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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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源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
凌源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资源保护,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我市实施生态立市战略,促进建设节水型社会进程,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综合、集中整治。
提出具体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
城市饮用水源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生命的源泉。
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是否安全,是关系到城市千家万户的生命、生产、生活的大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要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体系和安全技术体系。
杜绝供水和用水的结构型、生产型、消费型浪费,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使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通过诸如隔离防护、水污染源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保护工程,维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合理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的排放,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二、活动范围和重点区域
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乡、镇小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保护,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保护。
(一)、城市基本情况
凌源市地处大凌河上游,与内蒙古赤峰市和河北省承德市壤处。
城区面积17平方公里,现有城市人口14万人。
市区内工业门类:
有矿选、炼钢、机械制造、酿酒、食品加工、造纸、建材加工、针织等重点行业。
(二)、城市供水、用水现状
凌源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主要取自大凌河西支河漫滩浅层地下水,由凌源市自来水公司、凌河供水公司,分别按其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提供市区供水服务。
2006年实际供水量为950万吨,城市用水普及率为79%,其中生活用水比例为52%。
(三)、城市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①、一级保护区为井群外围连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此范围内严禁挖掘、
爆破、采石、取土、埋坟等破坏植被行为;严禁使用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严禁使用有害残效持久的农药和使用剧毒农药;禁止修建、使用渗漏型私人、公共厕所、渗水坑、井、渗漏型畜、(禽)圈舍、渗漏型保护地粪坑等渗漏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禁止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等,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设施;禁止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或城市饮水水源的活动;禁止未经批准私建、乱建任何新水源工程等其他相关工程。
②、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
此范围内严禁输油管道通过本区域;严禁建设油库、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炼油、再生塑料加工、酿造、禽、畜养殖业等其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运转站;禁止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临时堆放场所必须具备防雨防渗安全设施或措施。
③、准保护区为本市宋杖子镇、大王杖子乡;按河流发源方向向西延伸至河北省平泉县宋营子乡和郑杖子乡境内;北至内蒙古宁城县青山乡境内。
此范围内严禁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企业,必需保证必达到国家和省级法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水源地的污染、潜在污染源分布现状
(一)、凌源市城市饮用水取水井群共计有取水井8眼,位于大凌河西支一级河滩阶地,自八里铺至二十里堡河段沿河分布,距主行洪河道水平距离0—100米不等,取水为河漫滩四纪层地下水、并袭夺大部分河道浅层地下潜水。
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由于一级河滩阶地地下水覆盖层较浅,任何可渗透的污染源如:
家庭旱厕、公共厕所、家庭渗水井、农村垃圾堆放场、养殖禽、畜舍、圈、保护地粪坑、保护地超常量施用农药、化肥、保护地生产型垃圾堆放场、弃置物(农药包装瓶、袋)等,均可轻易经降雨渗透、径流等途径,对水体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是目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主要污染源。
(二)、凌河供水公司水源井位于在建的水上乐园蓄水河段内(详情见附图),水上乐园一旦蓄水,污水将反灌渗入水源井,直接污染饮用水源,造成水源井废弃。
同时,必然对凌源市供水公司的1、2、3号水源井形成人工湖湖水不同程度的反灌污染威胁。
(三)、经详查,城市饮水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八里铺———二十里堡大桥下,存在保护地粪坑、家庭旱厕、家庭生活用水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各类污染源200多处;潜在污染源:
凌河供水公司供水井1处。
(四)、水源地500—1000米范围内存在保护地粪坑、家庭旱厕、家庭生活用水渗水井、垃圾倾倒、堆放场、洗浴业弃水排放等各类污染源200多处;
上述污染源、潜在污染源,与水源井同处大凌河西支一级河滩阶地,其地下水覆盖层层较薄,极易通过自然渗透、降雨渗透、降雨径流等途径渗入到水源地地下水,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水源污染。
(五)、水源地1000米至河源分水岭范围内尚未发现明显污染源、潜在污染源。
(六)、乡、镇小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现有家庭旱厕和少量养殖业禽、畜圈舍等潜在污染源除少量需进行防渗技术改造外,详见附表。
大多不会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威胁。
现有潜在污染源(主要是旱厕,禽、畜养殖业排污),大多可经过自然降解达到安全排放,基本上对水源地不构成污染威胁。
(七)为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安全综合环境保护管理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四、保护区划分
我市城市饮用水属地下水源类,水源地保护地带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井群外围连线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此范围内严禁挖掘、
