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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人力〔2011〕377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用工组织方式的总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其员工派遣到用工方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使用方是用工单位。
劳务外包是指将劳务业务承包给承包方,并由其完成相应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承包方既是用人单位,也是用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一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整体要求、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采取合同制用工与劳务用工相结合的方式灵活组织用工。
对于拟采用劳务用工方式的业务,符合劳务外包条件的鼓励进行劳务外包,不适合劳务外包的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
第五条各单位优先选择重信誉、有实力、有经验、管理服务便捷的劳务服务单位进行合作,要求劳务服务单位相对集中。
1.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用工数量较少(100人以下)且用工区域集中(不跨区或县)的单位,原则上由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用工数量较大(100人以上)或用工区域分散(跨区或县)且管理难度大的单位,可由2-3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用工数量特大的(主要指协力分公司和瑞海协力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但应按集中管理原则将作业区域或业务性质相同的业务原则上委托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在攀枝花市外的分支机构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可本着就地、就近原则确定劳务服务单位。
2.采取劳务外包并需要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其他专业从业资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
第六条劳务用工实行审批制,人力资源开发部是劳务用工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拟订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经济、规范使用劳务用工。
2.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审批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
3.按月审核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和审批月度劳务费。
第七条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劳务用工费用审核支付、相关安全管理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是劳务用工实施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精神,制订用工计划和确定劳务用工方式。
2.按规定报审或备案劳务用工,并具体组织实施。
3.做好规范使用劳务用工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九条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并实行同岗同酬待遇。
第十条采取劳务派遣用工,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派遣单位从业资质。
2.报审劳务派遣协议并按审定结果签订协议。
3.入职前用工体检(含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职业病体检)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按期体检与离职前体检。
4.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5.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等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7.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由派遣单位发放),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复核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派遣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薪酬待遇的发放等劳务派遣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通过审查派遣单位从业资质,确保选择合作的派遣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且实际出资到位。
2.具备劳务服务资质,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3.具有与其劳务派遣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实际管理、服务水平较好且依法规范经营。
4.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采取劳务派遣用工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与基本素质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纪处理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和派遣员工提前退回方式等其它应当约定的内容,其中:
1.派遣期限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构成项目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规范,由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的管理费(含税金,下同)等三项费用组成,计费方式如下: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按用工岗位、人数和薪酬标准(含中夜班补助标准、加班工资标准以及计件工资标准,其中加班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实际用工地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日工资额为基数计算)确定,并凭被派遣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发放表向派遣单位支付。
前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按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户口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农村户口参保政策参保),并凭派遣单位实际缴费凭据向派遣单位支付。
派遣单位的管理费:
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按费率不高于10%确定,其中对被派遣劳动者配置难度较高的派遣项目,管理费可上浮1%-2%;对培训周期长、用工稳定性要求高的派遣项目,应建立管理费与被派遣劳动者稳定率挂钩的浮动机制。
4.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保障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可由用工单位直接配置、发放或委托派遣单位配置、发放,但派遣单位均有义务协助追缴提前离开用工单位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发放方式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5.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有考核机制,原则上比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由用工单位责成派遣单位进行处罚,其中涉及经济处罚的事项,用工单位直接考核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考核被派遣劳动者。
6.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素质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难以正常履职人员,要有退回机制,原则派遣单位应无条件撤回相应人员。
对于不再胜任岗位工作的工伤人员,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用工单位应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
7.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职业病等情况按国家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派遣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协议报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各单位须根据实际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工作。
报审劳务派遣协议须报送以下资料:
1.劳务服务机构从业资质复印件。
2.派遣单位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协议(含被派遣人员名册)及审批表,其中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招录被派遣人员的,须在正式用工前补充报审被派遣人员名册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被派遣人员名册均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盖鲜章确认。
4.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须同步报送协议期内预算产量(被派遣劳动者产出部分)、预算薪酬总额、单位产量薪酬及测算依据。
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属于派遣单位员工,由派遣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一律由派遣单位进行招录,禁止以用工单位名义招录被派遣劳动者,但用工单位可参与派遣单位选拔或向派遣单位推荐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终止或提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定向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满并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再续签的,用工单位按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累积连续用工期限,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工伤人员可比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加付遣散费)。
第十五条将被派遣劳动者安排在有职业健康危害的岗位工作时,上岗前、在岗期间及不再续用而离岗前,均应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按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派遣单位存档体检结论原件,用工单位存档复印件),体检费用可由用工单位承担。
对在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根据实际危害情况,定期调换工作岗位或更换人员,防止出现职业病。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统一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并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保存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协议(含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派遣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复印件、比照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遣散费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留存的相关资料。
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资料在劳动用工仲裁和起诉时效内须规范保存,至少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两年内不能销毁,其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四章劳务外包
第十八条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可通过劳务外包方式将相对独立的区域、工序、岗位的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承包方)完成。
随劳务外包,需承包方配套提供备品备件、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与工器具、原主材料等其它生产要素并支付对价的外包内容,不适用本办法,按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采取劳务外包须与承包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外包劳务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外包期限、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工作验收与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其中:
1.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需各单位经理办公会集体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员签字的会议决议。
原则上按照外包业务量及单价结算劳务费,其中对期限短、金额小的劳务外包业务,可采取总额包干方式,但应在会议纪要中注明包干费用的测算依据。
2.承包方在甲方或大甲方生产现场工作时,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遵守甲方及大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定置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出入厂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确保维护甲方财产安全,对承包方违反相应制度规定和损害甲方财产的,须按甲方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其中承包方须对损害甲方财产负赔偿责任。
甲方须就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告知义务并行使督促、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条劳务外包协议报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报审劳务外包协议须报送以下资料:
1.承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特殊从业资质复印件(根据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确定)。
2.劳务外包协议。
3.各单位确定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的会议纪要或与会人员签字的会议决议。
4.按照计件方式确定外包费用的,须同步报送协议期内预算产量(外包部分)、预算外包费用总额、单位产量外包费用及测算依据。
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劳务外包业务原则由承包方按甲方要求具体负责生产组织,甲方可根据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劳务外包业务,原则上不能再次转包,但总包后的局部业务因不具备从业资质、技术力量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可将该局部业务转包给具备条件的承包方。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严格考核。
1.未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劳务用工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应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罚款。
2.以虚报劳务用工等方式骗取劳务用工费用的,由责任人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其中违反集团公司政纪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钢城集团人力〔2008〕104号)规定执行,出现修订则相应按新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要求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钢城集团人力〔2009〕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
各分、子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送:
建新同志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1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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