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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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
土建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总29页)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
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
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人:
武汉武药制药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位置:
远大医药工业园
一、合同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安乃近二期项目土建零星工程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地点: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远大医药工业园内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建设单位要求配合室内设备安装基础施工、洞口封堵、室外部分零星设备基础、管道支架基础及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等
4.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竣工日期:
2012年12月3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以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中设计质量评定规范和招标文件中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
乙方确保本工程质量合格。
6.计价方式与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以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鄂建文【2008】214号)标准规定进行计价,工程取费只计取直接费、规费和税金。
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主材单价参考当期或最近一期黄石市信息价。
合同总价:
肆拾伍万元整,人民币(万元),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而变更价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7.付款方式
1)
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将每月已完零星工程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及单项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工程量,经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后付清。
其中,每月单次支付工程款金额大于8万元(含8万元),支付方式为50%承兑,50%现汇;支付工程款金额小于8万元,支付方式为现汇。
8.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技术条款;
(5)通用条款;
(6)图纸和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
(7)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8)双方认可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各组成文件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
各组成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如依照前述文件顺序无法得出明确的解释,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进行合理的解释。
9.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为沈璐;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夏军。
10.其他约定:
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的当期进度款中扣回;水单价按元/吨,电单价按元/kwh;现场用水用电总量按甲方出具的收费单(全部费用)为准。
11.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10月30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富池镇王坟路12号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地址:
武汉市汉口古田路5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武汉王家墩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
738241
帐号:
税号:
420
税号:
签订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签订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二、技术条款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三、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项目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即业主。
本合同中,发包人与甲方同义。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工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
本合同中,承包人与乙方同义。
合同工程,指本合同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安装工程。
如无特别说明,工程均指本合同工程。
完工,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签订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总金额。
在按本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或其他损失和费用时,以合同总价为计算基准。
不可抗力,指发生六级以上地震、台风、战争、动乱、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国家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的重大政策等事件。
通知,指本合同载明的通知方式。
被通知方住所地、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通知方,否则通知方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产生的后果由被通知方自行承担。
变更,指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验收,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安装,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验收报告、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运行准备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天(日),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技术条款中约定。
标准、规范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各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较高或较严标准,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因法律变化、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风险因素,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廉洁合作
承包人承诺,本合同价格是以在本合同签署时行业内公认信息机构所认可或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格。
承包人已了解发包人有关廉洁管理制度,保证不得以商业贿赂(合同价格高于行业内一般参考价格20%以上的,可视为存在商业贿赂行为)来影响发包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除有权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特别约定
任何一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注意到本合同中的任一义务以及违反本合同任一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存在任何歧义,并自愿签署本合同。
第2条发包人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采购、安装施工等实施工作进行提议、修改和变更。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其中工程变更和签证文件涉及到合同价款变更时,承包人应在须有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才能生效并进入结算程序。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的,人的名称等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
人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人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第3条承包人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二次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竣工等施工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和人的指令,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变更文件、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现行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经发包人书面告知或承包人签收的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构成承包人应履行的本合同义务。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1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发现上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参加每周的工程例会,对上周工程计划完成情况做出总结汇报、说明及补救措施;对本周工程计划做出初步安排计划,并根据工程例会要求,形成本周工作计划;
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承包人的各项承诺、保证和义务。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项目经理及其继任者和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其他管理人员均须经发包人事先确认,若有变更,需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周/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天数。
承包人的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承包人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任何变更,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的驻项目现场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对本合同有关事宜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代表承包人。
除非另有说明,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发包人方视为有效。
除非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特别指定,发包人的要求、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人员签字接收后均视为有效。
承包人指定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必要的施工经历以及发包人的要求,特种工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经发包人确认不具备法律规定资质或无法胜任本工程工作的承包方任何人员,一经发包人要求,即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次/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该人员调离前24小时,调来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被调离的人员,并做好交接工作。
项目经理、承包人委派的其他管理人员等在经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参加并保持参加由人召集的相关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3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
安全保证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
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其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代承包人支付,视为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相等金额的合同价款。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整体接收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承包人有绝对的义务先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处理。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署《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文明施工
承包人以指定的红线范围作为施工场地。
施工平面布置须考虑周全,并经发包方书面审核后方可实施;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等;
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在施工过程中对污染、毁损部分及时更换;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清运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安装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必须通过专用通道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工地设立广告。
第4条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
承包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天内或最迟在开工前7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
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未约定的,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确定。
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节点进度。
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既定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且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必须保证连续施工且对本合同工程受到:
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2)配合发包人其他工程所需的合理时间;3)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进度的各种措施、规定或文件;4)其它可能影响进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实现连续施工应有所预计和准备,并在工程可能受到影响时应及时调整人工、机具和设备数量,以保证工程能按时完工。
承包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及阶段工期)内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日期内将本工程(及本工程内的阶段工期工程)完工。
工程进度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因此调整本合同价款。
出现下列情况,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1)不可抗力;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工期延误;4)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延误;5)本合同约定的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当日起2日内(持续发生的事件从第一日起2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承包人逾期不提出顺延工期的,视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只有当上述情况直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顺延。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部分项目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或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且不免除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5条延误、停工
误期赔偿
本工程逾期完工(包括阶段工期)的,承包人应每日按合同总价5‰计付逾期违约金给发包人。
如承包人虽然某一阶段工期工程逾期完工,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达到整体工程完工,则发包人可将按本合同约定收取承包人的逾期违约金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额。
停工
发包人或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人的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承包人未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停工后的复工时间按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执行。
如仅因发包人原因而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或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核算不满意为理由拒绝复工。
承包人未按前述发包人要求执行的,视为违约,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按实际损失的情况,报给发包人审核,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工程质量、安全或乙方其他责任等原因,发包人或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或人书面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根据发包人或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除非另有约定,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自行承担整改的全部费用。
除发包人书面要求外,承包人同意不因任何原因停工、怠工(即使在发包人有逾期付款或者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形下)。
否则,承包人每擅自停工或怠工一天,除工期不予顺延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或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以较高者为准)的违约金。
第6条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在合同协议书或合同技术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
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相关保管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接收后的材料设备视为已合格,如发生丢失、盗失、毁损或安装中出现质量问题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安装费用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
承包人供应的设备,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是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采购。
承包人对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在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进行联合验收。
对承包人采购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或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的,不排除承包人承担的设备质量责任及由此导致的其他责任。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要求、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的指令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并按合同总价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自行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全部材料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将材料设备运出现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保管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材料设备),在竣工验收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应提前30日向发包人报送计划,给予发包人合理的采购时间,否则,由此导致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合理节约的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超过定额的材料利用率,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材料设备的检验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除合同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均应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测。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测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有权随时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如发包人认为需要,向承包人提出进行工厂测试(FAT),承包人应当邀请发包人参检,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格的第三方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本安装工程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
第7条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
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发包人未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确定进场日期,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应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
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合同协议书中未约定的,以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除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随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安装工程的需求。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安装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施工环境的保护、保持,及时清理、分类堆放不同材料或废弃物,并及时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申报发包方同意后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承包人应配合、协调其他承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承包人、其他安装承包人等。
当出现与其他承包人有交叉作业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向其他承包人书面通报承包人的作业面安全注意事项,如未及时通报或通报内容偏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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