁
※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
※理由(3+3项):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参加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一次原则)。
※种类:
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审委会、检察委员会)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提出后,审查、决定权掌握在: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属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理由: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由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诉讼参加人——原告/复议申请人
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
专门机关:
人民检察院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
✓诉讼行为能力:
18岁以上,智力正常,(16岁,劳动收入)。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
※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
✓一般:
自然人和法人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法人+法人)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仅以分支机构作被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仅以分支机构作被告)
※谁是本案的真正当事人(正当当事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公司);清算人(合伙企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
✓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当事人有顺序要求)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注意该分支机构是构可以作为当事人)。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列为共同被告(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
✓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即可合并审理
◎挂靠与借用类案件,见郭翔,p7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继承遗产类案件,见郭翔,p7
✓部分继承人起诉,列其他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列为共同被告;
✓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予追加。
◎共有财产类案件,见郭翔,P7
部分共有人起诉,应列其他为共同原告;
部分共有人被诉,应列其他为共同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见郭翔,P7
起诉部分侵权人,应列其他为共同被告;放弃对其他的诉请,则其他对被放弃的诉请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同等责任。
※诉讼代表人,见郭翔,p8
※检察院
✓性质、职权:
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中:
侦查权、起诉权、抗诉权、批准逮捕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等。
✓组织体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市、地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分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刑诉法第137条)(7项)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审查起诉的方法和步骤
※核心:
按照法院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解决起诉管辖的问题,由与管辖法院同级同地区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法:
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必经程序);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作出决定:
起诉或不起诉,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3项):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程序:
制作起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移送全部案卷。
✓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没有诉权。
※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其他)
※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两个条件:
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如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等).
※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
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委员会作出。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如果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公安机关:
针对3种不起诉决定;有权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复议,认为复议决定错误时,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2、被害人:
针对3种不起诉决定;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自诉。
3、被不起诉人:
针对酌定不起诉;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只针对酌定的不起诉)
(三)不起诉的程序
1、公开宣布,宣布之日起生效
2、送达三类人: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如果是其移送的案件)
3、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退回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自诉人
✓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遗弃;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Ø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中实体上的被害人(成年且精神正常)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人的权利:
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撤诉;上诉;申诉
※被害人:
对不立案决定有申请复议权;对不起诉决定向上级检申诉、或直接自诉的权利;对一审判决有申请抗诉权——被害人不享有的权利:
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撤诉权、上诉权。
(自诉人享有这四项权利)
※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解释‘利害关系’: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范围的扩大趋势(4项):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企业权益或者自己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以自己名义;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原企业的名义)或其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可起诉;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经营自主权——以企业名义。
※行政起诉权移转:
死亡——近亲属;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资格的转移——①死亡,近亲属(包括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②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讼参加人——被告(仅有行政法)
※行政主体理论(讲义——专题二)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
※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机构——组建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维持的——原机关
✓复议机关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复议选择性)——对复议机关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答复(复议前置型)——复议机关为被告
诉讼参加人——第三人
(仅对比民事诉讼第三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
※特点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加诉讼的时间:
被告应诉时起,法庭辩论终结止(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
✓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参加诉讼的方式:
提出起诉→两诉→原被告为第三人之诉的被告
✓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无独三(三人两个法律关系)——被告型与辅助型
✓参加诉讼的依据:
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加诉讼的方式:
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列为第三人的法定情形:
✓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
✓已经履行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原告型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没有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f)民诉中共有财产类共同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
原告少列被告,法院通知追加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当于当事人:
提诉讼主张;上诉;管辖权异议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诉讼行为能力)的监护人
✓事先未确定监护人,可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在其中指定。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委托代理人
✓范围: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例外:
非完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
✓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一般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离婚诉讼:
✓即使有委托代理人,本人仍需出庭;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须提书面意见;
✓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出庭,但其法定代理人应到庭。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附带民诉当事人的委托依公诉、自诉案件而定
※辩护人
✓产生方式:
接受委托;法院指定辩护(仅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仅指定律师)
✓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例外: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非当事人,但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尤其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独立的意志进行辩护)
✓诉讼权利(5项):
阅卷权(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方可阅卷)、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调查取证权(仅辩护律师享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拒绝辩护权(在认为被告人隐瞒事实时)。
✓诉讼义务——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拒绝辩护
※申请人的代理
✓无民&限民,法定代理人
✓委托1-2人代为参加复议。
主管/立案/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
✓可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与仲裁
✓有仲裁协议不得起诉
✓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的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受理。
✓当事人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立案管辖:
公安立案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一般情况
检察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特殊情况
法院立案、审理——自诉案件
✓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即使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也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一案涉及几个罪名,分属不同机关管辖的,严格按管辖范围确定。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
分别管辖。
涉案的主罪的机关主侦查,其他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
✓组织体系——上下级关系
全国——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公安局
市、地区、自治州——公安局、公安处
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立案的材料来源(4项):
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单位、个人或被害人的报案、控告和举报;行为人的自首。
※审查:
书面审查,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补充说明,进行必要的调查。
※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处理:
立案决定;不立案决定,控告人可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刑诉法第87条)
※受理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排除的范围(10项):
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复议前置终局;复议终局;复议选择后裁决终局);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节、行政仲裁;行政指导行为;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劳动监察指令书。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6条)
※可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
※排除的范围(4项):
①抽象行政行为;
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③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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