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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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与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规定的法责任
第四节《刑法》修正案(六)及司法解释【2007】5号有关内容p
第五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将长期占据不可替代的地位,目前约占一次能源构成的70%,预计到2050年所占比例也将不低于50%。
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保证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煤矿安全生产则是煤炭工业高速发展的有力保障,是关系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
一、历年全国原煤炭生产情况
1990--2006年全国原煤炭生产情况
•年度产量国有重点地方矿乡镇煤矿
•199010.78704.80222.05093.933936.4%
•199512.92154.82282.13355.965545.16%
•20009.89005.36001.94002.960029.9%
•200110.89006.18002.25002.4600
•200213.93007.12002.63004.1800
•200317.36008.30002.94006.120036.25%
•200419.5000
•200521.1000
•200623.25008.928038.4%
二、全国安全与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同比减少90780起、14267人,分别下降12.6%和11.2%。
其中: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065起,死亡14382人,同比减少1077起、1486人,分别下降8.2%和9.4%。
煤矿企业发生2945起,死亡4746人,(2005年发生3306起,死亡5938人)同比减少361起、1192人,分别下降10.9%和20.1%。
百万吨死亡率2.041(2005年2.836)。
•1.重大事故情况
2006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357起,死亡9065人,同比减少249起、748人,分别下降9.6%和7.6%。
其中煤矿企业发生237起,死亡1072人,同比增加29起、195人,分别上升13.9%和22.2%。
•2.特大事故情况
2006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95起,死亡1570人,同比减少41起、1511人,分别下降30.1%和49.0%。
其中: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48起,死亡882人,同比减少20起、1060人,分别下降29.4%和54.6%。
—煤矿企业发生39起,死亡744人,同比减少19起、995人,分别下降32.8%和57.2%;
—金属与非金属矿发生2起,死亡27人,同比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10人,分别上升100%和下降27.0%;
—建筑企业发生1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2起、63人,分别下降66.7%和85.1%;
—危险化学品发生2起,死亡35人,同比增加2起、35人。
火灾事故发生3起,死亡38人,同比减少2起、80人,分别下降40.0%和67.8%;
道路交通发生38起,死亡558人,同比减少9起、250人,分别下降19.1%和30.9%;
铁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14人,同比增加1起、14人;
渔业船舶发生1起,死亡12人,同比减少7起、88人,分别下降87.5%和88.0%。
•3.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7起,死亡263人,同比减少10起、934人,分别下降58.8%和78.0%。
其中:
煤矿企业发生6起,死亡233人,同比减少5起、728人,分别下降45.5%和75.8%;
道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30人,同比减少1起、57人,分别下降50.0%和65.5%。
2006年安全生产主要特点
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主要表现出“两个下降、三个上升、三个成效明显、一个稳定”的特点。
•两个下降:
1.全国伤亡事故总量下降。
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6%、11.2%。
2.全国重、特大事故下降。
全国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6%和7.6%。
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0.1%和49.0%,其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8.8%和78.0%。
烟花爆竹、水上交通、民航飞行和农业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2006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4起、614人。
•三个成效明显:
1.煤矿“两个攻坚战”成效明显
2006年,煤矿事故死亡4746人,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
统计数字显示,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煤矿瓦斯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327起,死亡1319人,同比减少87起、852人,分别下降21.0%和39.2%。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瓦斯事故26起,死亡490人,同比减少15起、841人,分别下降36.6%和63.2%。
2006年煤矿企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同比减少6起、698人。
二是乡镇煤矿事故大幅度下降。
全国乡镇煤矿发生各类事故2149起,死亡3431人,同比减少331起、953人,分别下降13.3%和21.8%。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25起,死亡458人,同比减少22起、729人,分别下降46.8%和61.4%。
2.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成效明显
2006年,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事故总量显著下降。
煤矿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9%和20.1%;金属与非金属矿分别下降3.1和3.0%;建筑企业分别下降2.8和2.6%;火灾分别下降5.6和39.3%;道路交通分别下降15.9和9.4%;水上交通分别下降17.3和21.5%;铁路交通分别下降17.9和22.1%。
• 二是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
煤矿企业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2.8和57.2%;金属与非金属矿特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7.0%;建筑企业同比分别下降66.7和85.1%;烟花爆竹同比分别下降100%;火灾同比分别下降40.0和67.8%;道路交通同比分别下降19.1和30.9%;水上交通同比分别下降100%。
3.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工作成效明显
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全国除危险化学品外,煤矿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烟花爆竹、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死亡人数均在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有30个单位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占93.8%。
在全国29个产煤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有24个单位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占82.8%。
•一个稳定:
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稳定.
