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南护理专科学九十五学年第二学期第一138次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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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南护理专科学九十五学年第二学期第一138次行政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九十五學年第二學期第一(138)次行政會議記錄
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週二)九時三十分
地點:
本校第一會議室
主席:
校長陳文貴紀錄:
文書組長林政男
出席:
教務主任:
王宏仁護理科主任:
蔡秀美(假)
課務組長:
翁靜柏註冊組長:
鄭珠里
圖資中心主任:
陳弘斌(假)圖書組長:
呂淑雯
學務主任:
蘇志汾學輔中心主任:
梁香
軍訓室主任:
賴進樑課指組長:
張清發
衛保組長:
陳麗春(假)體運組長:
蘇廣華(假)
總務主任:
郭銀漢事務組長:
李世雄
文書組長:
林政男出納組長:
陳明珠
實輔主任:
張露娜實習組長:
何雪珍(假)
就輔組長:
高碧蓮
人事主任:
鍾明宏會計主任:
鄭翠鶯
壹、討論提案
案號:
提案一
提案單位:
總務處
案由:
有關本校96年預算執行計畫,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
理。
二、檢附技職司所屬學校95年資本支出情形(附件二)。
決議:
討論通過(附件一)。
國立台南護理專科學校96年預算執行計畫附件一
1.預算金額
(1)房屋及建築:
500,000
(2)機械及設備:
10,900,000
(3)交通及運輸設備:
100,000
(4)什項設備:
3,700,000
(5)合計:
15,200,000元
2.預算執行控管方式
(1)每年1月初,完成各單位預算分配,並配合國庫撥款,分4期進行。
(2)每月於行政會議,檢討各單位預算執行情形。
(3)每年7月進行上半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依各單位預算執行績效,調整各單位年度預算分配數。
(4)每年11月進行年終預算執行檢討,各單位除「應付未付款」外,一律收回並彙總集中辦理本校各項急需設備。
(5)每年年終,各單位預算執行績效,提供人事室辦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3.年底達成率率達90%以上之計畫時程表
執行年月
96年3月
96年6月
96年9月
96年11月
預定執行進度
25%
55%
75%
90%
三、聯絡窗口
1.聯絡人:
郭銀漢
2.聯絡人電話:
06-2110600*401
3.傳真電話:
06-2255308
技職司所屬學校截至95年12月份資本支出情形附件二
序號
校名
達成率%
執行率%
1
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
108.00%
108.00%
2
國立勤益技術學院
103.07%
103.00%
3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102.00%
102.00%
4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101.00%
101.00%
5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
100.00%
100.00%
6
國立金門技術學院
100.00%
100.00%
7
國立臺灣戲曲學校
100.00%
100.00%
8
國立臺北護理學院
99.00%
99.00%
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97.00%
97.00%
10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95.00%
95.00%
11
國立高雄餐旅學院
93.00%
93.00%
12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92.00%
92.00%
13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91.00%
91.00%
14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91.00%
91.00%
15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
91.00%
91.00%
16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90.00%
90.00%
17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88.00%
88.00%
18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88.00%
88.00%
19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19.00%
19.00%
合計
90.93%
91.00%
20.台東專科學校金年度尚未實施校務基金,僅教育部專款補助部份之執行情形
案號:
提案二
提案單位:
總務處
案由:
檢陳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如
附件,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95年技專校院校園環境管理績效評鑑委員建議辦理。
二、本校設有環保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但環保安全
衛生委員會無設置辦法。
3、為避免組織架構重疊,擬比照國立嘉義大學將上述二委員會合併,並廢止原定頒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決議:
討論通過(如附件)。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環境安全衛生
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為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保障教職員工生安全衛生暨推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工作,依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置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由校長、總務主任、科主任、事務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各實驗室(含示範教室)教職員代表組成之。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專任教師兼任之。
四、本會職責如下:
(一)研議校園環保、安全衛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相關法令。
(二)研議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管理規章。
(三)研議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四)研議毒性化學物質使用、貯存、廢棄及管理等計畫。
(五)督導校園內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記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六)審核各單位毒性化學物質之請購、使用、儲存及廢棄。
(七)執行環保、安全衛生、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事項。
(八)其他與環境安全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有關事項。
五、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每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案號:
提案三
提案單位:
總務處
案由:
擬提供冷氣卡加值兌換券,作為各單位辦理競賽之獎品,提請討論。
說明:
一、由於本校辦理各項競賽優勝獎勵,無法頒發現金,通常以禮券替代,
但同學經常反映並希望以冷氣卡加值兌換券替代。
二、冷氣卡兌換券格式如附件,總務處將依各單位流入經常門預算核發冷
氣卡加值兌換券(每張面額1000元以下,每元可加值4點)同學可持
冷氣卡及兌換券至總務處辦理加值。
決議:
一、由主辦競賽單位依採購程序辦理請購,並請出納組依加值金額納入收
入程序。
二、冷氣卡加值兌換券每張面額以不超過500元為原則。
案號:
提案四
提案單位:
人事室
案由:
研擬「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份,如附件,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11月13日台技(四)字第01D號函辦理。
二、本校組織規程前於95年8月1日南護專人字第05號函陳報教
育部,迄今尚未核定,依據教育部前函規定略以,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
期比照大學法第9條第4項規定,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爰依該條
文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六條及有關規定。
另因本校業務發展需要,增
設通識教育中心及研發處,並配合調整部份組織名稱。
三、檢附教育部前函影本、大學法第九條規定,「本校組織規程修正草案條
文對照表」、新修正之「本校組織規程」各一份,擬送請本會通過後再
提校務會議審議。
決議:
修正通過(如附件)。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1條本規程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第3條本校以教授護醫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4條本校設護理科及通識教育中心,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增設其他類科及推廣教育。
護理科分下列學制:
一、二年制護理科。
二、五年制護理科。
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之。
第六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授或副教授聘兼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第七條本校設下列處、室、中心等行政單位:
一、教務處:
設課務、註冊、教師發展及教學資源中心三組。
二、學生事務處:
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另設軍訓室、學生輔導中心。
三、總務處:
設文書、出納、事務、保管營繕四組。
四、研發處
五、實習就業輔導處:
設實習、就業輔導二組。
六、圖書資訊中心:
設圖書、資訊二組。