爆破、采石、取土、埋坟等破坏植被行为;严禁使用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严禁使用有害残效持久的农药和使用剧毒农药;禁止修建、使用渗漏型私人、公共厕所、渗水坑、井、渗漏型畜、(禽)圈舍、渗漏型保护地粪坑等渗漏污染水源的活动和行为;禁止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等,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设施;禁止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或城市饮水水源的活动;禁止未经批准私建、乱建任何新水源工程等其他相关工程。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
此范围内严禁输油管道通过本区域;严禁建设油库、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炼油、再生塑料加工、酿造、禽、畜养殖业等其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运转站;禁止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临时堆放场所必须具备防雨防渗安全设施或措施。
(三)、准保护区为本市宋杖子镇、大王杖子乡;按河流发源方向向西延伸至河北省平泉县宋营子乡和郑杖子乡境内;北至内蒙古宁城县青山乡境内。
此范围内严禁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企业,必需保证必达到国家和省级法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乡、镇小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50米,大口井为500米。
五、责任与治理
(一)、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由供水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划整治。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防疫、等部门、实施日常监测、监督。
发现新污染源或水质变化,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采取果断行政、技术、工程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水体污染情势加剧或扩大。
(三)、一、二级保护区边界,要设置明显标志。
在上述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成的污染企业污染源要按规划期限按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六、规划、治理期限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按责任划分,在年年底完成清理、整治、防治工程措施。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防疫等部门监督,在年月底完成全部清理、整治、防治工程。
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潜在污染源的清理、整顿、日常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法规行使职能,并限期实施。
第六章行政、技术措施
一、行政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要设置界桩、围栏或规划隔离林带。
管护单位要建立管护目标岗位责任制,实行领导目标负责制,建立组织、责任到班组、责任到人,按期完成期限治理目标。
由于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地下水土壤覆盖层较薄,沿河村屯家庭旱厕;生活用水弃、渗水井;洗浴业弃水;村民生产、生活垃圾;保护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型垃圾(未经处理的化学农药包装瓶、袋、大量丢弃的腐烂、作物茎、叶、果、菜、等);超量使用农药、化肥;裸露、无防渗措施的粪坑等污染源,经降雨径流、降雨渗透、灌溉渗透等作用,源源不断地渗入河漫滩潜水中,流入水源井,时刻威胁着水源地水质安全。
(各类污染源详见附图部分照片:
1、2、3、4、5、6、7、8、9、10、11、12、12、14)。
建议市政府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列入城市日常重点环境卫生整治区、调整该区域的产业结构,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消除污染隐患,保障城市饮水安全。
(二)二级保护区水资源综合整治责任监管部门要按法定职能分工,依法行政,与辖区内乡(镇)村和污染责任人签订限期清理、整治、防治、日常管护目标责任状,按期完成限期治理责任目标。
暂时不能迁出的如:
保护地粪坑、厕所等设施,要严格按要求,限期采取防渗工程、技术措施,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责任制或用管道输导污水至城市污水管道网络。
(三)准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潜在污染源,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等部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巡查、监督、协调、清理、整顿、排放达标监督等法定管理职能。
二、技术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暂时不能迁出的保护地,其保护地粪坑要逐步采取铺设塑膜防渗等措施,防止粪便液体直接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二)、保护地生产采取限制施用高残毒农药、限制超量施用化肥或铺设塑膜防渗技术改造等措施,防止超量施用的化肥、农药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三)、对保护地生产使用的农药包装瓶、袋,统一回收,统一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防止农药残液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四)、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家庭旱厕、家庭生产、生活用水渗水井,要进行防渗技术处理或集中进行生物处理,达到安全排放标准。
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洗浴业和类似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
(五)、对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的弃置、堆放,应按城市垃圾管理标准水平,分区设立指定垃圾排放场地,指定责任部门,按期及时清运到下游垃圾处理厂。
防止因降雨渗透、径流作用污染水源。
01水源井10米以内农药包装垃圾遍地,随处可见。
02水源井10米内农药包装瓶袋
03水源井10米内农药包装瓶遍地可见
04水源井10米内垃圾场。
05水源井10米内垃圾场
06水源井10米以内的垃圾堆放场
07水源井10内内垃圾场
08水源井10米内丢弃农药包装瓶
09无任何防渗措施的保护地粪坑,雨季粪便污水流入水源地
10运行中的水上乐园拟蓄水区内的水源井
11水源井100米内垃圾堆放场
12水源井200米内村屯垃圾堆放场
《中国给排水》2006z1期,<干旱区域地下水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内陆干旱地区是生态环境对地下水最敏感的地区,由于对地下水可开采量的估计偏高,我国西北等内陆部分干旱地区地下水超采,以及地下水位的持续下降,导致干旱加剧、土壤沙化、生态退化等问题。
总结以往研究成果,自然植被正常生长的地下下水埋深应以3~5米为宜,年耗水量为300~500㎜,地下水矿化度∠5g/L.根据对地下水位的观测,分析严重超采地下水的准科尔盆地奇台县地下水资源量及可持续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利用绿洲散耗型水文模型,模拟了塔里木盆地盖提县不同灌溉面积、不同地下水开采量下的水资源转化消耗,分析了保证绿洲可持续发展的地下水开采量;分析表明:
再以转化补给为主的的干旱地区,实现可持续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可开采系数不宜太高,以0.25~0.40为宜。
关键词:
干旱区域、地下水、地下水可开采量、可持续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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