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有31个单位事故总量同比下降。
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有20个单位重大事故同比下降。
分别是: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有16个单位特大事故同比下降。
分别是: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东、贵州、重庆和陕西。
北京、天津、上海、江西4个单位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三个上升:
1.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上升
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上升。
2006年,危险化学品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54起,死亡266人,同比增加12起、37人,分别上升8.5%和16.2%;烟花爆竹发生各类事故165起,死亡276人,同比增加39起、54人,分别上升31.0%和24.3%。
一些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上升。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3.9%和22.2%;建筑企业同比分别上升20.0%和12.4%;危险化学品同比分别上升4.8%和5.4%;烟花爆竹同比分别上升81.3%和90.8%;农业机械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41.7%。
一些行业和领域特大事故上升。
金属与非金属矿特大事故起数同比增加1起;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起、35人;铁路交通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1起、14人。
2.部分地区重、特大事故上升
2006年,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有11个单位重大事故同比上升。
分别是:
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云南、重庆、陕西和新疆兵团。
有9个单位特大事故同比上升。
分别是:
安徽、湖南、湖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和新疆兵团。
3.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上升
2006年,全国共接到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报告193起,同比增加115起,上升147.4%。
共涉及煤矿企业、建筑企业、化工企业、电力、市政工程、钢铁企业、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储存、公共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共造成7万余人涉险和被疏散,其中1800余人受伤和住院观察治疗,部分河流、农田、水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致使数十万人的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受到影响。
(二)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1、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
(1)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
(2)重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明显减少。
•(3)大多数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相对好转。
•2006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558,同比下降20.3%;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33,同比下降13.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6.2,同比下降18.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41,同比下降27.4%。
2.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
(1)事故总量偏高。
•
(2)一些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
•(3)我国职业病危害状况也是十分惊人。
•(4)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
(1)事故总量偏高
•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
其中:
工矿商贸企业发生12065起,死亡14382人。
•煤矿企业发生2945起,死亡4746人。
煤矿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2.041;
•道路交通死亡87455人,同比减少9283人。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6.2;
(2)煤矿等重点行业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煤矿企业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3.9%和22.2%;建筑企业同比分别上升20.0%和12.4%;危险化学品同比分别上升4.8%和5.4%;烟花爆竹同比分别上升81.3%和90.8%;农业机械同比分别上升100%和141.7%。
一些行业和领域特大事故上升。
金属与非金属矿特大事故起数同比增加1起;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起、35人;铁路交通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1起、14人。
(3)我国职业病危害状况十分惊人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2500多万人。
累计尘肺病患者以达56.9万人以上(已经死亡135951人)其中:
煤工矽肺病22.7万例,占全国尘肺病39.9%。
职业病每年以8000多人的速度增长。
(4)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一些行业管理相对弱化;
•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
•安全投入不足,欠账较多;
•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比较薄弱;
•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相对滞后;
•以及违法违纪、官商勾结、腐败现象等。
•
三、我国煤矿安全水平与世界各国差距
1998年世界产煤国煤炭产量及安全情况
名称煤炭产量亿t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
美国10360.03
波兰2450.23
印度2.91370.5
俄罗斯2.61720.7
南非2.1480.23
中国12.262755.02
其中:
200521.159382.811
200623.2547462.041
国外煤矿安全生产现状
几个主要产煤国家的煤矿事故死亡率
•国别1980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6年
•美国0.170.070.050.027
•印度1.430.540.600.42
•俄罗斯1.070.960.850.46
•澳大利亚0.370.040.020.13
•南非0.660.230.160.23
•波兰0.330.520.17
•英国0.200.10
•中国6.165.035.862.041
各国煤矿安全现状改善的主要原因
•1.制定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有效的监察制度
美国于1969年颁布《煤矿安全与保健法》1977年修订为《联邦矿山安全保健法》共有9章、38节、1500多条,多达700多页、50多万字。
•2.实行强制性的矿工安全培训
1971年成立《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培训学院》隶属劳工部,是联邦政府七大国家学院之一。
•3.推广先进采煤技术
•4.广泛采用井下环境监测系统
美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俄罗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波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四、我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部分煤矿因资源枯竭关闭
•2.自然灾害严重,开采难度增大,防灾系统不够完善
•3.安全投人不足,欠账较多
•4.“安全第一”的观念还不牢靠,管理机制不完善
•5.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
•6.煤矿重大科技攻关课题难以实施,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难解决
•7.煤矿专业技术人才面临青黄不接的状况
•8.煤炭行业管理相对弱化,宏观调控乏力,安全管理缺乏有力的体制保障
五、煤矿安全状况的发展趋势及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一)煤矿安全状况的发展趋势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到2007年,全国80%的大中型矿井和50%的小矿井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
•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20年使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安全生产纳入了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并明确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
•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的目标。
煤矿安全工作目标
•1、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
•一、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
•三、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五、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基本目标
从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争取用三年时间实现“一个好转、两个减少和三个提高”的目标。
一个好转:
采矿秩序明显好转。
基本消灭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两个减少:
一是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单并规模在9万吨/年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二是小煤矿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
三个提高:
一是小煤矿资源回收率明显提高,采区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破坏和浪费资源的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二是小煤矿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正规开采,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20%以上,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是小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达到初中以上,特种作业人员达到高中以上,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
三、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原则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
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
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合理的矿井。
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
以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资源整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中规定的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
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小煤矿过多、过乱、过散的状况,进一步减少矿点数量。
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
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限期关闭和淘汰以下七类矿井:
1、关闭布局不合理矿井。
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关闭。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含3万吨)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关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但仍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
当地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关闭当地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井。
发生重特大事故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不符合当地政府产业政策的矿井,由当地政府决定依法关闭。
7、关闭煤炭资源接近竭的矿井。
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2006、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并于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明确全省煤矿单井规模。
经过整合和技术改造,到2008年6月,全省煤矿单井规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平凉市15万吨/年以上;省内其他地区9万吨/年以上。
►严格控制矿井规模数量。
从现在起,全省一律停止核准(审批)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
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具体目标
•一是绝对指标。
全国事故死亡人数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下降1.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下降3%;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3%。
其中: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火灾事故力争下降。
•二是相对指标。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0.51,下降8.6%;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3.17,下降4.8%;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5.7,下降8.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923,下降5.8%。
六、煤矿安全工作基本对策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制化和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
•2.建立现代化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
•3.建立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
•4.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5.建立可靠、有效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6.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
•7.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8.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9.加快实施“科技兴煤”战略
•10.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
•11.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改造小煤矿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专门法律《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目前,以《安全生产法》为母法,形成了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人大立法的层面上和安全有关的大法有10多部,从国务院这个层面上,制定的各种条例有50多部,国务院发布的加强安全生产通知30多个,各部委的规章制度有100多个。
现在已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
《XX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XX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二、近几年颁布实施与煤矿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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