七、秘書室
八、會計室
九、人事室
第八條本校教務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持全校教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九條本校學生事務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持全校學生事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
軍訓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教育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遴選擇聘之。
另置軍訓教官若干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派)任,負責學生軍訓課程教學事宜;支援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業務。
第10條本校總務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持全校總務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一條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主持全校學生實習及就業輔導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二條本校研發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執行校務發展相關業務及國內外合作事宜,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校圖書資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主持全校圖書及資訊事宜,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本校秘書室置主任一人,主持秘書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五條本校各科(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各科(通識教育中心)依據本校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辦理遴選後,推薦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一至二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之,綜理科務,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本校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條本校校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二次,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教務主任、學生事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就業輔導主任、圖書資訊中心主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任期得配合校長任期調整之。
第十七條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宜。
第十八條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宜。
第十九條本校置秘書、技正、專員、輔導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置護理師及護士若干人;必要時得遴聘公私立醫療機構護理師及護士兼任。
本校各單位分組(室、中心)辦事者,各置組長(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條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輔導及協助學校行政工作事宜,其資格應報經教育部審定。
並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均由校長聘任,其資格由本校報請教育部審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學術及行政主管、全校講師以上教師、全校編制內職員工及助教、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織之。
前項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舉五人產生。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校務會議除上開出席人員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處理校務會議交辦事項。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2、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3、科與附屬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4、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決議事項。
5、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就業輔導處、圖書資訊中心、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各科主任及其他經校長指定之相關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行政事項及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
前項會議之內容涉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獎懲及與其權利義務有關事項者,應有學生會推舉代表二人列席。
第二十三條本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科務等會議:
1、教務會議:
以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專任教師組成之。
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
2、學生事務會議:
以學生事務主任、導師、軍訓教官組成之。
學生事務主任為主席,研討、規劃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
3、總務會議:
以總務主任、總務處各組組長、職員、技工工友代表組成之。
總務主任為主席,討論總務之重要事項。
4、實習會議:
以實習就業輔導主任、護理科主任、護理教師組成之。
實習就業輔導主任為主席,討論有關實習之重要事項。
5、科務會議:
以科主任及本科教師組成之。
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科教學、設備、研究及其他有關科務事項。
前項會議之內容涉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獎懲及與其權利義務有關事項者,應有學生會推舉代表二人列席。
第二十四條本校設下列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
1、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2、經費稽核委員會。
3、教師評審委員會。
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7、學生獎懲委員會。
8、畢業生就業輔導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另訂,第二、三、四款及第六款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餘各款經相關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校因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得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實習實施方式,包括校內、外實習;以學期中校內、外實習為主,寒、暑假期間校外實習為輔。
第二十六條本校學則、各處室辦事細則及其他章則另定之,學則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一條本規程依據專科學校法及專科學校規程訂定之。
第2條本校定名為「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第3條本校以教授護醫應用科學與技術,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四條本校設左列各科,必要時得報請教育部增設其他類科及夜間部、暑期部。
一、二年制:
護理科。
二、五年制:
護理科。
第五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教育部聘任之。
第六條本校置秘書一或二人,由校長任用之。
第七條本校設左列各處、室、組、館、中心:
一、教務處分設課務、註冊、出版三組及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
二、訓導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及學生輔導中心。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出納、事務、保管、營繕五組。
四、實習就業輔導室分設實習、就業輔導二組。
第八條本校教務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教務事宜,並置組長三人、館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並分別置組員、館員、書記及技士若干人,秉承主管辦理有關業務。
圖書館主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九條本校訓導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訓導事宜,並置組長四人、中心置主任一人、並分別置訓導員、輔導員、組員、書記及技士若干人,秉承主管辦理有關業務。
本本校訓導處置醫師、護理師若干人。
第10條本校總務處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總務事宜,並置組長五人,並分別置組員、辦事員、書記及技士若干人,均由校長依法任用之,秉承主管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一條本校實習就業輔導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秉承校長之命主持全校實習就業輔導事宜,並置組長二人、並分別置組員若干人,秉承主管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二條本校各科各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
