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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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
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学法网]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
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合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
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
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
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学法网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
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学法网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杜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
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
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
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
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
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
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学法网宋刑统与编敕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剌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 会审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
清末“预备立宪”。
学法网
熟悉: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
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Dodicl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fituf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
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
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
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
历史沿革。
理解: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
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和宪法 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Napol§,on)》与《德国民法典(BilrgerlichesGesetzbuchfordasDeutsche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特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
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当性排除的情况。
学法网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自保权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学法网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台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贵原则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恢复原状 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法上空间划分的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
理解:
不同区域各自法律制度、特点和其中的联系,国际法中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熟悉:
各个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
国籍的概念、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地位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理解:
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熟悉:
外交保护、引渡以及庇护制度的主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
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以及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
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 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条约的特征、缔结、修订和终止的相关规则。
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在中国的程序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熟悉:
条约的保留、条约效力和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理解:
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以及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
理解:
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和结束后相关国家法律关系的改变,以及限制作战手段和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熟悉:
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
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l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l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l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
国际商业惯例、l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
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l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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