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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
鹤山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龙头带动、创新驱动”原则,以新能源整车(含新能源专用汽车)及“三电”及智能网联总成研发制造为主体,以金融、人才聚集、财税政策为杆杠,以创新(孵化)、产业联盟、示范小镇、零部件配套和环境配套为驱动,大力扶持整车龙头企业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商(专)用汽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行业。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智能网联系统及部件。
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第三条我市设立鹤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对象:
在鹤山市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项目主体,市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增投资或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传统汽车生产企业,其技术主导并在本地生产、销售的整车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优先扶持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研发零部件整车产业终端服务”)项目;项目总投资须达到亿元以上。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自主创新,能起龙头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骨干企业。
对上一年度进入中国市场产销量进入前十名(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汽车研究中心、中国商务部等官方颁布为准)的汽车集团(含集团下属子公司)发起的新能源汽车项目,从项目签约环节、研发环节起至项目投产实现产能予以支持。
(三)遵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政策中补贴退坡的理念,按照项目产销量、进驻时间设立分级奖励制度,分步推进,有序实现。
(四)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由市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建鹤山汽车产业办公室,由汽车产业办公室统筹、协调鹤山汽车产业企业的涉政交流、行业交流等事务,包括每年度发布申报指南,对企业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拟支持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四条
(一)对符合扶持范围的前家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给予产业升级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年月日前落户我市华南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完成注册登记、立项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给予项目主体产业升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亿元。
年月日前落户我市华南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完成注册登记、立项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给予项目主体产业升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亿元。
年月日前落户我市华南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完成注册登记、立项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给予项目主体产业升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亿元。
年月日前落户我市华南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完成注册登记、立项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给予项目主体产业升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亿元。
年月日前落户我市华南专用车生产基地并完成注册登记、立项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给予项目主体产业升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亿元。
.对通过兼并重组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实际新增的投资额达到相应规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二)具体的奖励时间节点:
.项目开展投产试运行后一个月内,给予奖励资金的三分之一;
.项目实现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辆后一个月以内,给予奖励资金的三分之一;
.项目实现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达到辆后一个月内,给予奖励资金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财政贡献奖励。
对在鹤山市完成项目签约并登记注册、立项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首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的补助,后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的补助。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再投资。
第六条租金优惠。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给予新进驻江门市中欧合作区核心区(鹤山工业城)前家新能源汽车项目主体租金补贴。
项目主体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技术主导、并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整车车型须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标准如下:
(一)年月日前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用于非生产性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实际产销量达到辆万平方米,具体经项目评审小组核定)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执行年。
(二)年月日前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用于非生产性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实际产销量达到辆万平方米,具体经项目评审小组核定)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执行年。
(三)年月前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用于非生产性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执行年。
第七条固定投资奖励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企业。
对进入世界五百强的汽车集团(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发起的新能源汽车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的,给予相当于项目完工后形成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建设补助。
项目在核心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
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亿元。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我市符合扶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
对在我市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并通过验收或新认定的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进入本市的规模以上新能源汽车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万元至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万元至万元。
第三章市场推广和配套设施支持
第九条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加大城市客运、环卫、物流快递、公安、租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新能源汽车。
第十条鼓励引导私人、经营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采用租赁方式试用新能源车,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提供便利和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加快推进我市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为支持本地企业产销的新能源汽车能快速进入市场,打开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局面,形成规模效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项目主体予以奖励:
、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整车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整车车型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奖励标准:
对在本市实现生产并完成销售的前辆新能源汽车,按终端销售价格的给予节能减排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辆);对在本市实现生产并完成销售的前-辆,按终端销售价格的给予节能减排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辆),对在实现生产并完成销售的前辆,按终端销售价格的给予节能减排奖励(最高不超过按万元辆)。
车辆节能减排奖励的运营里程要达到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先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对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车型,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给予停止企业奖励资格、扣减该车型补贴资金等处罚。
第四章金融和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扶持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等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对首个在鹤山市发起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研发零部件整车产业终端服务”)项目,对项目重要环节(除产业终端服务环节外)引进的产业基金、银行贷款及各式金融服务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资金予以贴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上浮)支持,贴息期为五年。
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培养力度。
新能源汽车企业引进的人才和人才团队按照我市科技、人才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对应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对本市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在项目发起、推进中处于关键岗位,以及研发中体现创新型的人才,年薪收入达到万元或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市人社局审查通过后(具体审查制度由市人社局制定、执行),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于次年度发放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万),执行五年。
第五章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扶持政策的审核流程:
(一)资格初审。
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和市发改局依照本办法对企业的扶持资格进行初审。
(二)项目申报。
符合扶持资格的企业项目在本办法规定的约定环节,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
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后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
由市发改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其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市发改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审批。
(五)申请拨款。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发改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六章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的拨款申请后向企业划拨资金,具体划拨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第十九条用款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实行转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用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用款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局审核。
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将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分别上缴市、镇(街道)财政。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局、财政局、科工商务局、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等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分层次、有重点对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和验收进行监管,并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和风险控制联动机制,市审计局依法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局和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用款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市发改局在扶持资金划拨到用款企业第二年的月份,组织用款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用款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生产销售的车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获得补贴后闲置的,由市发改局和镇(街道)经济促进局追回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在申请、使用扶持资金中所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设企业若符合国家、省、地市其他扶持政策的同类扶持条件,按照“从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扶持资金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设立总金额不低于亿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项目奖励。
按照我市现行镇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关于市工业城实行自主经营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涉及的其他奖励资金,由市、镇(街道)根据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由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补贴条款延续至奖励补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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