秉承校長商同教務主任辦理各該科科務,各科並得置組員、辦事員、技士若干人,均由校長依法任用之,秉承科主任辦理科務。
第十三條本校校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二次,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原則;教務主任、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各科科主任、實習就業輔導主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
第十四條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宜。
第十五條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及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本校置軍訓總教官一人,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員若干人,處理軍訓事宜,其任用依照部頒軍訓人員任用辦法辦理之。
第十七條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輔導及協助學校行政工作事宜,其資格應報經教育部審定。
並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均由校長聘任,其資格由本校報請教育部審定之。
第十八條本校為促進校務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
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實習就業輔導主任、總務主任、各科主任、教職員工及學生代表(列席)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審議左列事項:
(一)預算。
(二)科與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廢止。
(三)教務、訓導、總務及實習就業輔導上之重要事項。
(四)學校內部各種重要章則。
(五)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行政會議:
以校長、各處、室、部、科主任、軍訓總教官及校長指定之其他單位主管等組成之,校長為主席,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事項。
三、教務會議:
以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組成之。
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四、科務會議:
以科主任及本科教師組成之。
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科教學、設備、研究及其他有關科務事項。
以上各種會議規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本校設經費稽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或設置要點,由學校擬定,報教育部核備。
第二十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為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升等及學術研究、進修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職掌為稽核本校經費之收支並公布之。
第二十二條本校實習實施方式,包括校內、外實習;以學期中校內、外實習為主,寒、暑假期間校外實習為輔。
第二十三條本校視實際業務之需要,得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
以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主任、軍訓總教官及由校長聘請之導師若干人為委員。
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秘書。
研討、規劃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
二、畢業生就業輔導委員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教務、訓導、實習就業輔導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校長聘請有關人員組成之,另置秘書一人,由實習就業輔導室主任兼任。
本校因事實需要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校學則、各處室辦事細則及其他章則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組織規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並報請教育部實施,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明定本規程之法源依據。
未修正。
未修正。
1、修正部份內容。
2、本校現僅設護理科一科,爰依實際現狀修正。
三、因應共同科發展需要增設通識教育中心。
增加逗點,以區隔句子。
1、增刪部分內容。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副校長之聘任及職掌。
3、原第六條秘書之任用改訂於第二十條,故內容刪除。
1、修正部分內容。
2、配合法規用語,將第一項「左」修正為「下」。
3、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及十四條規定,增設圖書資訊中心及秘書室,並將「訓導處」、「實習就業輔導室」分別修正為「學生事務處」及「實習就業輔導處」,並明定各單位之組設。
4、第二款學生事務處下增設軍訓室。
5、第三款將總務處保管、營繕二組整併為保管營繕組。
6、第四、六款研發處及圖書資訊中心之設置,係因應業務需要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
1、修正部份內容。
2、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部
3、原圖書館改設圖書資訊中心,並於第十二條規範。
1、修正部份內容。
2、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部
3、依據教育部94年12月28日台技(四)03號函增設軍訓室,增訂第二項,另本校為護理專科學校,原第十六條有關護理教師設置,予以刪除。
1、修正部份內容。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部
1、修正部份內容。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四條規定,修正實習就業輔導室為實習就業輔導處,並修正該處主任之遴聘及職掌。
1、本條新增。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設研發處。
1、本條新增。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設圖書資訊中心。
3、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部
1、本條新增。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設秘書室。
3、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教育部
1、條次變更。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一條規定修正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之遴聘及職掌。
3、因應校園民主化,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改為遴選,訂定科(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故修正第一項部分內容並增列第二項條文。
1、條次變更。
2、依據教育部95年11月13日台技(四)字第01D號函規定修正校長任期及續聘規定。
3、修正訓導主任為學生事務主任。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本條刪除。
2、軍訓主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聘(派)用等內容改於第九條第二項規範。
一、本條新增,以統括各單位所設置之職員名稱。
二、將第二十七條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實施及核備程序,移至本條第四項規定。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條次變更,部分內容修正。
2、依據專科學校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校務會議之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列入本校組織規程中。
並為使本條文不致過於繁雜及冗長,因此將校務會議與行政會議、教務會議等改以個別條列規定。
3、基於本校現有教師及職員工人數僅79人,為求集思廣益,乃全員均為校務會議代表。
4、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係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修正。
1、本條新增。
2、將原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關「行政會議」移至本條規定,明定行政會議之組成及職權。
1、本條新增。
2、將原第十八條教務、科務等會議移至本條規定,並增列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
3、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增列本條第二項規定。
1、條次變更並修正部分內容。
2、增列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依據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專科學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爰配合修正。
1、本條刪除。
2、查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掌在「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已有詳細規範,故予刪除。
1、本條刪除。
2、查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職掌在「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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